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叠海域和大陆架划界原则
(Baonghean.vn)问题 33.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如何规定重叠海洋区域和大陆架划界原则的?
回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部分第15条第2款规定了海岸线相对或相邻的国家之间领海边界的划定:
“当两国海岸线相对或相邻时,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均无权将其领海延伸至中线以外,中线上的每一点到各自领海宽度测量基线上最近点的距离均等……”。或者,《公约》第五部分第74条规定了海岸线相对或相邻国家之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相对或相邻国家之间的专属经济区划界,应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的国际法,通过协定予以执行,以求达成公平的解决方案”……这通常被称为“公平原则”。
此外,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规定了当有关各方就重叠海域和大陆架划界进行谈判但尚未达成最终解决方案时,可采取临时性解决方案。该公约第74条第3款和第83条第3款明确规定,在缔结最终协议之前,有关国家应本着理解与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达成切实可行的临时安排,且不得在此过渡期内损害或妨碍最终协议的缔结。临时安排不得影响最终划界。
实际上,越南对这类临时解决方案表示欢迎,并积极提出此类临时解决方案,例如在2800平方公里区域内开展联合开发合作的协议。2越南与马来西亚之间、越南、泰国和马来西亚之间,或者像越南与印度尼西亚之间正在进行的谈判那样,越南积极主动地提出在重叠区域开展联合开发合作。在北部湾,尽管划界明确,越南仍然愿意与中国签署联合捕鱼协议,为双方创造条件,解决迄今为止双方居民的就业和生计问题。
最近,越南还与中国签署了在北部湾跨境油田的联合开发协议,这些都是意义重大的做法。
显然,越南并不反对基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临时解决方案。然而,越南不能接受中国提出的“搁置争端、共同开发”的观点。中国提出的海洋边界主张涵盖东海80%以上的海域,既无任何法律依据,也完全违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其目的是人为制造“重叠区域”,从而在东海沿岸国家的法定海域和大陆架上推行“搁置争端、共同开发”的政策。
根据《越南海洋法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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