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关于清洁水的法令尚未得到全面实施。
我们想谈谈政府在第117/2007/ND-CP号法令中关于清洁水生产、供应和消费的规定。这是省人民委员会多年来一直在执行的内容,但到目前为止,荣市人民委员会和义安供水股份公司尚未能够执行。
省级方向
虽然荣市人民委员会从预算中投入了300多亿越南盾,为宜安乡的2346户家庭修建了供水管道系统,但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只有少数家庭能够用上自来水(文章“在荣市生活了16年后,义安乡2346户人家中只有42户用上了自来水。”——《义安报》2024年9月19日),我们已将此事通报给省清洁水安全委员会常务办公室——建设部,要求提出解决方案,或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这一问题的建议。

令人惊讶的是,这是省人民委员会关注的问题,并已发布了许多指导文件。具体而言,在短短两年内(2019-2020年),省人民委员会已发布三份文件(2019年9月23日第7523/UBND-CN号文件、2020年10月12日第7026/UBND-CN号文件、2020年10月21日第7301/UBND-CN号文件),指示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制定供水计划并与辖区供水单位签署供水服务实施协议。
建设部代表分析称,区人民委员会与供水单位之间关于供水服务实施协议是政府第117/2007/ND-CP号法令规定的一项规定,是一份法律文件,规定了供水单位与区人民委员会之间必须履行的内容。供水服务实施协议签署后,将成为对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服务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的依据,从而确保清洁用水安全,满足人民生活基本需求。

查阅省人民委员会的上述文件,可以明确,县人民委员会与供水单位之间有必要签署关于实施供水服务的协议。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黎鸿荣在2020年10月12日第7026/UBND-CN号文件中指出:
1. 义安供水股份公司紧急组织与全省各县、市、镇人民委员会协调,统一供水服务实施协议文件内容。委派州政府派驻义安供水股份公司代表,重点抓好落实工作。
2.责成各县、市、镇人民委员会配合义安供水股份公司,根据现行规定,审查并同意供水服务实施协议书。与供水单位就协议书内容达成一致后,将协议书草案报建设厅征求意见,并最终确定并签署。
3.建设厅负责主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制定有关规定,指导、督促县级人民委员会、供水单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或者在一周后发布的文件(2020年10月21日第7301/UBND-CN号文件)中,省人民委员会要求建设厅“指导、督促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完成供水计划编制工作,并与辖区内供水单位签订供水服务实施协议……”;要求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完成供水计划编制工作,并与辖区内供水单位签订供水服务实施协议(其中需明确供水区域分配给供水单位)……”。
没兴趣做!
通过省人民委员会的上述文件,签署实施供水服务协议的紧迫性非常明显,那么县人民委员会和相关供水单位是如何落实的呢?针对这一问题,建设厅代表表示,2023年,省人民委员会继续发布指导性文件;建设厅给予指导并定期发布督促文件,但县人民委员会和供水单位尚未重视签署实施供水服务协议。
为了证明这一点,该人士向我们提供了许多相关文件,包括最近于2024年9月13日颁发的3920/SXD-HTKT号文件。关于荣市及周边地区清洁供水服务不足的现状,3920/SXD-HTKT号文件中提供了如下信息:“通过对该省特别是荣市及周边地区总体情况的调查和了解,近年来,集中式清洁供水系统的清洁供水需求有所增加。但是,在执行供水服务合同以及为该地区供水单位的每个水用户建立供水管网接入点的程序和文件方面仍然存在许多缺陷;还报告了拒绝向新建家庭(包括新城区居民)提供供水服务的情况”。

针对这一问题,建设厅也强调:“已经出台了多份文件,要求各县级人民委员会和供水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清洁水的生产、供应和使用。然而,上述问题的发生并未引起地方政府和供水单位的重视,也未向省安全供水指导委员会常设机构报告。”
同时,建设厅提到2024年8月11日第2808/SXD-HTKT号文件,其内容要求荣市各县人民委员会制定供水计划并与供水单位签订供水服务实施协议,其中要求:“各县人民委员会、荣市各镇配合辖区内供水单位继续落实建设厅2024年8月11日第2808/SXD-HTKT号文件内容;同时,审查评估建设投资、供水系统建设成果、管网(含服务管网)是否符合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和计划,保障供水服务区内尚未使用的人民的权利”。
不同意?
据悉,荣市人民委员会刚刚向省人民委员会、省安全供水指导委员会和建设厅颁发了2024年9月4日第5027/UBND-QLDT号文件,内容是“协调签署供水服务协议,批准本地区供水发展规划”。城市管理厅专家裴春青迅速回应道:“荣市人民委员会全面落实了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但供水单位缺乏协调。市政府已就此文件进行了全面汇报,因此,至今仍未与供水单位签署协议也是可以理解的……”

参见荣市人民委员会第5027/UBND-QLDT号文件,其内容为:“在执行所交付的任务中,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建设部2008年1月2日第01/2008/TT-BXD号通知关于指导落实政府2007年7月11日第117/2007/ND-CP号法令关于清洁水生产、供应和消费的若干内容的指导意见,积极制定供水服务协议草案;同时,于2023年10月9日向义安供水股份公司发送第5590/UBND-QLDT号文件,要求补充文件所附草案中的信息,并组织按规定签署供水服务协议的工作。”但当地供水单位尚未答复。
2023年12月5日,市人民委员会继续向义安供水股份公司发出第6888/UBND-QLDT号文件,敦促配合签署供水服务协议。同时,市人民委员会在讨论其他相关内容的工作会议上也进行了敦促和提醒,但截至目前该公司尚未作出任何回应。
因此,荣市人民委员会确认:“由于当地供水部门缺乏协调,到目前为止,该地区的供水服务协议签署任务尚未完成”。

2024年9月24日,义安供水股份公司在向我们解释推迟向义安乡提供供水服务的原因时,提到了未与荣市人民委员会签署供水服务协议的原因。因此,义安供水股份公司也于2023年2月15日发出了关于签署供水服务协议的第42/CV-CNNA号批示,同时将供水服务协议草案送交荣市人民委员会。然而,荣市人民委员会不仅没有回复第42/CV-CNNA号批示,后来还发出了多份协议草案文件,其内容与义安供水股份公司起草的草案并不接近。义安供水股份公司代表表示,公司希望草案内容详细,而荣市人民委员会起草的草案仍属笼统。
问:县人民委员会与供水单位签订供水服务协议是政府规定,省人民委员会也多次指示过。如果对草案内容有异议,为什么义安供水股份公司不提出修改意见或提出文件建议市人民委员会修改,还是可以向省人民委员会和建设厅报告并建议其审议?
义安供水股份公司代表承认,公司目前还没有真正把重点放在签署供水服务协议上,并表示“10月份,我们会把重点放在这方面的内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