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关于清洁用水的法令尚未得到全面实施。
我们想谈谈政府关于清洁水生产、供应和消费的第117/2007/ND-CP号法令的规定。该法令的内容已由省人民委员会实施多年,但至今荣市人民委员会和义安省供水股份公司仍未得到有效执行。
省级方向
尽管荣市人民委员会从预算中拨款超过300亿越南盾,为宜安乡2346户家庭修建供水管道系统,但经过很长时间,只有少数家庭能够使用自来水(文章“在荣市生活了 16 年后,宜安公社只有 42/2346 户人家使用自来水。”(——《义安报》,2024年9月19日),我们已通知省清洁水安全委员会常务办公室(建设厅),请求其提供解决方案或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以处理此问题。

令人惊讶的是,省人民委员会对此事高度重视,并已发布多项指示性文件。具体而言,仅在两年内(2019-2020年),省人民委员会就发布了三份文件(2019年9月23日第7523/UBND-CN号文件;2020年10月12日第7026/UBND-CN号文件;2020年10月21日第7301/UBND-CN号文件),指示各区、市、乡镇人民委员会制定供水计划,并与辖区内供水单位签订供水服务实施协议。
据建设部门代表分析,区级人民委员会与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服务实施协议是政府第117/2007/ND-CP号法令的规定,是一份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供水单位与区级人民委员会之间必须执行的内容。该协议签署后,将作为开展监督、检查和处理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服务义务的依据,从而保障清洁用水安全,满足人民生活的基本需求。

查阅省人民委员会上述文件可知,区人民委员会与供水单位之间有必要签署供水服务实施协议。正如2020年10月12日第7026/UBND-CN号文件中,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黎鸿荣指出:
“1. 义安省供水股份公司紧急组织全省各区、市、乡人民委员会统一供水服务实施协议内容,并指派国家首都代表到义安省供水股份公司重点落实执行工作。”
2. 责成各区、市、乡人民委员会与义安省供水股份公司协调,按照现行规定审查并商定供水服务实施协议文件。与供水单位就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后,将协议草案送交建设厅征求意见,之后方可正式签署。
3. 建设部门应当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和部门研究规章制度,指导和督促区级人民委员会和供水单位按照现行规章制度执行程序。
或者,在一周后发布的文件中(2020年10月21日第7301/UBND-CN号文件),省人民委员会要求建设厅“指示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完成供水计划的编制,并与辖区内供水单位签订供水服务实施协议……”;要求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完成供水计划的编制,并与辖区内供水单位签订供水服务实施协议(其中必须明确供水区域与供水单位的分配)……”。
对实施不感兴趣!
通过省人民委员会的上述文件,可以看出签署供水服务实施协议的紧迫性非常明确,那么区人民委员会和相关供水单位是如何落实的呢?针对这个问题,据建设厅代表介绍,2023年省人民委员会持续发布指令性文件,并由建设厅提供指导,定期发布催办文件,但区人民委员会和供水单位并未重视签署供水服务实施协议。
为了证明这一点,此人向我们提供了许多相关文件,包括2024年9月13日新签发的第3920/SXD-HTKT号文件。关于荣市及周边地区清洁水服务供应不足的现状,第3920/SXD-HTKT号文件中提供了以下信息:“通过对全省,特别是荣市及周边地区总体情况的调研和了解,近年来,集中式清洁水供应系统对清洁水的需求不断增长。然而,供水服务合同的执行以及各供水单位各用户接入供水管网的程序和文件仍然存在诸多不足;此外,还存在拒绝向新建房屋(包括新城区居民)提供供水服务的情况。”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设厅也强调:“已有大量文件指示区级人民委员会和供水单位按照清洁水生产、供应和消费的相关规定组织和执行分配的任务。然而,上述问题的出现并未得到地方政府和供水单位的重视,也未向省级安全供水指导委员会常设机构报告。”
与此同时,建设厅提及2024年8月11日第2808/SXD-HTKT号文件,敦促荣市各区、市、乡镇人民委员会制定供水计划,并与供水单位签订供水服务实施协议,并要求:“荣市各区、市、乡镇人民委员会与辖区内供水单位协调,继续落实建设厅2024年8月11日第2808/SXD-HTKT号文件的内容;同时,审查和评估已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供水系统和管网(包括服务管网)的建设成果,确保供水服务区域内居民的权益,并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和方案,保障供水服务区域内居民的权益,但尚未实施。”
意见不一致?
据悉,荣市人民委员会于2024年9月4日向省人民委员会、省安全供水指导委员会和建设厅发出编号为5027/UBND-QLDT的文件,内容为“协调签署供水服务协议,批准本地区供水发展规划”。城市管理部门专家裴春成先生迅速回应道:“市人民委员会全面贯彻了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但供水单位缺乏协调。这份文件中,市政府已全面汇报,由此可见,市政府至今未能与供水单位签署协议的原因……”

参见荣市人民委员会第5027/UBND-QLDT号文件,内容如下:“为履行职责,荣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建设部2008年1月2日发布的第01/2008/TT-BXD号通知(该通知指导落实政府2007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清洁水生产、供应和消费的第117/2007/ND-CP号法令的部分内容),积极制定了供水服务协议草案;同时,2023年10月9日,荣市人民委员会向义安省供水股份公司发送了第5590/UBND-QLDT号文件,要求其补充文件附件中的草案信息,并组织相关工作,按照规定签署供水服务协议。但当地供水单位未作回应。”
2023年12月5日,市人民委员会再次向义安供水股份公司发出第6888/UBND-QLDT号文件,敦促其协调签署供水服务协议。同时,在讨论其他相关内容的工作会议上,市人民委员会也多次敦促和提醒该公司,但截至目前,该公司仍未作出回应。
因此,荣市人民委员会确认:“截至目前,由于该地区供水单位缺乏协调,该地区的供水服务协议签署工作尚未完成。”

2024年9月24日,义安供水股份公司在向我们解释为何延迟向义安乡提供供水服务时,提到未能与荣市人民委员会签署供水服务协议。据此,义安供水股份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荣市人民委员会发出第42/CV-CNNA号公函,宣布已签署供水服务协议,并附上了供水服务协议草案。然而,荣市人民委员会并未对第42/CV-CNNA号公函作出回应,但之后却发出了一系列文件,其中包含的协议草案内容与草案相去甚远……
问:区人民委员会与供水单位签订供水服务协议是政府规定,省人民委员会已多次指示。如果在协议草案内容上出现分歧,为什么义安供水股份公司不提出修改意见或提交文件给市人民委员会,或者向省人民委员会和建设厅报告并提出建议供其考虑?
义安供水股份公司的代表承认,该公司尚未真正专注于签署供水服务协议,并表示“我们将在10月份重点关注此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