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次中央土地政策法律会议决议

November 7, 2012 07:11

刚刚,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代表越共中央签署并颁发了第19-NQ/TW号决议——越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在全面推进革新进程中继续创新土地政策法律,为2020年我国基本建成现代化工业化国家奠定基础的决议。

一、情况和原因

落实越共九届七中全会关于在国家加速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继续创新土地政策法律的决议近10年来,我们取得了许多积极成果,为有效开发和提升土地资源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防安全、社会稳定、国家粮食安全、环境保护等目标作出了贡献……国家对土地的管理效力逐步提高,土地政策法律日益完善,土地使用者权利得到扩大和国家保障,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房地产市场迅速形成和发展。这些成果肯定了越共九届七中全会决议确定的土地政策法律指导观点和方向基本正确,符合国家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但国家对土地的管理还存在不少不足,特别是在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估价、补偿、拆迁扶持安置、土地行政管理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国家和被征地群众的利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土地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成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力量,许多地方土地利用浪费、低效现象依然存在,土地领域腐败现象和消极情绪仍然较多,房地产市场发展不稳定、不健康,“地下”交易仍然比较普遍,土地信访、举报和纠纷形势依然复杂。

造成上述局限性和薄弱环节的主要原因是:土地来源多元化,土地政策历经多时期变革,现行土地政策法律还存在一些内容不明确、不适应,制度化建设进展缓慢,不太同步。土地政策法律及相关政策法律的组织实施不够严密,土地政策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力度不够,土地管理公开透明执行力度不够。一部分干部群众守法意识不够,对违法行为的检查、审查、监督和处理不够严格,解决土地信访、控告和纠纷的力度和效率还不高。土地管理人员和有关机构的组织和能力还存在不少缺点和不足;一些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贪污腐败。

二、指导观点

——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家作为代表所有者进行管理。土地使用权是特殊的财产和商品,而非所有权,具体根据土地类型、土地主体以及土地划拨和租赁方式确定。国家行使所有者权利的方式包括:决定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允许改变土地用途并规定土地使用期限;决定土地价格;制定政策以规范土地使用者非自创土地增值额;依法为国防安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出让土地使用权和收回土地。

- 土地使用者获得划拨土地、租赁土地,并享有国家确认的长期或短期稳定使用土地的使用权,有权依法根据土地类型和土地使用来源,将土地使用权转作他用、出租、转租、继承、赠与、抵押、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并在国家收回土地时获得补偿。土地使用者有义务登记其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遵守规划,在国家决定收回土地时归还土地,并遵守土地法律。

国家在执行土地政策和法律过程中,不承认收回已划拨给他人使用的土地,不提出重新调整分配给家庭和个人的农业用地的问题,但国家有适当的政策,使农业用地由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以最高的效率使用。

——合理配置土地,专款专用,节约高效;确保当前效益和长远效益,保护生态环境,满足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提高和保护耕地质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土地政策法律应有利于社会政治稳定,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融入国际社会的要求;最大限度地调动土地资源用于国家发展;确保国家、土地使用者和投资者三方利益的协调;确保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防止投机行为。在土地管理中有效运用价格和税收手段,以消除浪费、腐败和投诉。

——提高国家土地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推进行政改革,确保土地管理公开透明。发展多元化土地服务。建立先进的土地管理制度,优先投资建设现代化土地数据库和信息基础设施。

——加强党的领导和国家管理,发挥祖国阵线、群众组织和全体人民在落实土地政策和法律中的作用。确保中央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同时适当下放权力到地方,并严格惩处违反土地政策和法律的行为。坚决整顿土地管理和使用秩序。

三、不断创新和完善土地政策法规的方向

今后一个时期,适应全面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的要求,在继承和完善党的九届七中全会决议关于土地政策法律方向的基础上,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土地政策法律。具体包括:

1-土地利用规划

创新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与建设规划、行业规划以及其他用地领域衔接同步制度,确保土地利用规划在行业、领域、区域、行政单元之间全面均衡、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建设规划、行业规划、规划与土地利用领域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下达的用地指标和进度相衔接。

