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严厉处理侵犯海威省国家纪念碑的案件
(Baonghean.vn)——据媒体报道,省人民委员会指示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和演州县人民委员会严厉处理海威崖的侵权行为。同时,紧急划定边界并设立标志,以保护这一国家级遗产。
建议罚款1.8亿越南盾
3月27日,演州县人民委员会领导表示,该县已向省人民委员会提交文件,请求对中越兴有限公司(总部位于荣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侵占海威国家纪念碑《义安报》刊登了一篇文章对此进行了报道。
据此,演州县建议省人民委员会对该公司在文化遗产和矿产领域进行行政处罚,因其在海威悬崖脚下非法开挖泥土和岩石;破坏和改变海威悬崖历史文化遗迹和国家风景名胜区的原有构成要素,开挖量超过50立方米。3.
具体而言,2月28日,越南中越兴业有限公司在海威洼地西侧的洼地脚下非法挖取泥土和岩石,用于制作普通建筑材料,共计380立方米。3。

鉴于该公司违反了《遗产法》,演州县人民委员会建议省人民委员会对该企业处以9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同时,该企业还因违反《矿产法》被处以9000万越南盾的罚款。罚款总额为1.8亿越南盾。此外,该公司还必须对相关后果进行赔偿并恢复文物原貌。
此前,据媒体报道,义安省人民委员会立即向文化体育部和演州县人民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整顿海威国家纪念碑管理和弘扬价值的文件。
为克服已发生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管理、保护和弘扬历史遗迹和风景名胜的价值,省人民委员会责成演州县确定违法行为的级别,追究与破坏文物有关的团体和个人的责任;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违反文物管理和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向省人民委员会负责。
及时责令区各部门、办事机构及相关单位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按照文物管理记录恢复文物保护区现状。
指导明州乡人民委员会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团体和个人在管理、保护和弘扬文物价值方面的具体责任。同时,配合文化体育厅和省古迹管理局确定分区,落实海威省历史遗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标识工作。
此外,省人民委员会还责成文化体育厅指导厅督察局主持并配合相关机构提出建议,根据现行规定制定处理违法行为的文件。

管理松散
据文化体育部总监黎克黄介绍,海威崖原属于奠平、奠明、奠胜3个乡,现属于明州乡。这是一块巨大的天然石灰岩,由两座山峰组成,大峰叫梁建山(海威崖),小峰叫虎灵山(又称木威崖)。大峰位于7号国道旁,长约200米,最宽处约120米,最高处约141米。该峰结构为中间小凸起,两侧逐渐降低,但像人的肩膀一样平衡。由于它是一座大山峰,人们常把这处遗址和景点称为海威崖。
连海威遗址拥有丰富的文化和历史价值。1964年,考古学家在一次考古调查中发现了大量史前人类的骨骼化石和石器。1971年,河内理工大学越南考古研究所与义安省文化厅合作,在连海威遗址进行了考古调查和研究,发现了一批经鉴定属于冯原文化(距今约4078年)的文物。这些发现表明,这里曾是原始人类的居住地。

1575年,海威是黎末战争的激烈战场,黎军将领潘公诰选择在此藏身,忠臣潘公诰也在此殉国。在抗法运动时期,海威是阮春安的军事基地。1930年至1931年期间,海威是党的集会场所,也是党内文件的藏匿地……对当时的人们来说,海威是指引航海方向的灯塔。凭借上述典型价值,1994年,该遗址被文化信息部列为国家历史遗迹和风景名胜区。
媒体报道后,文化体育部在该遗址成立了检查勘察组。检查结果显示,海威崖周围有挖平地面的痕迹,部分地方种植了槐树,其余地方则挖了坑准备植树;西南和东南方向有一条土路,是施工单位为运进施工设备、机械和材料而平整的;北方向,许多黑土块被堆放在未平整的垃圾填埋场;东北方向,毗邻居民道路的地方多处堆积垃圾,影响遗址景观,造成卫生状况不卫生,污染环境。在施工单位的材料堆放处,为了平整和运输道路到施工现场,深入山脚挖出的土石方量较大,约300米。3。

据明州乡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2月15日,中越兴有限公司配合乡人民委员会对坡脚道路进行平整和修复工作,以便运输电力线路建设项目所需的材料和机械。随后,明州乡人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同意该单位沿人民路在坡脚周围开辟道路,但承诺不从坡脚处取土取石,以免影响遗址。
但在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从山脚取土石方用于工程,取土方量约300立方米。3修建一条从山脚到基础施工现场的道路。考虑到施工单位没有遵守承诺,公社人民委员会暂停了该项目,并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归还所取的土石方。
中越兴公司负责人介绍,在道路施工过程中,挖掘机技术人员并不知道这里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为了修建通往工地脚下的道路,挖走了山脚下的部分岩土,构成侵权行为。在了解到这里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后,该单位停止了开采,并归还了修建道路所挖走的岩土。施工单位承认错误,并归还了挖走的岩土。
文化体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乂安省历史文化遗迹及风景名胜区管理、保护和弘扬条例》中,乡级人民委员会的职责规定为:“根据县级人民委员会的任务,组织本地区文物的管理、保存、保护和弘扬工作”。
因此,明州乡人民委员会允许建设单位在遗址保护区内挖地、开路、搭院、集料建设项目,违反了遗址管理和保护法,缺乏责任心,管理不严,严重影响了遗址的环境景观、原有要素和历史文化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