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计划增加党支部书记、村组长、街组长、乡村长和阵线工作委员会主任的月津贴。
(Baonghean.vn)-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正在收集意见,以便完成并提交省人民议会审议,增加党支部书记、村长、街坊、村长和阵线工作委员会主席的每月津贴;以及增加对直接参与村、街坊、村工作的人员的支持水平。
关于乡、村、街、村各级非专业工作人员称号和津贴的规定、直接参加村、街、村活动的人员的规定、以及全省乡级社会政治组织和村、街、村群众动员小组的固定业务预算的报告和决议草案将由省人民委员会提交省人民议会审议批准。

关于提高居委会、街区、村庄3个非专业岗位津贴系数的提案
村、街、村兼职积极分子包括三个职务:党支部书记,村、街、村长,阵线工作委员会主任。
草案提出,350户以上的村、排、500户以上的街道、经主管部门决定治安状况复杂的重点乡镇村、街道村、边境海岛地区乡镇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排、村长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的2.1倍,前方工作委员会主任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的1.8倍。
其余村、排、村,草案提出,党支部书记、村、排、村长岗位津贴为基本工资的1.6倍,阵线工作委员会主任岗位津贴为基本工资的1.3倍。

根据乂安省人民委员会的新提案,每月津贴标准高于现行规定。具体而言,根据主管部门的决定,治安问题复杂的重点乡村组;边境、岛屿乡村组,党支部书记及村组长、排组长、村委会主任的津贴系数目前为基本工资的1.75倍;阵线工委主任的津贴系数为基本工资的1.5倍。
对于拥有350户及以上人口的村组,党支部书记、村组长、街组长、村委会主任的津贴目前为基本工资的1.7倍,方面工委主任的津贴为基本工资的1.4倍。
在其余村、街、村,党支部书记、村长、街长、村委会主任的津贴为基本工资的1.1倍;阵线工作委员会主任的津贴为基本工资的0.8倍。
提案增加对居住区、街区和村庄的 10 个职位的支持水平
除上述三个非专业岗位外,在村、街道、村还设有民警、村组长、农会支部书记、退伍军人协会支部书记、妇联支部书记、青联支部书记、老年协会支部书记、街道护卫队长、街道护卫队员、村卫生员等岗位。
这些人直接参与村、街、村的工作,并按月获得资助。目前,省人民委员会的草案正在提议提高对担任上述职务人员的资助水平。
因此,对于350户及以上的村组、村组;500户及以上的街道;经主管部门决定治安状况复杂的重点乡级行政单位的村组、街道、村;边境、海岛地区的乡级行政单位的村组、街道、村,草案提出每月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警察职务按基本工资的1.1倍扶持,村组长按基本工资的0.8倍扶持,农会主任、退伍军人协会主任、妇女协会主任、青联书记、老年协会主任按基本工资的0.33倍扶持。
此外,在其余村组、街道、村,建议对警察岗位的月供标准为基本工资的0.95倍;对村组长岗位的月供标准为基本工资的0.75倍;对农会主席、退伍军人协会主席、妇女协会主席、青年联合会书记、老年协会主席岗位的月供标准为基本工资的0.28倍。
建议民防队队长每月资助金额为基本工资的0.75,民防队队员每月资助金额为基本工资的0.45;贫困乡村医务人员(按政府规定)每月资助金额为基本工资的0.65;其余乡村医务人员每月资助金额为基本工资的0.45。

按现行规定,350户及以上村组、村组;主管部门确定的治安问题复杂的重点乡村组、村组;边境、海岛乡村组,对民警按基本工资的0.9倍供养,对村组长按基本工资的0.65倍供养;其余村组、街道、村组,对民警按基本工资的0.8倍供养,对村组长按基本工资的0.6倍供养。
目前,民防队队长的保障水平为基本工资的0.6倍;民防队队员的保障水平为基本工资的0.35倍;贫困乡村医务人员(按国家规定)的保障水平为基本工资的0.55倍;其余乡村医务人员的保障水平为基本工资的0.35倍。
根据现行规定,农会主席、老战士协会主席、妇女协会主席、青年联合会书记、老年人协会主席在村、街、村的工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万越南盾,其中,村、街、村户数在350户以上;村、街、村属于重点乡,且治安秩序复杂,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乡村、街、村属于边境乡村。其余村、街、村的工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万越南盾。
根据乂安省人民委员会的草案,在村、街、村兼职的人员,如果同时在村、街、村直接就业,将获得100%的月补助。职务津贴和职称津贴不用于计算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和福利。
政府于2023年6月10日颁布的第33/2023/ND-CP号法令,关于规范乡级、村级、居民小组的乡级干部、公务员和非正式工作人员,该法令自2023年8月1日起生效,其中第34条第2款规定了乡级、村级、居民小组的非正式工作人员的津贴制度:
落实村、居委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补贴资金。中央财政按月安排补贴资金,用于各村、居委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补贴,具体如下:
a) 户数350户及以上的村庄、户数500户及以上的居民小组、经主管部门认定治安状况复杂的重点乡级行政单位所属村庄、居民小组、边境、海岛地区乡级行政单位所属村庄、居民小组,其津贴金额按基本工资的6倍发放。因设立乡级城市行政单位而将户数350户及以上的村庄改组为居民小组的,其津贴金额维持在基本工资的6倍;
b) 不属于本条第 2 款 a 点规定范围之村、居小组,其津贴金额按基本薪资 4.5 倍核发;
c) 县级行政单位未设立乡级行政单位的,本款a、b点规定的村、居小组,按照该县级行政单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