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实施了有关权力控制和防止人事工作中腐败和消极行为的规定。
(Baonghean.vn)——义安省委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织、领导集体;各级党委、党组织、领导集体的负责人和成员;人事咨询机构负责人,以身作则,严格按照政治局第114-QD/TW号条例履行职责和任务。
根据2023年7月11日政治局第114-QD/TW号条例《关于控制权力、防止和打击人事工作中的腐败和消极行为的规定》(简称第114-QD/TW号条例),省委常委会要求区、市、乡委常委会、省委直属党委、省委执行委员会、省委代表队以及省级机关单位集体领导切实贯彻落实下列内容:
1. 组织宣传和执行第114-QD/TW号条例、党的决议和指示、总书记、中央预防和打击腐败和消极行为指导委员会主席的指示;2018年《预防和打击腐败法》;与预防和打击腐败和消极行为工作有关的法令、通知,以及对人事工作进行管控的各项规定,面向各机关、单位和地方的党支部、党员、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

2. 各党委、党组织、领导集体;党委、党组织、领导集体负责人和委员;人事工作机关负责人,应当以身作则,严格履行第114-QD/TW号条例第三章规定的职责和任务。根据机关、单位、地域实际情况,确定需要重点领导、指导和组织实施的重点任务、常规任务和具体任务,纳入机关、单位、集体和个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中。近期,应重点落实以下任务:
- 领导和指导严格执行人事工作原则、规章、流程、规则和决定;定期检查和监督下属机关、下属机构和干部、公务员;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利用职权、滥用职权、谋取职权以及其他违反《条例》第二章114-QD/TW规定的人事工作不良行为;掌握干部、党员和群众的形势和舆论,及时考虑并采取措施,为提高人事工作成效作出贡献。
在职权范围内,审查、修改、补充、公布党政机关、单位的人事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条例,确保党的方针和原则,特别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与地方和单位实际情况相符;明确人事工作各阶段的集体和个人责任,保证客观、公开、透明;将预防和打击腐败和消极情绪的内容纳入年度自我修养、奋斗和训练的承诺,并在年末对党员、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部门员工进行审查、评价和分类。
- 不得安排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同时担任《114-QD/TW号条例》第三章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相关职务;近期内,审查并编制此类干部名单,制定按职权重新安排和调配的计划,并向省委常报告。
- 及时调动工作人员、监督员和负责纪律工作的人员、公众舆论负面的人员,或在必要时调动其工作岗位、地点和领域;继续调动政治局2022年4月28日第65-QD/TW号条例(关于干部轮换的规定)、政府2019年7月1日第59/2019/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实施《反腐败法》的若干措施)、政府2020年11月27日第138/2020/ND-CP号法令(关于公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规定的人员的工作岗位。
- 当领导宣布退休、宣布退休前休假、调任其他岗位,或者因有违规迹象或受到举报而考虑采取纪律处分、检查或审查时,必须向其直接上级党委常委会(或没有常委会的党组织直接上级党委)报告并获得批准,然后才能实施人事工作流程。
继续审查和改革人事工作行政程序。加强对干部党员的宣传和指导,使其在个人简历中更新、完整申报政治态度、个人品行、与旧政权有关的情况、犯罪记录、自身纪律(如有)以及家庭关系(生父、生母、养父;配偶的生父、生母、养父;配偶;亲兄弟姐妹;配偶的亲兄弟姐妹)等信息。提高干部党员档案的归档和管理质量。推进信息技术在干部公务员管理中的应用。
加强党在保护现在、揭露腐败浪费问题上的领导作用;及时奖励和保护发现、反思和揭露腐败浪费、负面行为的个人;严厉打击利用发现、反思和揭露违法、腐败浪费、负面行为,散布、传播、提供不合规定、旨在诋毁他人的虚假信息的行为。
- 务必组建一支在人事工作方面具有强大政治意愿、素质、能力、智慧和声望的工作人员队伍,以胜任这项任务。
省委组织委员会应当主持并协调有关部门,监督、督促、检查和监督《114/QD/TW条例》的执行情况;定期就初步审查和最终审查提出意见,并向省委常委会报告。近期内,应当审查、汇总并报告《114条例》第三章第六条第五款所规定干部的情况(预计于2023年第四季度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