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继续为干部、党员树立良好榜样。
实施第2993-QD/TU号关于干部党员模范责任制的规定五年来,义安省已取得积极成果。
2018年10月25日,越共十二届中央委员会颁发第08-QD/TW号条例《关于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央委员等干部党员的表率责任》。接到中央条例后,义安省委常委会于2019年7月19日颁发第2993-QD/TU号条例《关于省委常委、省委委员、义安省各级主要领导干部党员的表率责任》(简称2993号条例)。

经过5年的实施,义安省取得了积极成果:
各级党委及时领导、指导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制定颁布符合地方、机关、单位实际情况的法规、方案和计划,供本级贯彻落实;同时,注重指导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各级党委、干部、党员的认识;制定与职责、任务和权限相符的示范标准;以此作为向各党组织登记示范承诺、培养和锻炼党员道德的依据,将此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作为年底对干部、党员进行考核和分类的依据之一。

在此基础上,各机关单位党组织、领导集体注重把典型内容落到实处、创造性运用,坚持党的组织和工作原则,保持团结统一,发挥集体智慧;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任务和权限;积极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做好意识形态工作,解决突出和长期存在的复杂问题;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在贯彻落实2993号条例的五年中,涌现出许多新典型、好做法,取得了务实成效,得到了广泛推广,尤其是:演洲县“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威信干部党员形象”典型、义丹县“三不三对三要三反对”典型、桂风县“树立工作作风规范的支部书记形象”典型等。省公安局“听民心、讲民意、让人信服”模范单位、省直机关“推进基层党组织、专门机关、政治社会组织领导干部模范带头责任制”模范单位、省直机关党委“我们身边的光辉榜样”...

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地方、机关、单位党委领导,要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不断提高认识,带头做好表率工作,制定月度和年度个人工作计划,承诺在学习践行胡志明思想、道德和作风的同时,树立榜样;同时,严格按照越共十一、十二届四中全会中央决议精神进行自我批评和批评,认真执行党的工作制度、组织、机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将其视为每一位党员干部的自觉行为、经常性工作和文化习惯。
总体而言,省委常委会第2993-QD/TU号规定实施五年来,各级党委、领导集体、干部、党员模范贯彻落实工作取得诸多积极变化。
该条例得到了全党各级党委、地方、机关、单位、干部、党员和全体党员的重视、赞同和支持。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党委、地方、机关、单位领导同志,政治思想坚定,廉洁从业,遵守党的路线、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发扬自觉、主动、创新、敢想、敢做、敢担当的精神,经常主动防范和驳斥歪曲、错误和敌对的信息和观点,特别是在网络上;在履行被赋予的职责和任务中,始终增强责任意识,随时准备接受并努力完成被赋予的各项任务。
虽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表率条例》的贯彻实施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不足:一些地方对干部党员表率工作内容的确定和落实还比较混乱;一些地方还流于形式,还没有成为干部党员的自觉、经常性的认识;一些集体和个人干部党员没有真正认真履行表率作用;还有一些干部党员,包括骨干,没有很好地履行表率作用,言行不一,政治思想、道德、作风出现滑坡,出现“自我演变”、“自我转化”等表现,特别是出现了违反纪律、受到刑事追究的情况,降低了党员和人民的信任,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威望和领导作用。
为进一步发挥干部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省委常委会提出7项重点任务和措施,具体包括:
1.继续指导落实中央和全省关于为党员干部树立榜样的文件,结合落实中央委员会第11、12届4号决议、中央执行委员会2021年10月25日第21-KL/TW号关于建党整党的结论以及中央政治局2021年5月18日第01-KL/TW号关于继续落实“学习践行胡志明思想、道德和作风”第05-CT/TW号指示的结论。同步有效落实。 2024年5月9日越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新时期党员干部革命道德标准的第144-QD/TW号规定。
2.加强培训,提高各级党委、机关和政治系统广大党员干部的意识、责任感和政治定力,首先是省委常委同志、省委执行委员会委员、各级主要领导干部要模范带头工作,使其成为每个人自觉、经常、文明的实践活动,为建设更加廉洁、坚强的省委,满足新形势下各项任务的要求做出贡献。
3.注意建设一支干部队伍,首先是政治坚定、道德清白、敢想、敢说、敢做、敢担当、敢于创新、敢于面对困难和挑战、敢于为共同利益而行动、具有崇高威望、真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成为团结核心的领导干部,满足新形势下乂安省的发展要求和任务。
4.做好各阶段人事工作,其中,重点创新人事考核内容和方法,提高人事考核质量和有效性,多维度、有标准、有具体“成果”,将个人考核与地方、机关、单位集体工作成果和任务完成情况挂钩。人事考核内容必须与自我批评相结合,切实贯彻落实越共十二届四中全会决议、中央政治局第05-CT/TW号指示的精神,落实党的模范责任制规定。
5.积极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规定,其中严格落实党委、党组织、领导集体负责人在掌握权力、预防和打击干部工作中腐败和消极行为方面的责任,符合越共中央政治局2023年7月1日第114-QD/TW号规定。
6.加强党内检查监督,结合发挥民选机关、祖国阵线、新闻界和人民群众对干部、党员落实模范规定的监督作用,其中,重点检查监督容易滋生腐败、消极行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长期信访举报多发的领域、领域和岗位的党组织、领导人和骨干干部;重点检查监督政治系统各级党委、党组织和组织的自我检查和自我监督,发现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及时纠正和克服;同时,严肃处理缺乏组织纪律性、模范行为不足甚至违法乱纪的干部、党员案件;坚决撤换、调动不按规定完成任务的干部;提高党员发展质量;根据越共十二届中央委员会2019年1月21日第28-CT/TW号指示,对不合格党员进行严肃审查、查处、开除党籍。
7.要注重对党建整顿工作特别是干部党员先进性行为的总结归纳,结合评优评优、典型典型进行表彰奖励和推广,坚决抵制政绩主义、浮夸主义、形式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