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提议为17个非专业乡级干部岗位设定新的津贴标准

清维 September 7, 2023 06:41

(Baonghean.vn)——如果这项提议获得批准,在目前每月180万越南盾的基本工资基础上,津贴将增加到每月270万越南盾,高于之前的规定。

这是义安省人民委员会正在征求意见的内容,旨在完成关于乡、村、区、镇级非专业工作人员职称和津贴标准、直接参与乡、区、镇级活动的人员、全省乡、区、镇级社会政治组织和群众动员团体运作经费标准的决议草案,并提交省人民议会审议批准。

bna_ Đồng chí Lê Viết Hùng - Bí thư Đảng ủy xã Xuân Lam (Hưng Nguyên) (giữa) trao đổi công việc với cán bộ xã. Ảnh Thành Duy.JPG
春林乡(雄阮)领导(中)与乡官员讨论工作。照片:Thanh Duy

根据草案,乡、坊、镇的兼职工作人员包括17个岗位,有权享受每月津贴,其中包括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党的检查委员会副主任;军队副司令;祖国阵线副主席;老年人协会主席;退伍军人协会副主席;妇女协会副主席;农民协会副主席;胡志明共青团副书记。

红十字会主席;兽医;植物保护 - 农业推广 - 林业推广 - 渔业推广;文化馆管理 - 广播电台;内务 - 档案 - 宗教 - 表彰和奖励;党委办公室;城市秩序管理(公社、街区、城市、城镇);人民保卫委员会主任(街区)。

上述 16 个职位的拟议月津贴为基本工资的 1.5 倍。

第 17 个职位是民防部副部长(负责后勤),拟定的月津贴为基本工资的 1.3 倍。

与现行法规相比,2019年12月12日第22/2019/NQ-HDND号决议(关于义安省各乡、坊、镇、村、区、村兼职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数量、职称、津贴标准、政策和制度)以及2021年12月9日第23/2021/NQ-HDND号决议(修订和补充了2019年12月12日第22/2019/NQ-HDND号决议中关于义安省各乡、坊、镇、村、区、村兼职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数量、职称、津贴标准、政策和制度)的若干条款,新决议的起草方法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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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的17个职位的月度津贴系数,以及包含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缴款补贴的月度津贴。图片:Thanh Duy

这不仅提高了津贴系数相对于基本工资的水平,而且也没有将上述职位的月津贴分为 3 个不同的等级,分别对应于 I 类、II 类、III 类公社。

具体而言,根据现行规定,乡、区、镇非专业工作人员各岗位的津贴水平分为 3 类:乡 I 类、乡 II 类和乡 III 类。

因此,对于担任以下职务的人员:党的检查委员会副主任;军队副司令;祖国阵线副主席;老年人协会主席,与基本工资(包括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相比,津贴系数对于第一类公社为 1.4,对于第二类公社为 1.3,对于第三类公社为 1.2。

人民保护委员会(长级)主席;退伍军人协会副主席;妇女协会副主席;农民协会副主席;胡志明共青团副书记;红十字会主席;兽医;植物保护-农业推广-林业推广-渔业推广等职务,与基本工资(包括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相比,有权享受津贴系数,第一类公社为1.25,第二类公社为1.2,第三类公社为1.1。

至于人民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区级)职位,与基本工资(包括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相比的津贴系数,第一类公社为 1.0,第二类公社为 0.9,第三类公社为 0.8。

政府于2023年6月10日颁布的第33/2023/ND-CP号法令,对乡级干部、公务员和乡级、村级及居民团体中的非专业工作人员进行规范,自2023年8月1日起生效,其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 乡、村、住户组各级非专业工作人员人数

1. 乡级非专业人员人数按乡级行政单位的类型计算,具体如下:I 类为 14 人;II 类为 12 人;III 类为 10 人。

2. 省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人口规模和自然面积大于全国人大行政单位标准和行政单位分类常设委员会决议所规定标准的乡级行政单位数量,计算乡级新增非专业劳动者人数如下:

a) 各区人口每增加到规定水平的三分之一,非专业人员人数应增加1人;其余乡级行政单位人口每增加到规定水平的二分之一,非专业人员人数应增加1人;

b) 除按照本条款 a 点规定的人口规模增加非专业工作人员的数量外,对于规定自然面积每增加 100%,允许乡级行政单位增加 1 名非专业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乡、村、住户组级非专业劳动者的津贴制度

1. 乡镇级兼职人员有权领取津贴。中央预算设立了包含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的专项津贴基金,按月向乡镇级兼职人员发放如下津贴:

a) 第一类乡级行政单位分配的津贴基金等于基本工资的21.0倍;

b) 第二类乡级行政单位分配津贴基金,金额为基本工资的18倍;

c) 第三类乡级行政单位分配津贴基金,金额为基本工资的 15 倍。

对于按照本法令第 33 条第 2 款规定增加乡级非专业人员数量的乡级行政单位,津贴基金总额将按基本工资的 1.5 倍/1 名新增非专业人员计算。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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