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发布指令,加强国家对群众团体的管理。
(Baonghean.vn)——义安省人民委员会刚刚发布了第05/CT-UBND号指令,内容涉及加强国家对群众团体的管理,以及义安省社团组织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该指令明确指出,近年来,该省各社团基本依法依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许多社团在以下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团结、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宣传党的方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响应爱国主义运动;参与提供服务、开展慈善和人道主义活动,应对自然灾害;参与对全省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项目的咨询和社会批评;促进民间交流;关注社区卫生……各社团的有效运作为近年来该省的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 |
| 省领导向义安省残疾人和孤儿保护协会赠送省人民委员会旗帜。(附图) |
然而,仍有一些协会未能按照政府2010年4月21日颁布的第45/2010/ND-CP号法令(该法令规范了协会的组织、运作和管理)以及2012年4月13日颁布的第33/2012/ND-CP号法令(该法令修订和补充了第45/2010/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及其执行指导文件)的规定运作,例如:活动仍然流于形式,效率低下,缺乏积极性;未能切实贯彻自愿性、自治性和自筹资金的原则,仍然依赖国家资助;对会员的管理和协会执行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不够严格,许多协会任期已满但未召开代表大会;一些协会未能满足会员的期望和合法权益。
上述情况的成因有很多,主要是因为一些党委和领导部门对社团活动的领导和指导不够重视,社团组织的意识不足,国家对社团的部门、分支机构、行业和地方管理仍然有限,对社团的检查监督没有定期及时开展,也没有切实可行的办法来指导排除困难、消除障碍,提高社团组织的效能。
为克服上述不足和局限,加强国家对社团的管理,为社团依法有效组织和运作创造条件,省人民委员会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各区、市、镇及社团人民委员会主席重点落实以下关键任务:
1. 继续深入理解并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8月28日政治局关于继续创新和加强党对群众组织的领导的第17-CT/TW号指示;2013年5月28日党中央(第十一届)关于继续创新和完善中央到基层政治体制若干问题的第64-KL/TW号结论。加强对受管社团的部门、领域和地方国家管理;切实贯彻落实社团国家管理条例。在任何部门或领域活动的社团,都必须接受该部门或领域的国家管理机构的管理。
2. 社团的成立必须源于群众的正当需要,并符合法律规定;新成立的社团不得与同一地区已合法成立的社团重叠。社团的组织不必建立从省级到基层的体系。社团的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自愿、自治、自筹资金、遵守法律和社团章程。省人民委员会只对党和国家分配给社团的任务提供财政支持。
审查并提出业务领域和任务相似的协会以及成员人数少、运营效率低下的协会的重组、合并和解散方案。落实已配备工作人员的协会的运营费用分配,并支持与已分配任务相关的运营费用。
3. 不符合法律规定成立的组织和协会,以及没有公安机关颁发印章登记证书的组织和协会,国家行政机关和单位不予接受和处理。
4. 各专门管理部门、区、市、乡人民委员会定期监督和检查党的方针和政策、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的执行情况,以及其管辖的社团章程的执行情况;对社团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特别是自发成立的社团、未经授权成立的社团、连续运作不满12个月的社团、不遵守报告要求的社团、不参加社团活动、不履行社团章程规定的任务、不按时召开代表大会、从事服务活动、职业培训、生产经营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社团,进行处理或者建议省人民委员会(通过内政部)进行处理。
5. 协会需要定期巩固和完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创新内容和方法,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真正满足会员的需求和合理诉求;团结会员,维护协会、会员和社会的合法权益;克服协会组织运营中存在的行政管理问题。在协会中期人事变动(如会长、副会长)、办公地点、总部变更等情况下,严格履行向国家主管机关报告和通知的责任。
重视并创造条件,使协会能够参与实施促进健康、文化、教育等方面的社会活动政策;按照规定参与协会活动领域的项目、计划、研究课题、咨询、批评和社会评价;鼓励协会将其活动与省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任务的实施联系起来。
6. 省警察局负责定期审查、检查和主动查处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刻印法律印章的个人和组织,并依法予以处理。
7. 内政部应当主持协调各部门、分支机构、行业、区、市、乡人民委员会和有关机关单位,监督、督促、检查并定期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本指示内容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并建议,严惩违反社团工作法律规定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