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业、林业和渔业集中养殖、生产和加工区,土地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居住在奠州县的阮进安先生问道:国家关于出租土地作为农林水产养殖加工集中区的规定是什么?农林水产养殖加工集中区的土地承租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回复:
第194条,2024年土地法规定:用于集中耕作、种植、生产和加工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和海产品的土地具体如下:
1. 集养殖、种植、生产和加工农林水产品及海产品于一体的区域,是指开展农林水产品及海产品的研究、试验、养殖、种植、生产、保藏、加工和仓储服务等一项或多项活动的区域。
2. 建设农业、林业、水产和海产品集中养殖、种植、生产和加工区的土地必须符合主管机关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3. 国家按照下列规定,将土地出租,用作集中养殖、种植、生产和加工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和海产品的区域:
a) 实施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营集中式农业、林业、水产和海产品种植、生产和加工的基础设施,以便转租;
b) 实施集中式农业、种植、生产和加工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和海产品的项目。
4. 国家以年租金形式租赁土地用于集中种植、种植、生产和加工农林水产品及海产品基础设施的投资者,有权以年租金形式转租土地;国家以年租金形式租赁土地并一次性支付整个租赁期租金的投资者,有权以一次性支付整个租赁期租金或以年租金形式转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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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农林水产及海产品集中种植、生产和加工区承租土地的承租人享有下列权利和承担下列义务:
a) 如果土地转租并且一次性支付整个租赁期的土地租金,则应当履行本法第33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b) 如果土地转租并按年支付土地租金,则权利和义务由本法第 34 条规定。
6. 在集中区域内从事农业、林业、水产和海产品养殖、种植、生产和加工的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本法的规定,将土地用于既定用途,并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7. 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