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原市场部副经理将贪污罪改成盗窃罪,逃脱死刑

June 25, 2016 06:49

贪污金额达200多亿越南盾,如果是贪污罪,被告人将面临死刑,但由于罪名改为盗窃,只被判处无期徒刑。

6月23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重新开庭一审,以盗窃财物罪判处农业银行平盛支行原营销副主管阮清仁终身监禁。

值得注意的是,Nhan最初因贪污罪被起诉和审判,该罪名最高可判处死刑。为什么Nhan的罪名被重新确定?

拿200亿去赌博

据记录,自2011年底起,在Nhan的指使下,尽管没有领导的批准文件,收银员仍将钱交给Nhan,让他从仓库运送到ATM机。整个过程没有分行领导在场,钱箱也未加封。Nhan利用分行领导的疏忽和不负责任,多次打开钱箱,共挪用203亿越南盾。

有了钱,Nhan租了一辆车去柬埔寨赌博。Nhan承认,他把在柬埔寨银行挪用的钱全部输光了。之后,Nhan因挪用公款被捕并被起诉。

2015年9月,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以上述罪名对Nhan进行一审审判。在庭审中,被告人、农业银行平盛支行的工作人员均承认,如果程序正确,Nhan不可能拿到这笔钱。

最后,法院将卷宗退回,以进一步调查,以澄清一些问题。关键在于,在2012年8月农业银行平盛分行正式决定成立ATM管理委员会之前,Nhan是否在2009年就被授权参与ATM管理委员会。

Bị cáo Nguyễn Thanh Nhàn sau phiên xử. Ảnh: HOÀNG YẾN
被告人阮清仁庭审结束后。照片:黄彦

经过重新调查,2016年初,胡志明市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Nhan的辩护律师请求合议庭将Nhan的罪名改为盗窃财产。

律师给出的理由是,案发时,Nhan尚未正式被任命为ATM管理委员会成员,而只是资本规划部门的一名员工。因此,他在无人管理的情况下偷偷挪用了这些钱。具体来说,Nhan并非ATM现金的管理人,而只是一名技术人员,负责保管四台ATM的技术钥匙以应对突发事件。

法院再次将案件退回给检察官。

从挪用公款到盗窃

经过进一步调查,人民检察院认定,Nhan自2005年起就职于越南农业银行平盛分行资本规划部。2009年12月,该分行成立了由三名成员组成的ATM管理委员会。随后,两名成员授权Do Huu Khuong(原国库会计部副主任)和Nhan担任管理委员会成员。然而,该授权并未得到主管的批准。直到2012年8月,该行领导层才正式决定允许Khuong和Nhan加入ATM管理委员会。

人民检察院表示,尽管ATM机的资金管理和补充规定非常严格,但平盛支行ATM机管理委员会并未遵循正确程序,而是让Nhan亲自操作。具体来说,Nhan估计哪台ATM机快没钱了,需要补充资金,然后打电话给收银员进行支付。支付时,收银员既没有要求提供会计凭证,也没有批准补充资金的申请,也没有编制内部现金收支明细,而是让Nhan亲自将钱存入现金箱。

ATM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大多不参与,不封存钱箱,不参与运送和押运,旧循环的钱箱从ATM运到金库时不清点,不做资金清点报告,资金余额长期不核对。

利用这一漏洞,自2011年底以来,Nhan已从越南农业银行平盛支行挪用了超过200亿越南盾。此举已构成盗窃财产罪。鉴于上述情况,人民检察院决定将Nhan的罪名由贪污罪改为盗窃财产罪,并对Nhan提起公诉。

在6月23日的庭审中,法官们同意了检察官对仁盗窃金额及新指控的裁定。最终,法院判处仁终身监禁。

此外,将“仁”罪改判为盗窃罪时,对涉案两名被告人的罪名也进行了重新认定,由故意不法行为改为过失致人严重后果(另有三名被告人也犯有相同罪行)。法院判处这些被告人有期徒刑由两年缓刑改为两年四个月零二十一天(相当于羁押时间)。

区分挪用公款和盗窃财产

侵占财产是指行为人将受托管理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行为人利用受托管理财产的职责,将受托管理的财产据为己有。利用受托管理财产的手段可能有所不同,但本质上都是利用受托的职位和权力作为条件和手段,轻易地将受托管理的财产据为己有。盗窃财产是指行为人偷偷地(秘密地)取走财产,而受托人或管理人却不知道财产会丢失,直到财产丢失后才知道损失的行为。

根据胡志明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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