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收和处理家庭暴力举报和告发程序”的新法令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76/2023/ND-CP号法令,详细阐述了《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法》的多项条款。该法令明确规定了接收和处理家庭暴力举报和控诉的程序。

通过热线接收和处理家庭暴力举报和告密的程序
该法令明确规定,全国家庭暴力预防和控制热线(总机)使用一个简短的 3 位数电话号码来接收和处理家庭暴力报告和举报。
该热线24小时全天候运作,接收家庭暴力举报和控诉,并由国家保障其运营资源。热线会自动记录所有来电和去电,并支付相应的电信费用。
通过热线接收和处理家庭暴力举报和告密的拟议程序如下:
家庭暴力受害者或发现家庭暴力行为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应拨打热线电话举报和谴责家庭暴力行为。
通过热线电话接收家庭暴力举报和控诉的人员将记录收到的信息,提供心理咨询,并提供应对家庭暴力的技巧。
收到家庭暴力举报或控告后,接收人必须立即通知家庭暴力发生地所在乡镇人民委员会主席,以便按照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予以解决。
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按照规定接收和处理家庭暴力举报和告发案件。如果家庭暴力受害者是儿童,则按照儿童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其他地址接收和处理家庭暴力举报和控诉的程序
《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接收家庭暴力举报和控诉的地址包括:
a) 家庭暴力发生地所在公社的人民委员会;
b) 家庭暴力发生地点附近的警察机构和边防站;
c) 家庭暴力受害者是学生的教育机构;
d) 发生家庭暴力的居民区的村长、居民组组长、前线工作委员会组长;
d) 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乡镇级社会政治组织负责人;
e) 全国家庭暴力预防和控制热线。
该法令明确规定了通过《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法》第19条第1款a、b、c、d和dd项规定的地址接收和处理家庭暴力举报和告发的程序如下:
1- 通过《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法》第 19 条第 1 款 a、b、c、d 和 dd 项规定的地址接收家庭暴力举报和告发:当直接或通过电话接收举报和告发时,接收人应按照本法令附件第 04 号表格记录所接收信息的内容,同时提供心理咨询和应对家庭暴力的技能。
当收到通过短信、请愿书或信件进行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报告或举报时,接收者应按照本法令附件第 05 号表格记录所收到信息的内容。
2- 通过《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法》第19条第1款a、b、c、d和dd项规定的地址处理家庭暴力举报和告发:
根据该法令,接到家庭暴力举报的警察和边防部门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及时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并同时通知家庭暴力发生地所在乡镇的人民委员会主席。如果家庭暴力受害者是儿童,则按照儿童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第一款c、d、dd项规定,接收家庭暴力举报和告密的机构,在接到家庭暴力举报和告密后,应立即通知家庭暴力发生地所在乡镇的人民委员会主席,并尽其所能参与预防家庭暴力、支持和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工作。
3- 收到家庭暴力举报和告发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有责任按照家庭暴力预防和控制法律的规定,与国家机构和主管人员协调,以便在被要求时核实家庭暴力举报和告发的情况。
4- 接到家庭暴力举报和告发的警察机构和边防站,应举报或告发家庭暴力的机构、组织或个人的要求,负责通报处理家庭暴力举报和告发的结果。
防止家庭暴力、保护和支持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措施
该法令明确规定,居住在越南的外国家庭暴力受害者可获得临时住所和基本生活保障;获得照护和治疗;获得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以及根据《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2条第1款d、dd和e项规定,获得应对家庭暴力的技能培训。该法令对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的适用范围与对越南公民的适用范围基本相同,但越南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强制其停止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要求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人到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乡、坊、镇的警察总部;禁止与其接触;教育和支持其改过自新;在社区内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人进行评论和批评;按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a、b、c、g、h和i项的规定,进行社区服务工作。
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应承担以下费用:聘请越南语与外语互译的翻译人员、聘请律师、聘请保安人员以及上述(a)项中规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相关费用。费用支付应按照财政法规定执行;如财政法尚未对此作出规定,则应根据实际发票和单据进行支付。对于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适用规定与越南公民类似,但越南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无论是实施家庭暴力还是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都有权邀请其所在机构或组织的代表或其法定代表人参与上述措施的实施过程。
有权决定防止针对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的家庭暴力措施以及保护和支持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措施的人员,负责根据上述规定监测、管理和监督针对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的措施的实施情况。
该法令自2023年12月25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