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继续为干部、党员树立良好榜样。
实施第2993-QD/TU号关于干部党员模范责任的规定五年来,义安省已取得积极成果。
2018年10月25日,越共十二届中央委员会颁发第08-QD/TW号条例《关于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央委员等干部党员的表率责任》。接到中央条例后,义安省委常委会于2019年7月19日颁发第2993-QD/TU号条例《关于省委常委、省委委员、义安省各级主要领导干部党员的表率责任》(简称2993号条例)。

经过5年的实施,义安省取得了积极成果:
各级党委及时领导、指导学习宣传和具体化中央和省的规定,制定和颁布适合地方、机关、单位实际情况的规定、规划和计划,供本级贯彻落实;同时,注重指导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各级党委、干部、党员的认识;制定与职责、任务和权限相关的示范标准;以此作为向各党组织登记示范承诺、培养和锻炼党员道德的依据,并视其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作为年底对干部、党员进行考核和分类的依据之一。

在此基础上,各党组织、机关单位领导集体注重抓好贯彻落实,创造性地运用典型内容,坚持党的组织和工作原则,维护团结统一,发挥集体智慧;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任务和权限;积极推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做好意识形态工作,解决复杂、突出、长期存在的问题;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在贯彻落实2993号条例五年来,涌现出许多新典型、好做法,取得了实效,得到了广泛推广,特别是:演洲县“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威信干部党员形象”典型;义丹县“三不三对三要三反对”典型;桂风县“树立作风规范的支部书记形象”典型;省公安局“听民声、讲民情、让民信”模范单位、省机关基层党组织、专门机关、政治社会组织领导干部“强化模范责任”模范单位、省机关集团党委“我们身边的光辉榜样”...

广大干部、党员,特别是各级、地方、机关、单位党委领导,要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不断提高认识,带头做好表率工作,制定月度、年度个人工作计划,承诺做好表率工作,学习践行胡志明思想、道德和作风;同时,严格落实中央委员会第四号决议(第十一、十二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作风制度、组织、机关、单位规章制度,将其视为每一位干部、党员的自觉、经常性和文化实践。
总体而言,实施省委常委会第2993-QD/TU号规定五年来,各级党委、领导集体、干部、党员在模范行为落实方面取得了许多积极变化。
该条例得到了全党各级党委、地方、机关、单位、干部、党员和全体党员的重视、赞同和支持。广大干部、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委、地方、机关、单位负责人,政治思想坚定,廉洁从业,遵守党的路线、路线方针、国家政策和法律,发扬自觉、主动、创新、敢想、敢做、敢担当的精神,经常主动防范和驳斥歪曲、错误和敌对信息和观点,特别是在网络上;在履行被赋予的职责和任务中,始终增强责任意识,随时准备接受并努力完成被赋予的各项任务。
尽管《条例》的实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不足:一些地方对干部党员树立榜样内容的确定和落实还比较混乱;一些地方还流于形式,没有成为干部党员的自觉、常态化意识;一些集体和个人干部没有真正认真贯彻落实树立榜样;还有一些干部党员,包括骨干,没有很好地履行表率作用,言行不一,政治思想、道德素质、生活作风出现滑坡,出现“自我演变”、“自我转化”等现象,有的还存在违反党纪、受到刑事追究的情况,降低了党员和人民的信任,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威望和领导作用。
为进一步发挥好今后一个时期干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省委常委会提出7项重点任务和措施,包括:
1.继续指导落实中央和全省关于为党员干部树立榜样的文件,结合落实中央委员会第11、12届4号决议、中央执行委员会2021年10月25日第21-KL/TW号关于建党整党的结论以及中央政治局2021年5月18日第01-KL/TW号关于继续落实“学习践行胡志明思想、道德和作风”第05-CT/TW号指示的结论,同步有效落实。 2024年5月9日中央政治局关于新时期党员干部革命道德标准的第144-QD/TW号规定。
2.加强培训,提高各级党委、机关和政治系统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责任感和政治定力,首先是省委常委、省委执行委员会委员,各级主要领导要有效发挥表率作用,把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全省党员的自觉、经常性、文化活动,为建设更加廉洁、坚强的省委,满足新形势下各项任务的要求作出贡献。
3.要注重建设一支干部队伍,首先要有政治意志、道德观念鲜明、敢想、敢说、敢做、敢担当、敢于创新、敢于面对困难和挑战、敢于为公、威信高、真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团结核心作用的干部队伍,满足新形势下义安省的发展要求和任务。
4.做好各阶段人事工作,其中,重点创新人事考核内容和方法,提高人事考核质量和有效性,多维度、有标准、有具体“成果”;将个人考核与集体考核、地方、机关、单位工作绩效相结合。人事考核内容必须与自我批评相结合,切实贯彻落实越共十二届四中全会决议、中央政治局第05-CT/TW号指示精神,落实党的模范责任制规定。
5.积极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规定,其中严格落实党委、党组织、领导集体负责人在掌握权力、预防和打击干部工作中腐败和消极行为的责任规定,符合越共中央政治局2023年7月1日第114-QD/TW号规定。
6.加强党内检查监督,结合发挥民选机关、祖国阵线、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对干部党员贯彻落实模范规定的监督作用,其中,重点检查监督腐败现象多发、消极现象多、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领域、岗位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和主要干部;重点检查政治系统党委、党组织和各级党组织内部的自我检查和监督,发现不足和缺陷,及时纠正和克服;同时,严肃处理干部党员缺乏组织纪律性、模范行为不足甚至违法乱纪的情况;坚决撤换、调动不按规定完成任务的干部;提高党员发展质量;根据越共十二届中央委员会2019年1月21日第28-CT/TW号指示,对不合格党员进行严肃审查、查处、开除党籍。
7.要注重对党的建设和整顿工作特别是干部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总结归纳,结合评优评先、典型典型进行表彰奖励、大力推广,坚决抵制政绩主义、浮夸主义、形式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