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加强预防骚扰和滋扰人民的行为

嘉辉 March 14, 2020 07:57

(巴雍)- 强制解职是针对官员、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在处理政府第19/2020号法令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最高纪律处分。在义安省,官员和公务员的违法行为已对民众造成负面影响。

新法令将于三月生效

关于在处理政府行政违法行为执法过程中进行检查和纪律处分的第19号法令自2020年3月31日起生效。该法令旨在促进预防腐败,特别是轻微腐败,并清理机关......

因此,公务员和一般公职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之便,骚扰、索取、收受违法者财物;在行政违法行为处理过程中,纵容、包庇、限制行政违法者的权利,将受到纪律处分,甚至被责令辞职。现实中,此类行为在诸多领域都有发生,尤其在行政审批、交通和城市秩序管理、土地等方面。而且,此类行为“转化”成多种形式,不易被发现和处理。

ảnh minh họa
插图照片

在义安省,虽然数量不多,但官员和公务员类似行为的案例也时有发生,给民众造成了负面影响。记得几年前,荣市某乡城市秩序整顿大队原副队长阮玉实在其私人住宅收受7名摊贩的保护费时被警方当场抓获,这一消息曾引起舆论轰动。在调查部门,这名官员承认收受了保护费,但没有处理侵占人行道的摊贩。

或者在2019年,曾发生过一起案件。义安省市场管理局第八市场管理大队的两名前市场检查员因滥用职权侵占财产而被起诉。他们到青章县玉林乡的中医师魏文雄先生家检查他的行医情况时,收受了魏文雄先生600万越南盾。检查时,魏文雄先生无法出示任何证件,因此为了逃避处罚,他接受了魏文雄先生索要的600万越南盾……

Hình ảnh camera ghi được nhóm người mang sắc phục quản lý thị trường đến nhà ông Vi Văn Hùng. Ảnh tư liệu cắt từ Clip..jpg
摄像机拍摄到一群身穿市场管理制服的人来到魏文雄先生的家。纪实照片

上述事件虽小,但后果却如同“蚁穴蚀堤脚”,严重损害了民众和企业对国家治理的信任,同时也是官员和党员违背社会公德的根源。

根据政府第19/2020号法令,强制解雇的纪律处分措施也适用于以下行为:保留具有犯罪迹象的违法案件以处理行政违法行为;伪造或篡改行政违法处理记录;威胁或压制向检查机构提供信息和文件的人员……

在基层,对违法违规的官员、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薪、降级、开除等处分。即将生效的第19号令,将与2008年《反腐败法》一道,成为各级各部门严肃处理违反公德、腐化堕落、自我蜕变、自我转化的官员、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大棒”。

近日,省人民委员会出台了关于2020年乂安省行政违法执法管理工作的第43/KH-UBND号计划。其中要求:行政违法执法管理工作要确保同步、统一、有重点、重点抓好;结合实地管理与地方管理;行政违法执法检查要依据原则、权限、责任……年内,当机关、组织和个人对行政违法执法适用法律规定处理情况提出建议和反映,严重影响个人、组织合法权益时,省人民委员会责成司法厅主持并配合省有关厅、部门、行业、县级人民委员会开展行政违法执法检查。

发挥群众“耳目”作用

除了加强国家管理、改革行政程序、推动行政监察、公共服务监察、专项监察和突击检查外,乂安省委常委会于2019年11月13日颁发5192-CV/TU号批示,发现、防止和严厉处理违法行为,特别是在土地、基本建设、财政、预算等敏感领域。批示中要求有关部门和部门指导严肃处理在办理行政手续过程中骚扰、勒索和滋扰人民和企业的官员和公务员;有效防止在履行职责和公共服务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加强对反腐败职能机关和单位活动的巡视监督,严肃查处巡视、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不良腐败行为,及时撤换不合格、不讲道德的干部……

Đoàn kiểm tra liên ngành kiểm tra kỷ luật, kỷ cương hành chính tại cơ sở. Ảnh tư liệu minh họa
跨部门检查组检查了该设施的纪律和行政秩序。图片说明

乂安省人民委员会于2019年7月10日颁发第4702/UBND-TD号文件,要求各厅局、部门、行业领导、县、市、镇人民委员会主席严格落实政府总理第10号指示,加强处理和防止骚扰、给人民和企业带来不便的情况。

文件明确指出:“对机关、单位负责人不负责任,任由其直接管理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为群众和企业找麻烦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包庇、纵容下属违法行为的,要立即处理。”

Giải quyết TTHC cho doanh nghiệp tại Sở KHĐT. Ảnh tư liệu minh họa
解决计划投资部企业行政手续。图片说明

此外,该省人民委员会还于2019年10月14日颁发了第610/KH-UBND号计划,以实施“2019-2021年期间义安省预防腐败法制宣传、普及和教育项目”。

强调:“在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中形成履行公职透明负责的文化,明确认识行贿、受贿、行贿的行为是违法、有悖于道德、良知和责任的,构建健康的干部、公务员和人民群众关系,牢固树立干部、公务员和人民群众的行为道德和规范。

Hội nghị triển khai Luật phòng chống tham nhũng. Ảnh tư liệu
反腐败法实施工作会议。图片来源:

然而,各级、各行业、各地方在对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进行廉洁教育的同时,还必须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将2018年《反腐败法》和政府第19/2020号法令落到实处,在全社会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清楚地认识和坚决抵制干部、公务员的教唆作恶行为。

同时,发挥人民群众“耳目”作用,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在履行公职过程中滋扰群众和企业、扰乱社会秩序的官员和公务员。

违反第19号令规定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执法行为

一、对有犯罪迹象的违法案件,留存行政处理。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违法行为人索要、收受财物,或者在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时纵容、包庇、限制行政违法行为人的权利。

3.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

4.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采取救济措施或者适用行政处理措施不及时、不严格,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主体的。

5.对行政违法行为适用处罚方式、处罚幅度和补救措施不正确或者不齐全。

6.违法干预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

7.延长行政措施的适用期限。

8.违反国家预算法的规定,使用行政罚款、逾期执行罚款决定所得款项、变卖、变卖没收的行政违法证据和违法工具所得款项以及其他行政罚款。

9.伪造、变造行政违法记录或者行政措施适用记录。

10. 提供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不准确或不诚实的信息或文件。

11.违法干扰检查活动,利用自身影响力影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

12.阻挠、阻碍检查人员,威胁、压制向检查机构、检查组提供情况、资料的人员,给检查活动造成困难的。

13.在正式结论尚未确定之前,泄露检查结论信息和文件。

14.不履行检验结论。

15.检查结论执行不完整、不准确。

16.未对受处分人员和组织执行处分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检查,对受处分人员和组织落实补救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检查。

17.未经授权发布规范行政违法行为的文件;关于国家管理领域各项行政违法行为的权限、程序、处罚方式、补救措施和行政处理措施。

18.督促检查结论落实的责任不落实。

19.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时,对投诉、检举不予解决或者不及时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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