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乡长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导致众多家庭遭受损失

天雄 July 18, 2022 09:29

(Baonghean.vn)——宜安乡(宜禄)人民委员会主席向法院提交虚假报告,导致许多农户遭受损失并失去土地。多年来,这些农户不得不多次提起诉讼。

从荒地到金矿

多年来,黄文孝先生(61岁,宜禄县宜安乡库莫村)奔走于各级政府部门,投诉并试图收回自家土地。他手里拿着重达2公斤的文件和请愿书,说道,多年来,他和许多处境相同的人已经向各个部门递交了数百份请愿书,但至今案件仍未得到解决。“我们真的累坏了。很多次我们都想放弃,但转念一想,放弃对我们来说太不划算了。案情明明很清楚,可到现在还没结果。”这位面容憔悴的老农愤愤不平地说。

Hieu先生和一些居民声称拥有所有权的这片土地,原本是一片荒地,但近年来命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它已成为价值数百亿越南盾的黄金地段。这片位于Than Vu山脚下(宜安乡)的土地,此前无人居住。直到上世纪80年代初,山脚下村落的居民才开始来到这里建房开垦土地。Cua Mo村的名字也由此而来。最早定居于此的居民除了Hieu先生一家外,还有65岁的Nguyen Xuan Phu先生和67岁的Cao Trong Dien先生一家。

填海造陆后的土地现在与新建的1A国道相邻。照片:田雄

Hieu 先生说,建好房子后,他和他的家人、Phu 先生、Dien 先生以及另外两户人家填海造地,面积超过 6200 平方米。2该地块位于丹武山脚下附近。(该地块目前是宜安乡地籍图上第48号地图图幅的第29号地块)。其中,孝先生一家种植了近1500平方米的白千层和桉树。2富先生一家在类似的地方挖了个池塘养鱼。迪恩先生一家种了土豆、豆角,后来又改种桉树……据孝先生说,这块地相当贫瘠,与下方的村庄之间隔着一条小溪和南北铁路,所以过去没什么价值。正因为价值低,耕种这块地的户户之间界限模糊不清。直到今天,每户人家都各自耕种着自己的那份。

然而,随着1A国道项目的建设,这片荒地的命运发生了改变。十年前,1A国道穿过此地,将这片土地变成了一条绵延百余米的临街地块。1A国道的开通也使原本偏僻的库莫村变得熙熙攘攘,买卖双方络绎不绝。村民们的生计也因此更加便利。自此,该地区的土地面积迅速增长。

Hieu先生手捧厚厚一叠文件和申请材料。照片:Tien Hung

该公社向法院提交了虚假报告。

2017年,曹仲典先生和妻子阮氏清女士对簿公堂,要求离婚,但双方仍有一些共同财产未分割。之后,阮氏清女士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位于第48号地图图幅第29号地块、总面积超过6200平方米的土地。2

为了进行审判,宜禄县人民法院向宜安乡人民委员会发出文件,要求其提供与该地块相关的信息。法院特别询问宜安乡人民委员会,阮春富先生和黄文孝先生是否使用过该地块或与其相邻的任何地块?

2019年6月11日,宜安乡人民委员会向法院提交了由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陶春銮签署的第72号报告,以回应这一问题。该报告指出,“该地块原为曹仲典先生家族开垦荒地种植林木所得,于2014年分配给曹仲典先生家族,面积为6,266.9平方米。2014年11月5日,宜安乡人民委员会出具的宜安乡06号地块(地图图幅13,LNK类型)土地所有权及使用年限证明文件,位于义安省宜禄县宜安乡库莫村,但并未完整显示该地块的起始使用年份。地图摘录显示,该地块编号为06号,地图图幅13(测量摘录);此前为107号地块,地图图幅07(地图299),现为29号地块,地图图幅48,LNK类型,均位于义安省宜禄县宜安乡库莫村。”未显示黄文孝先生和阮春富先生的土地使用权。孝先生和富先生未使用与第13号地图(测量摘录)第06号地块相邻的地块;此前为第07号地图(地图299)第107号地块;目前为第48号地图(尸体图)第29号地块。

