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制定了加强有效执行《禁止酷刑公约》的计划
(Baonghean.vn)——义安省人民委员会刚刚发布了2023年4月12日第247/KH-UBND号计划,旨在加强有效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及该省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相应建议。
据此,为执行总理于2023年2月16日批准的关于加强有效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禁止酷刑公约》)的第87/QD-TTg号决定以及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相应建议,省人民委员会请求:
认真落实总理批准的计划中的各项目标、任务和解决方案。继续有效落实2013年宪法、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关于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国家计划》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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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于2013年11月7日签署了《禁止酷刑公约》。示意图 |
- 明确界定工作内容和实施路线图,以提高《禁止酷刑公约》各项规定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相关建议的执行效力。从而,根据越南宪法、法律和社会经济状况,促进人民享有健康和人身权利,特别是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确保满足国内外要求,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 提高各部门、分支机构、地方的认识,明确其角色和责任,分配具体任务,加强各机构在执行《禁止酷刑公约》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相关建议过程中的协调效率,确保越南及时有效地执行《禁止酷刑公约》执行计划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相关建议。
- 加强国际合作,防止和打击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是与《禁止酷刑公约》成员国主管当局和联合国机构合作,促进和传播《禁止酷刑公约》的内容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的适当建议。
该计划的组织和实施必须确保与党的观点、政策和方针以及国家关于人权工作的政策和法律保持一致;符合2013年宪法和2016年国际条约法第八章的规定;密切关注政治和外交要求以及防止和打击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任务。
各指定部门、机构和地方政府必须制定具体计划和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效率和质量。《禁止酷刑公约》的执行组织以及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相应建议,必须与各部门、机构和地方政府的职能、任务和权力相符。
为落实这些要求,省人民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和地方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 制定并颁布指导、引导和协调总理于2023年2月16日在义安省执行第87/QD-TTg号决定的计划和文件;组织对义安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中期和最终审查。
- 组织对有关预防和打击酷刑及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以便向主管当局提出建议,并据此修订、补充、替换或颁布新的法律文件,从而逐步完善法律,提高其与《禁止酷刑公约》规定的兼容性。尤其要组织研究并就以下事项提出意见:根据《公约》第一条制定酷刑的定义,并在《刑法典》中设立单独的酷刑罪;以及无论犯罪时间如何,对酷刑罪提起刑事诉讼的时效问题。
- 继续提高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法律规定的执行力度,以及禁止酷刑委员会的适当建议。
- 继续加强对《禁止酷刑公约》和越南防止和打击酷刑的法律、越南在执行《禁止酷刑公约》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以及禁止酷刑委员会的适当建议的宣传、传播、教育和培训。
- 扩大国际合作活动,有效执行《禁止酷刑公约》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的适当建议;继续审查和提出改进已实施和正在实施的防止和打击酷刑国际合作活动有效性的解决方案。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是联合国审议的国际和区域人权文书之一,旨在防止世界各地发生酷刑。该公约于1984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1987年6月26日生效。《禁止酷刑公约》是联合国九项基本国际人权公约之一。
2013年11月7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签署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14年11月28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批准了该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