创新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反映投资项目、行业、领域的用地需求,作为国家收回土地、划拨土地、批租土地、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制定土地财政政策的依据。加强中央到地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统一监督。严格水稻种植、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土地转用管理。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建立机制和政策,吸引对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发展、服务业和旅游业的投资,与经济和社会基础设施同步发展,挖掘中部、山区和沿海地区的土地潜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水稻种植用地。

逐步将人口密集的生产设施和公共服务单位迁出城市中心区特别是大城市,依法依规有效开发利用土地,控制环境污染,缓解交通拥堵。

2-土地分配和租赁

缩小土地配置主体,扩大土地租赁主体。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土地配置和租赁,主要通过土地使用权拍卖、土地使用项目招标等方式进行。

继续实行比现行规定更长期限的农用地划拨、租赁给家庭和个人,以增强农民对土地的归属感和投资生产的信心。同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扩大农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受让限额,为土地积累集聚创造有利条件,逐步形成农业商品生产大区。尽快解决无地少数民族的生产用地需求和就业问题。

重点清理并彻底查处已划拨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未使用、违规使用土地的案件。对国有总部及办公设施等用于经济建设用途的,应当进行土地使用权拍卖。

明确投资者为实施社会经济发展项目而获得划拨或租赁土地的条件;同时,对国家划拨或租赁土地,但浪费使用、用于不当用途、炒卖土地、拖延土地使用、因违反土地法收回土地而不补偿土地、土地附着物和土地投资价值的行为,采取同步、具体的制裁措施,严格果断处理。
3-土地恢复、补偿、支持、安置

国家根据批准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主动收回土地。对国家为国防安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项目收回土地的情况作出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对于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生产经营项目,允许现有土地使用权人、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与投资者共同出资实施项目。

土地征用、补偿、扶持和安置工作由各级人民委员会负责,涉及整个政治系统。加强和提高负责土地基金开发的组织能力,确保补偿、场地清理和土地使用权拍卖等任务的落实。

国家对土地复垦的补偿、扶持和安置,必须民主、公开、客观、公正、依法进行。土地使用者应根据其合法用途获得补偿。组织实施好被复垦地区群众的职业培训、就业创业、生产经营调整和生活保障计划。研究制定补偿、扶持支付办法,确保被复垦群众长治久安。

完善土地基金机制,调动资金建设与土地征用相关的配套技术、社会基础设施的居住区,为征地拆迁前被征地群众安排新的住房。居住区建设应符合各地区实际和风俗习惯。

4-土地登记和认证

实行土地使用权强制登记。国家保护依法登记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严厉打击未经国家机关登记而进行土地交易的行为。

加大对测绘、地籍记录、数据库建设、行政程序改革等方面的资源投入,加快发放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证书,满足土地使用者的需求。

5-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家庭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土地使用者行使权利的条件和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展投资项目的条件。鼓励以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资的方式开展投资项目。

6-房地产市场发展

不断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和政策。加强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管理和调控。城镇开发和房地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和市场需求。推进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逐步改善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

对于建设经济社会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美化项目,要规划基础设施工程旁及周边土地区域用于恢复土地,创造土地资源用于投资这些工程,扶持被恢复土地的群众,增加国家预算收入;同时,对被恢复住宅用地的群众依法优先分配土地或者在扩大后的恢复土地面积上购买住房。

国家通过供求关系主动调节市场,逐步推行房地产交易非现金支付,审查选择投资者的条件,确保投资者有足够的能力实施房地产项目。

7-土地财政政策

国家积极通过创新土地金融政策特别是税收政策,调控房地产市场。建立健全土地开发资金来源机制,丰富土地开发资金来源,从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中抽取资金设立土地基金、安置房基金、保障性住房基金等。

审查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公平、一致、简便、便捷,防止税收流失。制定适当的政策和税率,培育税收来源,鼓励节约高效地利用土地。国家对未按法律规定按时投入使用土地的滞后或废弃投资项目,实行累进税收政策。

