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叠海洋区域和大陆架划界原则

June 27, 2014 17:47

(Baonghean.vn)-问题33、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如何规定重叠海域和大陆架划界原则?

回复: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部分第 15 条第 2 款规定了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之间领海边界的划定:

“当两个国家拥有相向或相邻的海岸时,任何国家均无权将其领海延伸至一条与测算各自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除非另有协议……”。或在该公约第五部分第74条中对相向或相邻海岸国家之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作出规定:“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应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规定的国际法以协议划定之,以达公平解决”……通常被称为根据“公平原则”。

此外,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规定了当有关各方就重叠海域和大陆架划界进行谈判但尚未达成最终解决方案时,可以采取的临时解决办法。该公约第74条第3点和第83条第3点明确规定,在达成协议前,有关国家应本着谅解与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在这一过渡期内达成切实可行的临时安排,不得损害或妨碍最终协议的达成。临时安排不得妨碍最终划界。

在实践中,越南对此类临时解决方案表示欢迎并积极提出建议,如关于在2800平方公里区域进行联合开发合作的协议。2无论是越南与马来西亚之间,还是越南、泰国与马来西亚之间,或是越南与印尼之间正在进行的谈判中,越南都主动提出在重叠区域开展联合开发合作。在北部湾,尽管划界明确,越南仍愿意与中国签署联合渔业协定,为双方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双方居民就业和生计问题创造条件。

最近,越南还与中国签署了北部湾越界油田联合开发协议,这是有意义的实践。

显然,越南并不拒绝基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临时解决方案。然而,越南不能接受中国基于覆盖东海80%以上海域的海洋边界主张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合作”主张。这一主张毫无法律依据,完全违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旨在制造“重叠区”,千方百计在东海沿岸各国合法海域和大陆架上实施“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政策。

根据越南海洋法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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