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候选人不应将选举视为民主的“考验”!

March 6, 2016 08:01

阮文法先生:竞选公职的人必须认真对待,不能仅仅为了试探民主的程度。如果只是为了“试探”,就不应该竞选。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副主席阮文法表示,对于自荐候选人来说,现在是填写和提交候选人资格文件的时候了,自荐候选人无需经过机关、组织或居住地的三道审查程序,尽管他们现在正在准备进入第二轮协商。当省或市选举委员会审阅文件并认为自荐候选人的文件齐全、没有问题时,选举委员会将把自荐候选人的文件转交同级祖国阵线委员会,进入第二轮协商。

Ông Nguyễn Văn Pha, Phó Chủ tịch Ủy ban Trung ương MTTQ Việt Nam .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副主席阮文法先生。

有些自我提名的候选人未能通过“测试”。

阮文法先生强调自荐候选人的“资质”因素,并表示:“我认为,自荐候选人比机关、组织推荐的候选人更有优势。当然,自荐候选人与被推荐的候选人属于同一组,这样阵线才能进行平等协商。”

Pha先生表示,现在重要的是,自荐候选人应该考虑与《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规定的标准进行比较,看看他们是否有资格参选。

“自荐候选人必须非常认真。如果他们觉得自己有资格,就应该参选。不要把各级国会​​和人民议会代表的选举当作一次考验,以免浪费双方的时间。”帕先生分享道。

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居住地联系选民会议”的第1134号决议,在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候选人(包括提名候选人和自荐候选人)的工作场所或工作地点,组织召开选民联系会议,听取其对候选人的意见。候选人的工作场所或工作地点(如有)应在候选人工作地点或工作地点举行。如果候选人有多个工作场所或工作地点,则应在其工作地点或经常工作地点收集选民意见。

针对这一问题,阮文法表示,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自荐候选人未能通过“考验”环节,即其居住地选民大会,原因很简单,他们名气不大,很少参加所在地区的活动。

“许多居住在居民区的居民不知道党支部、居民小组和前线工作委员会在哪里,也不知道他们是谁。这就是为什么许多自荐候选人在居住地选民大会上得不到50%选民的认可和支持。支持率低于50%是第三次协商大会将自荐候选人从名单中剔除的理由之一。”帕先生说。

副主席阮文法表示,在居住地收集选民意见不是选举,而是一种信任投票,“但阵线认为,如果你在居住地不能起到模范作用,得不到信任,你就不能代表全国或一个省的选民,所以你没有被列入正式名单。”

不要把国会选举视为民主的“考验”

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对第十四届国会代表的组成结构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例如妇女、青年、少数民族的比例等。那么,决议中自荐候选人属于哪一结构呢?阮文法先生表示,包括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在内,国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各级人民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都没有自荐候选人的结构,但在选举过程中,自荐候选人总是会出现,而这些自荐候选人即使不在(中央机关)结构中,也不会对自荐候选人产生影响。

“我认为如果法律能够规范这一点就好了,但目前法律并没有对此进行规范,人们只期望机构和单位能够组织起来,但是自荐候选人在满足所有要求后的选举过程将与被提名参选的候选人相同,”Pha 先生说。

阮文法先生强调,提名候选人和自荐候选人之间是平等的,他肯定道:“当然必须平等,提名候选人和自荐候选人之间没有区别。”

阮文法先生表示,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必须推选代表,包括推荐和自荐的候选人数量,至少是当选代表人数的两倍,以便通过举手表决或秘密投票进行第三次协商,选出足够平衡的代表。“在这种多数制选举中,显然存在自荐代表,而不是因为没有结构性规定而排除在外。”

阮文法先生建议,竞选公职的候选人必须认真对待,不要只想着看看民主能走多远,或者民主是什么样的。如果只是想“试试”,就不要竞选。这样做只会浪费各级祖国阵线和各机关的时间。

阮文法先生说:“问题在于,候选人必须确定自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如果当选,是否有资格成为代表,是否按照承诺代表人民的意愿和愿望。”

据VOV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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