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指派 4 个部门和 Cua Lo 镇人民委员会就处理非法采砂问题提供建议。

一兰 DNUM_DAZAEZCACE 06:33

(Baonghean.vn)- 省人民委员会委托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主持并协调司法部、旅游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Cua Lo 镇人民委员会就处理为修建 Cua Lo 海堤项目正坡而非法开采海砂的问题提供建议。

这是省人民委员会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发布的第 3290/UBND-NC 号文件“关于处理矿产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咨询”的内容,该文件已发送给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司法部、旅游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Cua Lo 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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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5日上午,Cua Lo镇职能部门发现非法采砂设备。图片来源:撰稿人

具体来说,3290/UBND-NC号文件明确指出:

“针对2024年4月17日第607/UBND-TN号批示中洛山镇人民委员会关于洛山镇海滩采砂违法行为的建议,省人民委员会常务副主席黎鸿荣表示:

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主持并配合司法部、旅游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Cua Lo镇人民委员会向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提供建议,处理上述行政违法案件,确保符合法律规定(注:负责协调和指导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单位必须对上述违法案件所属部门的专业领域有明确的意见和看法)。

责成库阿洛镇人民委员会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上述行政违法案件档案提交给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司法部、旅游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

于2024年5月10日前向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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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的目的是为了在海堤上修建堤坝。图片:Nhat Lan

针对在Cua Lo海滩挖沙修建海堤事件,在接到媒体通报后,自然资源与环境部于2024年4月16日向Cua Lo镇人民委员会发出了第2433/STNMT-KS号文件《关于处理Cua Lo镇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况》。

2433/STNMT-KS号文件内容提到,义安报2024年4月15日刊登了一篇文章:“库阿洛镇发现一起非法采砂案件。“这反映出承包商正在非法开采矿产,特别是开采海砂修建海堤。

同时,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引用了省委常务委员会于2022年12月28日颁布的第20-CT/TU号指示,关于加强党对乂安省矿产国家管理的领导;省人民委员会于2023年6月1日颁布的第1562/QD-UBND号决定,关于颁布实施省委常务委员会于2022年9月12日颁布的第123-KH/TU号计划和2022年12月28日颁布的第20-CT/TU号指示的行动计划;省人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1日颁布的第47/2017/QD-UBND号决定,关于颁布关于协调本省矿产国家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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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文件编号:2433/STNMT-KS,发布日期:2024年4月16日。图片:Nhat Lan

据此,要求库阿罗镇人民委员会依据职责任务,“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核实,并严肃处理(如有)。此外,必须归还土地,确保海滩地区人民的绝对安全。检查和处理结果须于2024年4月22日前报送省人民委员会、信息传媒部、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并回复《义安报》。

关于省人民委员会2024年4月25日第3290/UBND-NC号文件提到的门罗市人民委员会2024年4月17日第607/UBND-TN号公文,报告2024年4月15日上午8点30分发现新兴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开采海砂的情况。此次事件发生在门罗市义香坊美胜小区高尔夫球场大门前的沙滩上。作为海堤工程建设单位的新兴有限责任公司在沙滩上挖沙,在平明街东侧公园附近的西堤上建造一个斜坡,影响了沙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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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尘器和高压水枪被抬离海滩。图片:Nhat Lan

发现该事件后,镇人民委员会立即指示城市管理部门、自然资源环境部门、城市秩序管理队、镇警察、宜香坊人民委员会等部门进行检查,并制作责令停止施工记录和行政违法行为处理记录;同时,要求旅游厅项目管理委员会指示承包商修复、平整海滩表面。

据库阿洛镇人民委员会介绍,在审查了海堤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后,在填土以保证海堤正坡度保持(抽砂以保持正坡度)类别中,没有关于在海滩抽砂的明确表述。检查时发现2处抽砂地点:1号地点面积为232.2平方米2 ,深1.5米;地点2面积为202.9平方米2,深1米;两处吸入的海砂总量为551.2立方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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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场已恢复原貌。图片:Nhat Lan

根据政府2022年1月6日第04/2022/ND-CP号法令修订第36/2020/ND-CP号法令第48条第1款e点的规定,该建设单位在未取得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矿产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江河、溪流、湖泊、河口开采砂石;在沿海内陆水域开采砂石,均属违法行为。

根据2022年1月6日第04/ND-CP号议定(修改2020年2月24日第48/2020/ND-CP号议定)第48条1款e点的规定,当发现违法行为时开采的矿物总量为50立方米或以上时,罚款金额为1.5亿至2亿越南盾;根据第36/2020/ND-CP号议定第64条3款的规定,行政处罚权属于乂安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因此,门炉镇人民委员会提请省人民委员会和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研究并决定处理该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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