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火灾的机构负责人必须赔偿费用。

May 21, 2013 16:35

5月21日上午,在第十三届国会第五次会议上,公安部部长陈大光受政府总理授权向国会提交了关于修改和补充《消防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



消防员正在扑灭爆炸中的火灾。

随后,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国会国防安全委员会主席阮金科提交了关于修改和补充《消防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的审查报告。

该法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机关、组织负责人和业主在执行消防法规定方面的责任。草案还规定,机关、组织负责人因不履行职责,造成火灾、爆炸的,应当赔偿扑救费用。如果给其他个人、机关、组织造成损害,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国会国防安全委员会主席阮金科建议,要明确高层、超高层建筑的标准,规范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系统,确保防火灭火;补充地铁、高架铁路、地下隧道、油气开采等场所的防火灭火规定。特别是,火灾爆炸风险较高的设施和居住区名单会经常变化,因此不应以法律形式规定,而应由公安部定期检查、监督和更新,确保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及时。

国会国防安全委员会还认为,法律草案中关于核电站专业消防部队的组建和专业培训的规定尚不满足实际需要,因为在这种环境下,消防部队必须接受基础培训并配备现代化装备,以确保他们不仅参与消防工作,还能应对核事故和火灾引发的灾难。因此,这支部队必须既专业化又专业化,才能满足任务要求。


根据胡志明市法律-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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