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在为干部和党员树立榜样方面继续做得很好。
义安省执行关于干部和党员模范责任的第2993-QD/TU号条例5年后,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2018年10月25日,中共十二届中央印发第08-QD/TW号条例《关于以身作则,首先是政治局委员、书记处委员和中央委员的责任》。收到中央条例后,义安省委常委会于2019年7月19日印发第2993-QD/TU号条例《关于以身作则,首先是省委常委会委员、省委委员和义安省各级重点领导的责任》(简称《2993号条例》)。

经过5年的实施,义安省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各级党委迅速带头指导中央和省级规章的学习、宣传和具体化,制定和公布符合地方、机关、单位实际情况的规章、方案和计划,供各级执行;同时,重点指导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各级党委、干部和党员的意识;根据职权范围,制定与责任、任务和权力相关的树立榜样的标准;以此为基础,落实各级党组织树立榜样、培养和训练党员道德的承诺登记工作,把这项工作视为常规重要任务,作为年底对干部和党员进行考核评定的依据之一。

在此基础上,各级党组织和机关单位集体领导注重坚持党的组织运作原则,保持团结一致,发挥集体智慧,切实履行职权职责,积极落实权力下放、权力制衡,做好思想工作,解决突出和长期存在的复杂问题,严格处理违规和不足之处……落实和组织执行《2993号条例》五年来,涌现出许多新的示范模式和良好做法,取得了实际成效,并得到广泛推广;其中有:奠洲县“塑造人民心中优秀干部和党员形象”示范模式;义丹县“三不三对三需三反对”示范模式;桂峰县“塑造工作作风规范的党组书记形象”示范模式;省公安机关“倾听民心、为民代言、赢得民心”模式,省级机关委“促进基层党组织、专门机构和社会政治组织领导树立榜样”模式,省级机关委“身边的榜样”模式……

对于干部和党员,特别是各级、地方、机关、单位的党委领导,必须根据中央和省级规定,日益深刻地认识并带头以身作则,制定月度和年度个人工作计划,并表明学习和遵循胡志明思想、道德和生活方式的承诺;同时,严格按照中央委员会(第十一、十二届)第四号决议的精神进行自我批评和批评,正确执行党的工作制度、组织、机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规则,将其视为每个干部和党员的自愿、日常工作和文化习惯。
总体而言,经过省委常委执行《省委常委执行条例》5年,各级党委、领导集体、干部和党员的示范性执行取得了许多积极变化。
该条例得到了全党各级委员会、地方政府、机关单位、干部、党员和群众的重视、认同和支持。干部和党员,特别是党委、地方政府、机关单位领导,表现出坚定的政治思想立场,保持了革命精神和党员素质;切实贯彻落实党的方针和政策、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弘扬了自知、主动、创新、敢想敢做、敢担担的精神,经常主动防范和驳斥歪曲事实、不实信息和敌对观点,尤其是在网络空间;在履行职责和任务时,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意识,随时准备接受和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尽管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但《示范作用条例》的实施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不足:在一些地方,干部党员对示范作用内容的确定和落实仍然不够清晰;在一些地方,示范作用仍然流于形式,尚未成为干部党员的自觉意识和习惯性意识;一些集体和个别干部党员没有真正认真落实示范作用;仍有一些干部党员,包括一些重点干部,没有做好示范作用,言行不一,在政治思想、道德、生活方式等方面出现退化迹象,表现出“自我进化”、“自我改造”的倾向,特别是存在违反纪律、被刑事起诉的情况,降低了党员和人民的信任度,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威望和领导作用。
为继续有效发挥干部和党员的示范作用,省委提出了7组重点任务和解决方案,其中包括:
1.继续指导落实中央和省级关于为干部和党员树立榜样的文件,并结合落实中央委员会(第十一、十二届)第4号决议、中央执行委员会2021年10月25日关于党的建设和整顿的第21-KL/TW号决议以及政治局2021年5月18日关于继续落实“学习和遵循胡志明思想、道德和生活方式”的第05-CT/TW号指示,同步有效地落实各项文件。 2024年5月9日政治局关于新时期干部和党员革命道德标准的第144-QD/TW号规定。
2.加强对各级党委、领导干部和党员在政治体制中的培训,提高认识、责任感和政治决心,首先要让省委常同志、省委执行委员会委员、各级重点领导做好示范工作;把做好示范工作当成每个人的自愿、常态和文化实践,为建设更加廉洁、更加强大的省委、适应新形势的任务做出贡献。
3.要注重建设一支干部队伍,首先要有政治意志坚定、品德高尚、敢于思考、敢于发言、敢于行动、敢于承担责任、敢于创新、敢于面对困难和挑战、敢于为共同利益而行动、具有高度威望、真正具有开拓精神、堪称楷模的领导者,成为团结的核心,满足义安省在新形势下的要求和发展任务。
4.全面落实人事工作的各个阶段;重点在于根据具体标准,从多维度创新人事评价的内容和方法,提高评价的质量和效果;将个人评价与地方、机关、单位的集体和任务绩效挂钩。人事评价的内容必须体现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四号决议、政治局第五号指令的精神,并贯彻落实党的示范责任制规定,包括自我批评和批评。
5.积极贯彻落实权力下放、权力制衡的相关规定;其中,严格执行2023年7月1日政治局第114-QD/TW号条例中关于党委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集体领导在权力制衡和预防打击人事工作中的腐败和消极行为方面的责任规定。
6.加强党内检查监督,结合民选机关、祖国阵线、新闻界和人民群众对干部党员落实示范性工作的监督作用;重点检查监督党组织、领导层、重点干部在容易滋生腐败、消极情绪以及长期引起人民愤慨的领域、领域和岗位上的工作;重点对党委、党组织和政治体制内各组织进行自查自查,发现不足和缺陷及时纠正;同时,严惩缺乏组织纪律、缺乏示范性行为甚至违法的干部党员;坚决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干部进行换岗调动;提高党员招募质量;按照党中央委员会(第十二届)2019年1月21日第28-CT/TW号指示,认真审查、筛选并清除不合格的党员。
7.重视总结总结党的建设整顿工作,特别重视干部和党员的示范行为,同时评价成效、良好做法和新模式,予以表扬、奖励和推广,并彻底打击功利主义、作秀、形式主义等弊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