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新决定,义安人民不分行政边界,办理46项土地手续。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黎鸿荣刚刚签署了一项决定,颁布了一份包含46项土地管理程序的清单,这些程序在省内实施,不受行政边界的限制。

其中,省级行政程序32项,乡级行政程序14项。实施这些程序旨在便利民众和机构获取和使用公共服务,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和出行时间。
根据该决定,农业和环境厅负责主持和协调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机构,制定和完善各项行政程序的内部程序、电子程序和互联程序。
同时,组织对各级一站式服务部门的公务员和公共雇员,特别是乡级公务员和公共雇员进行培训和专业指导,以确保接收、处理和返回结果的一致性和效率。
乡、坊、镇人民委员会负责接收文件,并将行政程序处理结果反馈给组织和个人,无论其行政级别、居住行政边界、总部或先前文件签发地如何。
特别是义安省人民委员会主席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行政程序解决结果返还给受理卷宗的组织和个人,无需人们前往主管地点进行解决。
决定全文这里。
在恩格安省,土地领域的46项行政程序不受省级行政边界的限制。
一、32项省级行政程序包括:
1. 国家分配土地用于管理的首次土地登记。
2. 取消基础设施建设和商业项目中土地使用权租赁和转租的登记。
3. 家庭成员或个人利用土地设立私营企业,并将土地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变更登记。
4. 对因边界变更而面积增加的地块进行登记和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与已颁发的证书相比。
5. 对在 2004 年 7 月 1 日之前已获得部分土地面积被划分为住宅用地的证书,而剩余土地面积尚未获得证书的个人和家庭进行证书登记和颁发。
6. 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的颁发和交换。
7.土地分割或合并。
8. 因遗失而重新签发证书。
9. 更正已签发的证书。
10. 撤销土地使用者或土地附属资产所有人发现的违反土地法律法规颁发的证书,并在撤销后重新颁发该证书。
11. 对于在 2024 年 8 月 1 日之前已转让土地使用权,但转让人已获得证书但尚未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的情况,登记并颁发证书。
12. 向房地产项目中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建筑工程的受让人登记和颁发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13. 提供土地信息和数据。
14.土地利用规划的评估和批准。
15.土地纠纷的解决由省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
16. 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和土地用途变更,包括不通过拍卖土地使用权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者实施土地项目的土地分配和土地租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资者实施土地项目的土地分配和土地租赁;土地分配和森林分配;土地租赁和森林租赁;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的土地使用延期。
17.土地分配和租赁形式的变更。
18. 因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和土地用途变更许可决定依据发生变化而调整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和土地用途变更许可的决定;调整投资项目的土地使用期限。
19. 由于规划图、地籍图、土地分配决定、土地租赁决定、土地用途变更许可决定以及实地土地移交数据之间存在边界、位置、面积和用途错误,需要调整土地分配决定、土地租赁决定和土地用途变更许可决定。
20. 填海造陆活动的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和海域分配。
21.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变更的登记,包括:未按土地整合或地块交换计划变更农业用地使用权的情况;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的转让、继承、赠与;利用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进行资本出资;基础设施建设和商业项目中土地使用权的租赁、转租;以年付租金形式从国家租赁的土地的出售、赠与、继承或利用土地附属资产进行资本出资。
22. 土地使用者姓名变更、土地附属资产所有人信息变更、地块编号或地址变更、土地使用权限制变更、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变更、相邻地块权利变更、因自然滑坡导致地块面积减少等情况的登记。
23. 根据企业法规定,登记因组织分立、分离、合并、重组或组织模式、企业类型变更而导致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的变更;调整详细建设规划;根据详细建设规划,向有需要的项目投资者颁发每块土地的证书。
24. 根据家庭成员或夫妻协议,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变更;为地下工程的运营、开发和使用而进行的地面工程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地下工程所有权;根据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律的规定,出售、转让、让与属于公共资产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纠纷、投诉、举报的解决结果或法院判决、裁定、已执行的执行机构的判决,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的所有权;越南商事仲裁机构就因土地商业活动引起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的裁决或裁定;因处理已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的抵押资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处理源于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不良贷款的债务。
25. 删除已签发证书上的土地使用费和登记费欠款。
26. 土地用途变更的登记无需获得主管国家机构的许可。
27. 对 2014 年 7 月 1 日之前未获得国家承认土地使用权的家庭和个人进行土地用途登记和颁发证书。
28. 土地投资项目转让案件的登记和证书颁发。
29. 经济组织接受转移支付、租赁土地使用权,并以土地使用权的形式接受资本投入,以开展投资项目。
30. 多用途土地利用,多用途土地利用规划的扩展。
31. 登记已获颁发证书的土地上的附属资产,或登记与已登记内容相比土地上的附属资产的变更,根据住房和登记内容法律的规定,延长外国组织和个人的住房所有权期限。
32. 确认继续使用农业用地。
二、14项乡级土地管理程序包括:
1. 重新确定在 2004 年 7 月 1 日之前获得证书的家庭和个人的居住用地面积。
2. 更正首次颁发的证书中的错误。
3. 当土地使用者或土地附属财产所有人发现最初颁发的证书违反土地法规定时,撤销该证书,并在撤销后重新颁发该证书。
4. 登记土地及土地附属资产,首次向使用土地的组织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5. 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和土地用途变更,包括不通过拍卖土地使用权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者实施土地项目的土地分配和土地租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资者实施土地项目的土地分配和土地租赁;土地分配和森林分配;土地租赁和森林租赁;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的土地使用延期。
6. 改变土地分配和土地租赁的形式。
7. 由于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和土地用途变更许可决定依据的变化,调整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和土地用途变更许可的决定;调整投资项目的土地使用期限。
8. 由于规划图、地籍图、土地分配决定、土地租赁决定、土地用途变更许可决定以及实地土地移交数据之间存在边界、位置、面积和用途方面的错误,需要调整土地分配决定、土地租赁决定和土地用途变更许可决定。
9. 将未经拍卖或竞标征收的土地使用费分配给选定的投资者,用于实施以下人员的住房项目:领取国家预算工资但未分配住房或土地的干部、公务员、公共雇员、现役军官、职业军人、国防公务员、国防工作人员和官员、军官、士官、警察、密码工作者和其他密码机构工作人员;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的边境公社和岛屿地区工作的教师和医务人员,以及在工作地点没有住房或土地,或未按照住房法规定享受住房补贴政策的教师和医务人员;常住公社但没有住房,且未由国家分配住房或未按照住房法规定享受住房补贴政策的人员。
10. 首次为个人、居民社区、家庭和居住在国外的越南裔人士登记土地及土地附属资产,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11. 在土地未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向国家或居民社区捐赠土地使用权或扩建道路。
12. 多用途土地利用,多用途土地利用规划的扩展
13. 土地纠纷的解决由乡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
14. 乡级土地纠纷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