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区主席被提议判处12至13年监禁

September 12, 2016 15:28

富安省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原富安省东和县人民委员会主席阮泰(Nguyen Tai)判处12至13年有期徒刑,罪名是在执行永禄炼油厂项目补偿和场地清理过程中故意违反法律。

9月12日,富安省同和县人民委员会继续开庭审理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案。

省人民检察院代表向合议庭提交起诉书并建议结案,要求宣告16名被告人犯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罪,其中15名被告人为同和县原官员。

16 bị cáo nghe đại diện VKS luận tội, đề nghị mức án. Ảnh: TẤN LỘC
16名被告人听取人民检察院代表对犯罪事实的陈述和量刑建议。图片:陈禄

关于量刑问题,人民检察院代表建议人民法院对原县人民委员会主席阮泰(Nguyen Tai)判处12至13年有期徒刑;对原县土地基金发展中心主任、永禄炼油厂项目补偿与场地清理委员会副主任阮基(Nguyen Kich)判处10至11年有期徒刑;对原县土地基金发展中心副主任黄玉胜(Huynh Ngoc Thang)判处4至5年有期徒刑。

虽然他们都是根据《刑法》第165条第3款的规定被起诉的,可判处10至20年有期徒刑,但其余13名被告人均被检察院建议判处缓刑。其中包括许多前官员,如原县人民委员会常务副主席黄玉松,原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厅长阮奇宗,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缓刑;原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副厅长杨文仁,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缓刑;原Hoa Tam 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黎文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缓刑……

被告人是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县土地基金发展中心、财政与计划厅、经济基础设施厅等部门的专家,均被建议判处缓刑。唯一被告人,平民,阮友飞(56岁,居住于富安省绥和市第七坊),被检察院建议判处1至2年有期徒刑,缓刑。

Bị cáo Nguyễn Tài, nguyên chủ tịch UBND huyện Đông Hòa, bị VKS đề nghị phạt 12-13 năm tù. Ảnh: TẤN LỘC
被告人阮泰(原同和县人民委员会主席)被检察院建议判处12至13年有期徒刑。图片:陈禄

人民检察院代表在起诉书中表示:阮泰作为同和县人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所有活动(包括赔偿工作)的负责人,指示黄玉胜和黄玉松制定计划并签署和发布批准赔偿、支持和安置计划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阮泰在指导实施补偿过程中,作出违反规定评估程序的修改、跳过评估、拒绝方案批准等行为……

阮泰指示和心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将阮友飞的四份超限土地技术文件合法化,并非法向其他四人提供补偿,造成国家财产损失。阮泰还指示对一些非法建造房屋的家庭进行补偿。阮泰在永禄炼油厂项目中,在制定、评估和批准补偿安置方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给国家造成了超过90亿越南盾的损失。

人民检察院代表表示,在侦查和法庭上,被告人阮大声称自己被错判,是没有证据的借口,逃避刑事责任。

关于民事责任,富安省人民检察院代表请求合议庭判令阮泰赔偿国家损失总额的25%,总额超过92亿越南盾。检察院要求三名被告黄玉松、阮吉和阮奇同赔偿损失总额的25%。其余被告赔偿损失总额的50%。

审判仍在进行中,预计将持续到9月14日。

据Plo.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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