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叠海洋区域和大陆架划界原则
(Baonghean.vn)-问题33、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如何规定重叠海域和大陆架划界原则?
回复: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部分第 15 条第 2 款规定了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之间领海边界的划定:
“当两个国家拥有相向或相邻的海岸时,任何国家均无权将其领海延伸至一条与测算各自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除非另有协议……”。又如,《公约》第五部分第74条规定了相向或相邻国家之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应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规定的国际法,以协议划定之,以期达成公平解决”……这通常被称为“公平原则”。
此外,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规定了当有关各方就重叠海域和大陆架划界进行谈判但尚未达成最终解决方案时,可采取的临时解决办法。该公约第74条第3点和第83条第3点明确规定,在达成协议前,有关国家应本着谅解与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达成切实可行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内不损害或妨碍最终协议的达成。临时安排不得影响最终划界。
在实践中,越南对此类临时解决方案表示欢迎并积极提出建议,如关于在2800平方公里区域进行联合开发合作的协议。2越南与马来西亚、越南与泰国、马来西亚之间,以及越南与印尼之间正在进行的谈判中,越南都积极提出在重叠区域开展联合开发合作。在北部湾,尽管划界明确,越南仍愿意与中国签署联合渔业协定,为双方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双方居民就业和生计问题创造条件。
最近,越南还与中国签署了北部湾越中油田联合开采协议,这是有意义的实践。
显然,越南并不拒绝基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临时解决方案。然而,越南不能接受中国基于覆盖东海80%以上海域的海上边界主张而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合作”的观点。这一观点毫无法律依据,完全违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其目的是在东海沿岸各国的合法水域和大陆架上制造“重叠区域”,千方百计地实施“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政策。
根据越南海洋法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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