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令免除多种商品的进口税

October 13, 2016 06:52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134/2016/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实施《出口税和进口税法》的一系列条款和措施,包括对许多商品免征进口税的规定。

4. 纳税主体

该法令规定了四个征税主体,包括:通过越南国境口岸和边境出口和进口的货物;根据《出口税和进口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国内市场出口到出口加工企业、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海关仓库和其他非关税区的货物;根据《出口税和进口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出口加工企业、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海关仓库和其他非关税区进口到国内市场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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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

另外两个征税对象是:《出口税和进口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现场出口和进口的货物,按照政府2015年1月21日第8/2015/ND-CP号议定关于海关程序、检查、监督和控制措施的具体规定和实施规定执行。《出口税和进口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使出口权、进口权和分销权的出口加工企业的货物,是指出口加工企业根据贸易法和投资法的规定,行使出口权、进口权和分销权而出口和进口的货物。

该法令依据《出口税法》和《进口税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出口和进口货物的税率。

出口关税或者进口优惠关税规定的税目优惠税率低于进出口特别优惠关税规定的特别优惠税率的,应当适用优惠税率。

纳税人按照特殊优惠税率缴纳进口税,其多缴的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多种进出口商品免税

该法令还规定了许多项目的免税,例如:享受特权和豁免的外国组织和个人的货物;出入境人员的行李物品;动产;礼品;边境居民买卖和交换的货物;加工进口的货物、加工出口的产品;加工出口的货物、加工进口的产品;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货物;暂时进口、复出口或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出口、复进口的货物;享受投资优惠的主体为创造固定资产而进口的货物。

该法令还规定,对用于石油和天然气活动的进口货物、用于造船和出口船舶的进口货物、植物品种、动物品种、肥料、农药等免征进口税,对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进口货物、直接用于安全和国防的进口货物、直接用于教育的进口货物、在免税区生产、加工、回收和组装的货物、用于生产和组装医疗设备的进口原材料、用品和零部件、直接用于生产信息技术产品、数字内容和软件的进口原材料、用品和零部件、用于环境保护的进出口货物、用于印刷和造币活动的货物、非商业用途的货物免征进口税、用于社会保障、克服自然灾害、灾难、流行病和其他特殊情况后果的进出口货物、根据国际条约进出口的货物、最低价值的货物、通过快递服务寄送的货物等免征进口税。

据baotintuc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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