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义安省拍卖公司原董事被起诉

嘉辉 DNUM_DAZBBZCABJ 14:35

(Baonghean.vn)- 阮英俊先生利用自己担任义静股份拍卖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要求三名赢得土地拍卖的人向他转账 3900 万越南盾,以完成相关文件。

2019年,义安省依据《刑法》第355条,侦查、起诉并审判了4起“滥用职权、职务侵占、侵占财产”案件。这4起案件已由相关部门处理,并正在处理中,具体如下:

1. 原荣市电力公司经营部职员潘氏秋香滥用职权侵吞27亿多越南盾案

案件概要如下:

2019年6月12日上午9点,义安省公安局侦查警局(PC03)接到潘氏秋香(Phan Thi Thu Huong)的报警,潘氏秋香出生于1976年,现住荣市黎利坊9号楼,原荣市电力营业部员工。潘氏秋香在侦查警局供述:2006年,秋香被分配到荣市电力营业部工作,负责监控、为客户清欠(软件操作)以及汇报业务情况。

ảnh minh họa
插图

每月收取完客户的电费单后,月底Ecpay收银员都要联系Phan Thi Thu Huong核对欠款情况,在软件上为客户结清欠款。Phan Thi Thu Huong利用职务之便和熟人关系,向Le Thi Thu Hien、Do Thanh Long、Tran Quoc Viet、Le Thi Thuy Van四名Ecpay员工发了一张盖有荣市电力公司印章的电费催收通知单,要求Ecpay员工凭电费催收通知单向电费销售量大的企业和个人客户催收电费,并将催收款转给Huong,Huong便可在Huong管理的CMIS系统上直接为客户结清欠款。

出于信任,Ecpay 员工将收到的款项转给了 Huong。Huong 收到款项后,在追踪系统上为客户标记了欠款。Phan Thi Huong 挪用的个人款项总额为:2,746,859,584 越南盾。

经核查现金账簿、电费收款账户,并与荣市电力公司会计兼财务主管沟通,确认上述款项并未全部存入荣市电力公司的现金基金或电费收款账户。2019年6月20日,乂安省警方侦查警察局对潘氏秋香作出刑事起诉决定,以“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对其发出逮捕令。

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 阮英俊涉嫌“滥用职权、职务、侵占财产”土地拍卖活动案。

案件概要如下:

2019年6月4日下午3点20分左右,原义静股份拍卖公司经理、1974年出生的阮英俊(Nguyen Anh Tuan)要求阮文福(Nguyen Van Phuc)、阮文芳(Nguyen Van Phuong)和阮仲达(Nguyen Trong Dat)三人(阮英俊公司举办的土地拍卖会的参与者)向阮英俊汇款共计3900万越南盾,否则​​阮英俊将不予办理土地拍卖文件。南丹县警方已进行检查、发现并记录在案。

Trụ sở Công ty Đấu giá hợp danh Nghệ Tĩnh. Nguồn ảnh: Zing.Vn
义静股份拍卖公司总部。图片来源:Zing.Vn

2019年6月10日,南丹县公安局侦查警察局对阮英俊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财产罪”一案作出刑事立案侦查决定,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并采取禁止离开居住地等预防措施。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3. 荣市教育与社会劳动中心医务人员胡德长(Ho Duc Truong)滥用职权侵吞2000万越南盾案。

案件概要如下:

2019年9月24日,荣市警方接到郑氏秋五女士(1971年出生,居住于荣市雄禄乡茂林村)的犯罪报告,指称该案:吴女士的儿子范飞龙先生(1994年出生,居住于荣市雄禄乡茂林村)目前正在荣市社会劳动教育中心接受强制戒毒治疗。

