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死刑的人不会获得赦免。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被判处死刑但被改判为无期徒刑的人不应继续享有特赦。
11月7日,在关于大赦法项目(修订)的讨论会上,司法委员会主席黎氏娥女士表示,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提议不将大赦对象扩大到被判处死刑的人。
具体而言,常务委员会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的人是犯有特别严重罪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类生命、毒品犯罪、腐败以及其他一些特别严重罪行的人。
在被判处死刑后,总统采取宽容政策,决定将这些罪犯的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63条和第64条的规定,如果他们表现良好,这些案件将继续享受其他宽容政策,例如:减刑为有期徒刑,甚至可能只需服刑20年。
“因此,如果该法律草案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的人实行特赦,那么这一群体将享受国家过多的宽容政策,这将无法起到威慑作用,” Nga 女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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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氏雅司法委员会主席。照片:国会新闻中心。 |
关于拟议大赦的条件,代表武仲金表示,只有在涉及外交事务的案件中才应赋予政府权力,而其他案件则已由司法部门提交。
金先生认为,大赦政策体现了国家的优良传统、党和国家的宽容政策,符合人民的意愿,因此应该在国庆节、农历新年、四月三十等重大节日举行。
宁平省人民法院首席法官梅庆表示,目前对重大节日有相关规定,但是“重大事件”和“外交事务特殊情况”的定义尚未明确,因此需要在法律草案中加以澄清。
庆先生强调,大赦的时机和总统考虑大赦的权力是两回事。时机并不意味着届时一定会实施大赦,而是指是否实施大赦将由总统决定;事实上,多年来一直如此。
根据会议议程,大赦法案(修订版)将于11月20日上午由国民议会在工作会议上审议和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