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August 2, 2012 11:03

* 荣市一家纺织公司女工黎氏水女士,自愿缴纳社会保险2年,后进公司工作,将社保簿转为缴纳强制社会保险,现在休产假并抚养年幼的孩子,不想上班,如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 答:根据2007年12月28日第190/2007/ND-CP号法令第4条,该法令指导了《社会保险法》中关于自愿社会保险的若干条款,自愿社会保险是在参与者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自愿社会保险参与者可以选择适合其收入的缴费水平和付款方式,以便以后从国家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中享受退休和死亡抚恤金。自愿社会保险缴费水平根据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收入计算,但最低相当于普通最低工资,最高相当于20个月的普通最低工资。自愿社会保险福利水平根据缴费水平和社会保险缴纳期限计算,并由自愿社会保险参与者共享。

同时参加强制和自愿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享受两种保险的全部缴费年限。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社会保险法》第81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失业前24个月内缴纳失业保险金满12个月;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报告失业情况);自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超过15日没有找到工作。

与上述规定不同,就黎氏水女士的案例而言,在办理离职手续后,其离职前所在公司有责任与社保部门协调,关闭社保簿,确认强制社保缴费时间,并将社保簿退还给她。此后,她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之一:离职后立即转为自愿参保;或者保留强制社保缴费时间,以便她按照合同制或录用制重返工作岗位时继续参加强制社保。如果在停止参加强制社保期间穿插参加自愿社保,则计算养老金和身故抚恤金的时间是自愿和强制社保参保时间的总和。

关于失业救济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条第四款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你所在的公司目前提供就业(虽然工资较低),但你为了照顾孩子而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失业,不属于失业救济金的享受对象和资格。

*来自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保护]这位读者原是团委干部,大学毕业,被招录分配到该省山区公社人民委员会担任文化公务员,领取行政公务员A0级工资。2009年,当地创造条件让他上大学,明年就毕业了。那么,他拿到大学学位后,工资待遇会从A0级升到A1级吗?

- 答复:根据内政部、劳动荣军与社会部 2010 年 5 月 27 日第 03/2010/TTLT 号联合通函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第四款关于执行政府 2009 年 10 月 22 日第 92/2009/ND-CP 号议定的规定,已按行政公务员等级评定的乡级干部,如果由于主管机关或组织决定送其参加培训而导致其专业培训等级发生变化,则自颁发结业证书之日起,其工资按照新的专业培训等级评定。

已按行政公务员等级划分的乡级公务员,经主管部门决定派员参加培训,专业培训等级发生变更的,自发给结业证书之日起,按照新的专业培训等级办理工资。

因此,不仅一般乡镇干部,而且担任专业职务的乡镇公务员,经主管部门送进学习后,也必须进行工资调剂。有权签发送进学习的乡镇干部和乡镇公务员决定(并签署根据新资格调剂工资决定的人)是区人民委员会主席或根据区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授权由区内务部部长决定。

* 清忠县康市场邮局、归合县同顺村和同合村的居民询问:领取工资的公务员去世后可以领取几个月的工资?丧葬费是多少?

- 答:2006年《社会保险法》第77条规定,以下人员死亡后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已缴纳社会保险至少五年的职工;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丧葬补助金相当于10个月的最低工资。如果上述人员被法院宣告死亡,其亲属也将获得补助金。

领取工资的公务员死亡,自死亡时起(以死亡证明为准)扣发工资,并按月考虑领取抚恤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为缴纳社会保险、保留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领取抚恤金的职工死亡,其亲属可以享受一次性抚恤金。为缴纳社会保险、保留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其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按每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平均收入1.5个月计算。


阮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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