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出台关于党委、党组织和机关在确保社会监督批评规定落实方面职责的规定。
义安省委刚刚颁布了《关于各级党委、党组织和机关在确保落实监督、社会批评和对本省越南祖国阵线及各政治社会组织党建、政府建设提出意见的规定方面职责的规定》。该规定共3章13条。
据此,本条例规定了党委、从省到基层的各级机关、相关机关和组织以及干部、党员、公务员和公职人员落实祖国阵线和政治社会组织关于监督、社会批评和参与对党建和政府建设提出意见的规定的责任(统称实施监督、批评和提出意见的责任)。
关于适用科目:
- 各级党委的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党委、党组、党组干部委员会、参谋机构和支持机构;省委直属党委、基层党支部、基层党组织(统称党组织)。
- 各级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以及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所属的机关和单位(统称政府)。
- 干部、党员、民选代表、工会会员、协会会员、公务员、公职人员、劳动者和公民(统称个人)。
实施原则上:
党政机关领导要直接负责领导、指导和落实本规定。在对越南祖国阵线党政建设和社会政治组织进行监督、社会批评和建议之前和过程中,要严格、全面、及时地发送文件草案、通报,并提供充分、必要的信息和文件(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除外)。

对越南祖国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的党建、政府建设的监督意见、社会批评和建议必须符合党的条例、指示、指令和决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越南祖国阵线章程和社会政治组织章程,确保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
接收、处理和回复意见的过程应及时并依法进行。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应与越南祖国阵线、各社会政治组织、相关机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协调配合。
越南祖国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在监督、社会批评和为党和政府建设做出贡献后所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的接收和处理结果在大众媒体上公布(属于国家机密的内容除外)......
根据该条例,党委常务委员会每年应批准越南祖国阵线和同级政治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与批评计划和计划,并于每年1月完成;必要时对计划外的监督内容提出意见。
按照党的规定,定期、全面地向干部、党员提供和通报有关政策、路线、奖励和纪律;指导支持机构将党委、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草案(不涉及国家机密保护的内容)送交越南祖国阵线和同级社会政治组织,以组织社会批评。
接收、解决、回复或领导、指导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考虑接收、解决、回复越南祖国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的建议,进行监督、社会批评,参与提出意见,为党和政府建设服务。
指导政府和有关机关配合越南祖国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在必要时进行直接对话,澄清监督和社会批评后的建议内容,参与对党建和政府建设提出意见。
在半年和年底会议上安排时间听取同级越南祖国阵线对各机关、单位的监督、批评和评论结果的报告;对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监督、社会批评后的建议的答复结果的报告。
党组织、政府应当自收到监察对象、批评意见或意见建议之日起至迟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监察对象、批评意见或意见建议以及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对需要时间审核、涉及面广、领域多的意见和建议,审核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自收到书面建议或意见之日起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每年向上级报告收到的评论、监督和批评结果,并送交同级越南祖国阵线和政治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和督导。
加强检查监督,对党组织、干部、党员、公务员和公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审查、检查和处理……
本规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代替省委常委会2014年11月13日第5701-QD/TU号规定“关于党委、党组织、机关在接收、处理和吸收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和为义安省党建和政府建设献计献策的人员意见方面的职责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