根据宜安乡人民委员会的报告,初审和上诉法院不接受富先生和孝先生的请求,而是将超过 6200 平方米的土地一分为二。2这是给Dien先生和Thanh女士的。

Hieu先生种植的桉树林至今仍在这片土地上。照片:Tien Hung

与此同时,据《义安报》记者调查,宜安乡人民委员会提交法院的第72号报告存在虚假信息,严重影响法院判决。具体而言,该报告同样由宜安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陶春銮于2019年6月11日签署,但提交法院的版本与宜安乡保存的版本在报告的核心内容上完全矛盾。

在提交给法院的报告中,宜安乡人民委员会主席表示,孝先生和富先生没有使用这块土地,也没有使用相邻的土地。然而,宜安乡保存的报告却指出,“富先生和孝先生使用了这块土地的一部分”。

道春銮先生在接受《义安报》记者采访时证实,他确实签署了这两份报告。“这是个错误。我的同事们把报告提交给我,我签了字,没仔细核对就送交法院了。”銮先生承认,送交宜禄县人民法院的报告有误,而保存在宜安乡的那份才是正确的。宜安乡将尽快向法院做出解释,并请求撤销送交法院的那份不准确的报告。

与此同时,据民众反映,他们发现了这两份报告存在矛盾之处,并已多次向公社反映,但公社领导一直没有解决此事。最终,民众不得不提起诉讼,要求对义安省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最终上诉。

2021年11月7日,河内市高级人民检察院院长作出决定,对义安省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的第23/2020/HNGD-PT号家庭婚姻上诉判决的终审判决提起上诉。

在上诉裁决中,河内市高级人民检察院指出,孝先生和富先生在上诉申请书中附上了宜安乡人民委员会第72号报告(经宜安乡人民委员会认证),该报告称富先生和孝先生使用了部分争议土地。该报告的内容与宜安乡人民委员会提交法院作为案件裁决依据的第72号报告相矛盾。

Hieu先生的家人已收到许多当地老居民的签名,证实Hieu先生已开垦并耕种了这片土地。照片:Tien Hung

河内市高级人民检察院已委托宜禄县人民检察院核实并澄清上述两份文件之间的矛盾之处。在2021年10月4日宜禄县人民检察院与宜安乡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陈功和先生(复印件签字人)的会议记录中,陈功和先生确认:根据宜安乡人民委员会办公室保存的原件,复印件与原件的内容相符。文件的认证和保存均符合法律规定。他表示不了解法院第72号报告的内容。

根据河内高级人民检察院的说法,为了有依据解决此案,宜安乡人民委员会2021年10月12日第111/BC-UBND号报告确认,黄文孝先生和阮春富先生确实占用了宜安乡库莫村第48号地籍图(地籍图)第29号地块的部分区域。宜安乡人民委员会保存的第72号报告才是正确的文件。

“因此,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作为解决案件依据的第72号报告与宜安乡人民委员会保存的第72号报告内容不同,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不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上诉裁决书指出。

基于上述理由,河内市高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按照上诉程序,对义安省人民法院2020年8月13日作出的第23/2020/HNGD-PT号上诉判决提起上诉。同时,请求河内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复核该上诉判决,撤销上述家庭上诉判决和义安省宜禄县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0日作出的第260/2019/HNGD-ST号一审判决,并将案件移送义安省宜禄县人民法院依法重审。在作出上诉判决之前,暂缓执行上述上诉判决。

然而,据民众反映,此案至今尚未取得进展。据记者记录,这块土地上仍然保留着孝先生家种植的桉树林。此外,富先生家的鱼塘也还在,尽管他已多年未养鱼。数十户居住在库莫村的居民也签署了投诉书,证实富先生和孝先生长期以来一直占用这块土地的一部分。

富先生和孝先生的家人还表示,田先生的家人很久以前就同意将这块黄金地段的土地卖给义安省的一家大型建筑公司。对此,宜安乡人民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尚未收到相关信息”。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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