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Hoc Mon 区主席被判处 18 年监禁
8月28日下午,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对发生在胡志明市霍门县的土地腐败案进行二审宣判,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等罪名,判处霍门县原人民委员会主席被告人阮文科(1954年出生)有期徒刑18年。
与此同时,Thanh Phat 建筑贸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陈氏河(1967 年出生)因“受贿”和“挪用财产”罪被判处 30 年监禁。
因同一罪行,何文和(1954年出生)被判处20年监禁。加上此前的4年监禁,何文和总共需服刑24年。
其余被告人均为原Hoc Mon区、Dong Thanh乡和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Cho Lon支行官员和干部,分别被判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审判委员会认为,尽管阮文科曾多次收受陈氏河、河文和等共计14亿越南盾的礼物和金钱,但鉴于他诚实供述、在工作中作出诸多贡献、其家人对革命作出贡献、部分补救后果,因此,其刑期减轻至刑罚范围以下(法庭上,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其27至30年有期徒刑)。
此外,法院还判决陈氏河及其丈夫向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堤岸支行赔偿180亿越南盾和3000两SJC黄金。
一审中,阮文科被判处26年有期徒刑,何某和其妻子被判处终身监禁。后经胡志明市最高人民上诉法院推翻一审判决,将一审案件交由法院进一步审理。
据越通社-LT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