研究出台房地产税(征税对象必须包括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于土地的财产)。对使用面积大、房屋多、土地荒废、已划拨或出租但未投入使用的土地,提高税率。

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税,不实行固定税率征收。

8-土地价格

土地价格由国家根据估价时的土地用途确定,遵循国家管理、符合市场机制的原则。

政府规定土地估价方法和地价框架,作为省级人民委员会发布土地价格清单的依据。补充调整地价框架和地价清单的规章制度,确保灵活适用于各类土地、土地使用者以及土地分配和租赁情况。建立地方间边界地区地价差异处理机制。

加强国家土地估价机构建设,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和土地评估能力。土地价格制定咨询机构和土地估价机构是两个独立的机构;明确土地估价机构处理拆迁补偿地价投诉的职责。

做好市场地价波动监测和动态更新工作,逐步建立地块地价数据库。建立土地主管部门和独立土地估价机构的土地估价监督机制。鼓励发展独立土地估价咨询机构。

9-行政改革

推进土地领域行政管理改革。明确各部委、各行业、各地方在国家土地管理中的职能、任务和权限,确保统一、有效、高效管理,不发生职能重叠。

按照行政程序改革的政策要求和各阶段具体情况,将土地行政程序和流程的管理工作下放给地方各级政府负责。

清理修订土地开垦、划拨、租赁、土地用途变更审批、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权属证书发放等权限,既要确保中央统一管理,又要发挥地方积极性。严格控制水稻种植地、特殊用途林地、防护林地等转为非农用地的审批。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调整省级和区级权限。

加强对土地管理干部、公务员依法履职的监督,严肃查处扰民、扰商行为。

10-检查和解决有关土地的纠纷、投诉和举报

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申诉、控告、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及时彻底解决土地纠纷和投诉、控告,并向社会公布解决结果。

加强和完善各级土地督察和审判体系,提高审判人员队伍能力,满足工作需要。重视培训,提高督察、审判人员队伍素质,妥善处理土地纠纷、投诉和控告。审查、修改和补充对违法行为的有力制裁。

11-提高土地管理能力

加强土地质量和潜力调查评估,满足土地管理利用、应对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向社会特别是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宣传和普及土地政策法规。

重点投入资金建设现代化、公开透明、功能齐全的土地及土地附着物数据库和信息基础设施,逐步实现土地交易电子化。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土地信息系统。

继续完善组织架构,提高土地管理部门干部和公务员的能力;注重培训、培养和提高干部队伍的能力,以满足国家土地管理任务的要求。

继续巩固和完善土地使用权登记机构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按照公共服务模式,以省和直辖市一级为重点,在区、镇和人口密集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方便群众办事,率先在城市地区推行。

完善机制政策,提升土地基金开发机构能力,逐步将土地基金开发机构转变为土地基金开发企业模式,发展多种类型的土地服务。

四、实施组织

——各级党委、党代表团、党的执行委员会要深入学习领会决议内容,加强领导,在思想上、行动上统一认识,切实贯彻落实决议。

- 2013年,政治局指示总结落实2003年6月16日第28-NQ/TW号决议关于继续安排、革新和发展国有农林场的指示,制定农林场重组计划,制定确保林地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经济社会效益的机制和政策。

——国会党代表团指导修改、补充2003年《土地法》;同时审查、完善相关法律,为决议的贯彻落实奠定法律基础,监督决议在全国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政府党委指导修改、补充相关法律文件;指导各部委、行业、地方制定并组织实施旨在同步有效落实决议的具体方案、计划。定期监督、检查、评估决议执行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具体方案、计划和措施。

- 越南祖国阵线和各群众组织推动动员各阶层人民积极参与和监督决议的实施。

——各中央党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和书记处监督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党中央办公厅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政治局、书记处和党中央委员会报告。


据(Chinhphu.vn)-LT

特色义安报纸

最新的

x
第六次中央土地政策法律会议决议
供电内容管理系统- 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