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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省人民根据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新决定,不受行政边界限制,办理46项土地手续。

清维 September 6, 2025 18:09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黎鸿荣刚刚签署决定,公布在该省境内不受行政边界限制实施的土地领域 46 项行政程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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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a Lo 病房一角的视图。照片:Thanh Duy

其中,省级行政程序32个,乡镇级行政程序14个,旨在方便民众和机构获取和使用公共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少成本和出行时间。

根据决定,农业与环境厅负责主持、配合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机构制定和完善各项行政手续的内部程序、电子程序和联网程序。

同时,组织对各级特别是乡镇一级的公务员和一站式服务部门的公务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确保接收、处理和返回结果的一致性和效率。

乡、坊、镇人民委员会负责接收卷宗,并向组织和个人返回行政程序解决结果,不论其行政级别、居住地行政边界、总部或先前文件签发地如何。

乂安省人民委员会负责人特别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行政程序处理结果返回给收到卷宗所在地的组织和个人,无需要求人们前往主管部门处理。

决定全文这里。

46 土地领域的行政程序在义安省省级范围内不受行政边界限制

一、32个省级行政程序包括:

1.国家划拨土地管理的,应当首次土地登记。

2.取消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项目土地使用权出租、转租登记。

3.家庭成员或个人使用土地兴办私营企业,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变更登记。

4.对因边界变化而面积较已颁发证书增加的地块,予以登记并颁发证书。

5.对2004年7月1日前已获得部分土地面积为住宅用地证书,且该地块其余面积尚未获得证书的个人和家庭进行登记和发放证书。

6. 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的颁发和换发。

七、土地分割或合并。

8.因遗失而补发证书。

9. 更正已颁发的证书。

10、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附着物所有人发现违反土地法规定所发证书的,应当吊销证书,吊销后重新颁发证书。

11.对2024年8月1日前土地使用权已转让,转让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尚未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的,予以登记发证。

12、对房地产项目中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登记、核发证书。

13.提供土地信息和数据。

14.土地利用规划评审及审批。

15.土地纠纷的解决属于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的职权。

16、土地划拨、土地租赁、改变土地用途;在未拍卖土地使用权、未通过招标方式划拨、租赁土地以选择投资者实施用地项目的情况下;以招标方式划拨、租赁土地以选择投资者实施用地项目的情况下;土地划拨和林地划拨;土地租赁和林地租赁;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的续用。

17.土地分配及土地租赁形式的变更。

18、因划拨土地、租赁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许可决定依据发生变化,调整划拨土地、租赁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许可决定;调整投资项目土地使用期限。

19.因规划图、地籍图与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租赁决定书、土地变更决定书、现场土地交接资料之间存在界线、位置、面积、用途等错误,对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租赁决定书、土地变更决定书进行调整。

20. 填海造地活动之土地划拨、土地租赁及海域划拨。

21. 未按照土地整理或地块交换计划将农业用地使用权转为其他用途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的变更登记;转让、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进行出资;出租或转租基础设施建设和商业项目中的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继承或以按年支付租金的方式从国家租赁的土地上附着物进行出资。

22. 土地使用者、土地附属物所有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地块编号或者地址变更的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限制、土地附属物所有权变更、相邻地块权利变更的变更登记;因自然滑坡造成地块面积减少的变更登记。

23.根据企业法的规定,办理因单位分立、分立、合并、兼并或企业组织形式、类型转换等引起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属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调整详细建设规划;对有需要的项目投资者,按照详细建设规划逐块核发土地证。

24.根据家庭成员或夫妻双方协议,办理土地使用权、土地附属物所有权变更登记;为运营、开发和使用地下工程而建设地上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地下工程所有权;根据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律的规定,出售、转让、分配属于公共资产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纠纷、投诉、控告或法院判决、裁定、执行机关判决执行决定的结果,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附属物所有权;根据越南商事仲裁院关于解决当事人之间因土地经营活动引起的纠纷的裁定或裁决,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附属物所有权;通过清偿已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物抵押资产,包括清偿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坏账债务,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

25.删除已颁发证书上的土地使用费和登记费债务。

26.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无需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

27.2014年7月1日前国家确认用途以外使用土地的居民家庭和个人的登记发证工作。

28.土地投资项目转让登记、颁发证书。

29.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接受土地使用权出资等方式实施投资项目。

30. 多用途土地利用,多用途土地利用计划的延伸。

31.对已取得土地产权证书的地块进行产权登记或者对地块产权变更情况进行登记,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延长外国组织、个人的住房所有权期限。

32.农用地继续使用确认书。

二、14个乡级土地行政管理程序包括:

1.重新界定2004年7月1日前已领有证件的住户及个人的住宅用地面积。

2. 更正首次颁发的证书中的错误。

3.违反土地法规定而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经土地使用者或土地附着物所有人发现后,应当撤销,并重新颁发土地使用证。

4、办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登记,向用地单位首次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证书。

5.土地划拨、土地租赁、改变土地用途;在未拍卖土地使用权或未通过招标方式划拨、租赁土地以选择投资者实施用地项目的情况下;以招标方式划拨、租赁土地以选择投资者实施用地项目的情况下;土地划拨和林地划拨;土地租赁和林地租赁;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续用。

6.改变土地划拨、租赁形式。

7.因划拨土地、租赁土地、许可改变土地用途决定依据发生变化,调整划拨土地、租赁土地、许可改变土地用途决定;调整投资项目土地使用期限。

8.因规划图、地籍图与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租赁决定书、土地变更决定书、现场土地交接资料之间存在界线、位置、面积、用途等错误,需要调整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租赁决定书、土地变更决定书。

9.不经拍卖、招标,以有偿使用住宅用地的方式,向下列人员分配住宅用地项目:干部、公务员、国家雇员、现役军官、职业军人、国防公务员、国防工作人员及官员、军官、士官、警察工作人员、特勤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勤机构工作人员,领取国家预算工资,但未分配住宅用地或住房的;在边境、海岛公社、经济社会条件困难地区或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工作的教师、医务人员,工作单位无住宅用地或住房,或未享受住房法规定住房保障政策的;在公社常住,无住宅用地且未由国家分配住宅用地或未享受住房法规定住房保障政策的。

10. 为个人、社区、家庭和旅居国外的越南裔人士办理土地及土地附属物登记、首次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

11.在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赠予国家、社区或者扩建道路。

12. 多用途土地利用,多用途土地利用计划的延伸

13. 土地纠纷由乡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解决

14. 乡镇一级的土地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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