义安省发布指令加强国家对群众团体的管理
(Baonghean.vn)-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刚刚颁布了第 05/CT-UBND 号指示,关于加强对义安省群众团体的国家管理、团体组织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指示明确指出,过去一段时间,全省社团组织基本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许多社团组织在凝聚、团结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国家政策法律,响应爱国竞赛运动;参与提供服务、开展慈善和人道主义活动,克服自然灾害影响;参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项目的咨询和社会批评;开展民间外交;关心社区卫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社团组织工作的有效性为过去一段时间全省的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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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领导向义安省残疾人和孤儿保护协会赠送省人民委员会旗帜。图片说明 |
但仍有部分协会没有按照政府2010年4月21日第45/2010/ND-CP号法令关于规范协会组织、运作和管理的规定以及政府2012年4月13日第33/2012/ND-CP号法令关于修改和补充第45/2010/ND-CP号法令若干条款和实施指导性文件的规定开展活动,如:活动形式化、低效、主动性不高;没有切实贯彻自愿、自我管理、自筹资金的原则,仍然依赖国家的支持;对会员的管理和协会执行委员会的活动组织工作不够严格,许多协会任期届满但没有召开代表大会;一些协会没有满足会员的愿望和合法利益。
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一些党委和机关对社团活动的领导指导不够重视。对社团组织的认识不够深入,各部门、各部门、各地方对社团的管理力度不够。对社团的检查监督不够及时、定期,没有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指导解决困难和障碍,提高社团组织工作有效性。
为克服上述缺点和局限性,加强对社团的国家管理,为社团依法有效组织和运作创造条件,省人民委员会要求各部门主任、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全省各县、市、镇人民委员会主席和社团主席重点落实以下关键任务:
1. 继续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2012年8月28日第17-CT/TW号关于继续创新和加强党对群众团体领导的指示和越共十一届中央委员会2013年5月28日第64-KL/TW号关于继续创新和完善从中央到基层政治体制若干问题的结论。加强对所属行业、领域和地方的社团管理;认真落实社团管理条例。任何行业、领域的社团都必须接受该行业、领域的国家管理机关的管理。
2. 社团的成立必须源于群众的正当需求,并符合法律规定;新成立的社团不得与同一地区已依法成立的社团重叠。社团的组织结构不必从省级到基层建立。社团的活动必须遵循自愿、自主管理、自负盈亏、遵守法律和社团章程的原则。省级人民委员会仅对党和国家赋予社团的任务提供资金支持。
审查并提出对业务范围和任务相似、会员数量少、运行效率低下的协会的安排、合并、解散等建议。对已配备人员的协会落实运行经费分配,支持与所承担任务相关的运行经费。
3、非依照法律规定成立的组织、协会,没有合法印章并取得公安部门发给的《印章登记证书》的,国家行政机关、单位不予受理、办理。
4.各专门管理部门、区、市、镇人民委员会要定期监督检查所管理的社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路线、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的情况以及章程执行的情况;对社团违法行为,特别是自发成立或未经批准成立的社团、社团连续活动时间不满12个月、不履行报告义务、不参加社团活动、不履行社团章程规定的任务、不按任期组织代表大会、不依法开展服务活动、职业培训、职业教育、生产经营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建议省人民委员会(通过内政部)处理。
5. 各协会应定期巩固和完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创新工作内容和方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满足会员的合法诉求;团结会员,维护协会、会员和社会的合法权益;克服当前协会组织和运行中行政化现象。在协会任期内发生人员(会长、副会长)变动、办公地点、总部变动等情况时,应严格履行向主管国家机关报告和通报的职责。
重视并创造条件支持协会参与落实全省卫生、文化、教育等社会化活动方针;按规定参与协会活动领域的计划、项目、研究课题、咨询、批评和社会评价;鼓励协会将活动与全省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任务的落实结合起来。
6. 省公安厅负责定期审查、检查、主动发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刻制合法印章的个人和组织,并依法依规处理。
7.内务局主持、配合各厅、部门、行业、县、市、镇人民委员会及有关机关、单位监督、督促、检查并定期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本指示内容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并建议省人民委员会严肃处理违反社团工作法律规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