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收和处理家庭暴力举报及举报的程序》的新法令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76/2023/ND-CP号法令,细化了《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法》的若干条款,并明确规定了接收和处理家庭暴力举报及举报的流程。

家庭暴力举报热线受理及处理程序
法令明确规定,全国家庭暴力防治热线(总机)采用3位数的短号码,负责受理和处理家庭暴力举报和举报。
该热线24小时全天候开放,受理家庭暴力举报和举报,并由国家保障运营资源。热线自动记录所有来电并代扣电信费用。
通过热线接收和处理家庭暴力举报和谴责的拟议程序如下:
家庭暴力受害人或者发现家庭暴力行为的机关、组织或个人,应当拨打举报热线电话,举报、检举家庭暴力行为。
通过热线电话接收家庭暴力举报和检举的人员,将记录收到的信息,提供心理辅导,并提供应对家庭暴力的技能。
接到家庭暴力举报或检举后,受举报人应当立即向发生家庭暴力的乡镇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以便按照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予以解决。
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应当按照规定接收和处理家庭暴力的举报和检举。如举报或检举涉及家庭暴力,且家庭暴力受害人为儿童的,应当按照儿童法的规定处理。
通过其他地址接收和处理家庭暴力举报和检举的程序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接收家庭暴力举报和举报的地址包括:
a) 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乡人民委员会;
b) 家庭暴力发生地附近的警察机构和边防站;
c) 家庭暴力受害者为学生的教育机构;
d) 发生家庭暴力的居住区的村长、居民小组组长、前线工作委员会主任;
d) 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乡级社会政治组织的负责人;
e) 全国家庭暴力防治热线。
该法令明确规定了通过《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第一款a、b、c、d、dd点规定的地址接收和处理家庭暴力举报和检举的流程如下:
1-通过《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第一款a、b、c、d、dd点规定的地址接收家庭暴力的举报和检举:直接或者通过电话接收举报和检举时,受举报人应当按照随本法令颁发的附录04号表格记录所收到信息的内容,同时提供心理咨询和提供应对家庭暴力的技能。
接收人以短信、申请书或信函形式收到家庭暴力举报或检举时,应当按照随本法令颁布的附录第05号表格记录收到的信息内容。
2-通过《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法》第19条第1款a、b、c、d、dd点规定的地址处理家庭暴力的举报和检举:
根据该法令,接到家庭暴力举报和检举的警察机关和边防站,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及时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同时向家庭暴力发生地乡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如果家庭暴力举报或检举的对象是儿童,则应当按照儿童法的规定处理。
《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第一款c、d、dd项规定的家庭暴力举报、举报地址应当在接到家庭暴力举报、举报后立即通知家庭暴力发生地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与预防家庭暴力、支持和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工作。
3-接到家庭暴力举报和控告的机关、组织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国家机关和依法负责防治家庭暴力的人员,根据要求核实家庭暴力举报和控告。
4-接到家庭暴力举报和检举的警察机关、边防站有义务根据举报或检举家庭暴力的机关、组织或个人的要求,通报处理家庭暴力举报和检举的结果。
预防家庭暴力、保护和支持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遭受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措施
该法令明确规定,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如遭受家庭暴力,将获得临时住所和基本需求支持;护理和治疗;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以及《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法》(a)第22条第1款d、dd和e点规定的应对家庭暴力的技能。对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的适用规定与对越南公民的适用规定类似,但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应采取措施强制其停止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要求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人到发生家庭暴力行为的乡、坊、镇的警察总部报到;禁止接触;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教育和支持转变;对社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人进行批评和评论;按照《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法》第22条第1款a、b、c、g、h和i点的规定进行社区服务工作。
实施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应承担以下费用:聘请越语翻译员(越语翻译员)和外语翻译员(反语翻译员)、聘请律师、聘请保安人员以及上述第(a)点中规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费用。费用支付应按照财政法的规定执行;财政法尚未规定的,应根据实际发票和文件支付。对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适用与对越南公民适用的类似,但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或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有权邀请其所在机关、组织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参与实施上述措施的过程。
有权决定针对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采取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及支持家庭暴力受害者措施的人,负责根据上述规定监督、管理和监督针对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采取的措施的实施。
该法令自2023年12月2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