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祖国阵线和省级社会政治组织的副领导人不得超过18人。
(Baonghean.vn)——关于向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和省、县级社会政治组织提供咨询和协助的专门机构副主任人数上限的规定,是中央组委会于8月1日上午提交会议,对秘书处2015年4月1日发布的第282-QD/TW号条例进行修订和补充的草案内容。
梅文征同志——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组织委员会副主任,在中央桥头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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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国庆同志——省委常委组织委员会副主任,在义安桥主持会议。照片:黎文灵 |
根据《关于咨询和协助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和省、县级社会政治组织的专门机构的职能、任务、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的规定(草案)》,除继承了书记处第282-QD/TW号条例的结构和内容外,该新规定草案预计将修改和补充若干内容,例如:关于各机构副领导人数分配原则的规定;各机构具体人数的分配由同级党委常委会决定。
条例草案规定,越南祖国阵线和省级社会政治组织的副领导人总数不得超过15人;清化省和义安省不得超过18人;河内市和胡志明市不得超过21人。
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各机构和区级社会政治组织,副领导不得超过一人;河内市和胡志明市各区,副领导不得超过两人。
关于组织结构,草案仅规定了省级机构下设联络点的最大数量,并具体规定了下属联络点的名称,同时规定了设立联络点的原则和条件;各联络点副主任人数视实际工作人员数量而定,具体如下:一个中心机构(委员会或同等机构)必须至少有 5 人;人数少于 10 人的委员会应指定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人数为 10 人或以上的委员会应指定不超过两名副主席。
此外,在本次线上会议上,除了征求对秘书处第 282-QD/TW 号条例进行修订和补充的意见外,中央组织委员会还向各地征求了关于各级党组织、党员和集体、个人领导人和管理人员年度审查、评估和分类质量的指导方针草案(修订和补充第 16-HD/BTCTW 号指导方针)的意见。
根据《指导原则草案》,除根据2018年3月8日政治局第132-QD/TW号条例澄清部分内容外,中央组织委员会还就党组织和党员年度评估和评定程序、各级党委的职权和责任以及机关单位的集体领导等问题作出补充指导。该指导原则还提出了征求各单位对如何组织多维度评估意见的方案;以及关于按效仿集群或按职能任务相似的党组织类型参与质量评估和评定的主体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