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指派 4 个部门和库洛镇人民委员会就处理非法采砂问题提供建议。

日兰 April 30, 2024 06:33

(Baonghean.vn)——省人民委员会指派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主持并协调司法厅、旅游厅、农业和农村发展厅以及库洛镇人民委员会,就处理库洛海堤工程堤坝建设中非法开采海沙问题提供建议。

这是省人民委员会2024年4月25日第3290/UBND-NC号文件“关于咨询处理矿产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内容,该文件已送交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司法部、旅游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以及库洛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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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5日上午,库洛镇务勤部门查获非法采砂机械设备。照片:投稿人

具体而言,第 3290/UBND-NC 号文件明确指出:

“鉴于库洛镇人民委员会于2024年4月17日以第607/UBND-TN号官方公函提出的关于库洛海滩非法采砂问题的提议,省人民委员会常务副主席黎鸿荣有如下意见:

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应牵头协调司法厅、旅游厅、农业与农村发展厅、库洛镇人民委员会,向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提出建议,处理上述行政违法案件,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注:负责协调和建议处理该行政违法案件的单位,必须对该违法案件在其所属部门的专业领域有明确的意见和看法)。

责令库洛镇人民委员会在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将上述行政违法案件档案送交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司法部、旅游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

在2024年5月10日之前向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汇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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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的目的是为了修建海堤。照片:Nhat Lan

关于库洛海滩海堤建设中发生的挖沙事件,在收到媒体报道后,自然资源与环境部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向库洛镇人民委员会发布了第 2433/STNMT-KS 号文件《关于处理库洛镇非法矿产开采情况》。

第 2433/STNMT-KS 号文件的内容提到,2024 年 4 月 15 日的《义安报》刊登了一篇文章:“库洛镇发现了一起非法采砂案件。“这反映出承包商正在非法开采矿产,特别是开采海沙来建造海堤。

与此同时,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援引了以下文件:2022年12月28日省委常委关于加强党对义安省矿产资源国家管理领导的第20-CT/TU号指示;2023年6月1日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公布落实2022年9月12日第123-KH/TU号计划及2022年12月28日省委常委第20-CT/TU号指示行动方案的第1562/QD-UBND号决定;2017年6月1日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公布全省矿产资源国家管理协调条例的第47/2017/QD-UBND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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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6日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第2433/STNMT-KS号文件。照片:Nhat Lan

因此,请库洛镇人民委员会根据其职责和任务,“依法检查、核实并严格处理任何违法行为(如有)。此外,必须恢复场地原貌,确保海滩区域人员的绝对安全。检查和处理结果须于2024年4月22日前送交省人民委员会、新闻通讯厅、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并回复义安报社。”

关于2024年4月17日Cua Lo镇人民委员会第607/UBND-TN号公函(省人民委员会在2024年4月25日第3290/UBND-NC号文件中提及),报告Tan Hung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开采海沙一事,该事件于2024年4月15日上午8:30被发现。事件发生在Cua Lo镇宜香坊美胜街区高尔夫球场大门前的海滩区域。Tan Hung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海堤工程的施工单位,在Binh Minh街以东公园旁的西侧海堤上进行疏浚作业,以建造正坡,从而对海滩造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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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尘器和水炮被从沙滩上移走。照片:Nhat Lan

事件发生后,镇人民委员会立即指示以下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门;城市秩序管理小组;镇警察局、宜香坊人民委员会进行检查,并出具要求停止施工的记录和处理行政违规行为的记录;同时,要求旅游厅项目管理委员会责令承包商修复并整平沙滩表面。

据库洛镇人民委员会报告,经查阅海堤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为确保海堤堤脚正坡度而进行的填土工程(即抽沙以保持堤脚正坡度)部分,未明确说明在沙滩上抽沙。现场勘查发现两处抽沙点:一处面积为232.2平方米。2 水深1.5米;位置2面积为202.9平方米2水深1米;两处地点共吸取海沙总量为551.2立方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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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场已恢复原状。照片:Nhat Lan

根据政府于 2022 年 1 月 6 日颁布的第 04/2022/ND-CP 号法令第 48 条第 1 款 e 点的规定(该法令修订了第 36/2020/ND-CP 号法令第 48 条),该建筑单位在未取得主管国家机构颁发的矿产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河流、溪流、湖泊和河口开采沙砾;在沿海内陆水域开采沙砾,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2022年1月6日第04/ND-CP号法令(修订2020年2月24日第48/2020/ND-CP号法令)第48条第1款e项的规定,当发现违法行为时,开采矿产总量达到或超过50立方米时,罚款金额为1.5亿至2亿越南盾;根据2020年第36/2020/ND-CP号法令第64条第3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执行权属于义安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因此,古乐镇人民委员会请求义安省人民委员会和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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