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祖国阵线省级领导及社会政治组织副职人数不得超过18人。
(Baonghean.vn)-关于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和省、县级政治社会组织咨询和协助专门机关副职人员最高人数的规定是2015年4月1日秘书处第282-QD/TW号条例的修改补充草案的内容,该草案由中央组织委员会于8月1日上午提交大会征求意见。
越共中央委员、中央组织委员会副主任梅文政同志主持中央桥梁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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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黎国庆同志在义安桥主持会议。图片:黎文灵 |
根据关于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和省、县级政治社会组织的咨询和协助专门机关的职能、任务、组织结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草案,新的规定草案除继承了秘书处第282-QD/TW号规定结构和内容外,还修改和补充了一些内容,例如:关于各机关副职领导总人数分配原则的规定;各机关具体人数的分配由同级党委常务委员会决定。
条例草案规定,省级越南祖国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的副职领导总数不得超过15人;清化省和乂安省不得超过18人;河内市和胡志明市不得超过21人。
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各机关和县级政治社会组织的副领导不得超过一名;河内市和胡志明市的县级政治社会组织的副领导不得超过两名。
在组织架构方面,草案仅规定了省级机关下设联络点的上限,并对所属联络点进行了具体名称规定,同时规定了设立联络点的原则和条件;各联络点副主任人员数根据实际编制确定,具体如下:一个联络点(理事会及同等机构)必须至少有 5 人;少于 10 人的理事会应指派一名主任和一名副主任;10 人或以上的理事会应指派不超过 2 名副主任。
此次网络会议上,中央组织委员会除听取关于修改补充书记处第282-QD/TW号规章的意见内容外,还向各地征求了关于各级党组织、党员和集体、个人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年度审查、考核和素质分级指导意见(修改补充第16-HD/BTCTW号指导意见)的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草案)》,除了明确2018年3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132-QD/TW号条例规定的部分内容外,中央组织委员会还对党组织和党员年度考核和分级程序、各党委和机关单位集体领导的职责权限等作出了补充指导。《指导意见》还提出了就如何组织多维度考核征求各单位意见的方案、考核对象规定以及按竞赛集群或职能任务相近的党组织类型进行质量分级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