2019年5月21日,一名自称荣市社会劳动教育中心官员的男子多次拨打0368.515.562给吴女士打电话,声称如果吴女士不想让儿子受审,或者不想去比荣市社会劳动教育中心更远的戒毒所,就必须给该男子4500万越南盾。吴女士担心儿子,便答应了。2019年5月25日,该男子要求吴女士预付2000万越南盾,让儿子留在荣市社会劳动教育中心继续戒毒,并安排将钱送到荣市雄禄乡美厚村当泰迈街的一家学生咖啡馆。

Trung tâm Giáo dục lao động xã hội TP Vinh, nơi
荣市社会劳动教育中心。图片来源:丹·特里

同日上午11点15分左右,荣市警方在上述咖啡店当场抓获了一名男子,名叫Ho Duc Truong,生于1975年,家住荣市兴化乡丰庆村,荣市教育与社会劳动中心医务人员,罪名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财产”。警方没收了2000万越南盾(包括40张50万越南盾的钞票)和一部二手白色iPhone 5手机。

在侦查机关,胡德长对上述全部行为供认不讳。荣市社会劳动教育中心与胡德长签订的第48号劳动合同于2018年5月5日生效,该合同于2019年5月4日到期,但该中心尚未签订新合同,因为根据2013年《劳动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自胡德长与该中心的合同到期之日起30天内,如果胡德长没有签订新合同,他仍将在荣市社会劳动教育中心担任该中心的医务人员。

2019年6月3日,荣市公安局对案件作出起诉决定,对被告人胡德长提起公诉,并对胡德长发出逮捕令,罪名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财产”。

审判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结束,胡德长被判处 12 个月监禁,缓刑,缓刑 24 个月。

4.市场管理第八大队督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检查证件、体检、治疗过程中,挪用群众600万越南盾。

案件概要如下:

2018年12月4日上午,市场管理第8组督查阮文光(Nguyen Van Quang,1968年出生)、张文强(Truong Van Cuong,1984年出生)、武清荣(Vo Thanh Vinh,1986年出生)三人利用在检查证件、体检、治疗过程中的职务便利,向清章县玉林乡班农镇魏文雄先生挪用了600万越南盾。

Hình ảnh camera ghi được nhóm cán bộ quản lý thị trường đến nhà ông Vi Văn Hùng. Ảnh tư liệu cắt từ Clip.
摄像机拍摄到一群市场管理人员来到魏文雄先生的家。纪录片照片从视频剪辑中截取。

2019年1月18日和2019年1月29日,清章县警察局调查警察局依据2015年《刑法典》(2017年修正补充)第355条规定,对被告人张文强、武清荣、阮文光因“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对其发出逮捕令。

2019年1月29日,清章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将此案移送乂安省警察局侦查。目前,该案已完成侦查、起诉和审判。

2015年刑法典(2017年修正补充)第355条对利用职务便利、职权侵占财产罪规定如下:

1.任何人利用职务、职权侵占他人财产200万越南盾至1亿越南盾或200万越南盾以下,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年至6年有期徒刑:

a) 曾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但仍违反规定;

b)曾因犯本章第一节所列罪行之一,被判有罪,尚未消除犯罪记录,而继续犯罪。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6年至13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

b) 使用狡猾、危险的手段;

c)实施该罪行两次以上;

d)侵占价值1亿越南盾至5亿越南盾以下的财产;

d) 造成 10 亿至 30 亿越南盾以下的财产损失

e)拨付用于消除饥饿、减少贫困的款物;拨付对有革命贡献人员的款物、津贴、补贴、奖励;拨付对受自然灾害、疫情影响地区和经济特殊困难地区补助、捐赠的备用金或款物。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3年至20年有期徒刑:

a)侵占价值5亿越南盾至10亿越南盾以下的财产;

b)造成财产损失30亿越南盾至50亿越南盾以下;

c)导致其他企业、组织破产、停止营业;

d) 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a) 侵占价值 10 亿越南盾以上的财产;

b) 造成 50 亿越南盾以上的财产损失。

5.违法者还被禁止在 01 年至 05 年内担任某些职务,被处以 30,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并被没收部分或全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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