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渔业集中种植、生产、加工区土地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演州县居民阮先安先生询问:国家对租赁土地作为农林水产养殖、种植、生产和加工集中区有何规定?农林水产养殖、种植、生产和加工集中区土地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回复:
在第194条中,2024 年土地法规定集中种植、生产、加工农林水产品用地如下:
1.农林水产品养殖、生产、加工集中区,是指承担农林水产品科研、试验、养殖、生产、保鲜、加工、仓储服务等一项或多项任务的区域。
2.建设农、林、水产品集中种植、生产、加工区,其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

3.国家按照下列规定租赁土地作为农业、林业、水产和海产品的饲养、种植、生产和加工的集中区域:
a) 实施建设、运营用于农业、林业、水产和海产品集中养殖、种植、生产和加工的基础设施并进行再租赁的投资项目;
b) 实施农林水产品集约化种植、生产和加工项目。
4.投资者以年租方式获得国家租赁土地,投资建设、经营集约化农林水产品种植、生产、加工基础设施的,有权以年租方式转租土地;投资者以一次性支付全部租赁期限的租金,获得国家租赁土地的,有权以一次性支付全部租赁期限的租金或者年租方式转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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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林、水、海产品集中种植、生产、加工区域内土地的承租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a) 转租土地并一次性缴纳全部租赁期限的土地租金的,应当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b) 土地转租并按年缴纳租金者,其权利及义务依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办理。
6. 在农、林、水、海产品集中养殖、生产、加工区域内,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
7. 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