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ALCII 总经理第二次被判处死刑
此前,被告人武国豪因在ALCII公司和吉龙海股份公司发生的贪污案中犯有贪污罪,被判处死刑。
10月18日,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第二融资租赁公司(ALCII)原总经理武国豪和光荣建筑贸易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邓文海涉嫌贪污、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一案。
![]() |
被告人郝某两次被判处死刑。 |
案情显示,2007年至2009年初,郝某指使该机构以签订合同、支付租赁资产投资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是非法放贷,违反了国家有关融资租赁的管理规定,导致其破产。
为了减少坏账损失、逃避检查,郝某违反融资租赁业务规定,与ALCII有融资租赁关系的企业协商一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业务下的资产买卖合同,用ALCII的资金处理ALCII的坏账损失。
为落实上述政策,郝某主动召集公司领导及下属开会,商定了违规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方案。
实际支出金额不用于购买资产形成合同项下的租赁资产,而是用于ALCII的债务展期和坏账处理。
具体来说,2008年,郝从黎端心(海防大阳造船公司经理)手中借入600亿越南盾,并将其转交给黎文峰,用于投资平阳省长安公寓项目和购买第7郡的土地。
此后,谭某多次要求郝某和冯某偿还债务,但二人均拒绝。2009年初,谭某、郝某和冯某同意让冯某为谭某签署一份金额为750亿越南盾(含本金和利息)的债务票据。2009年3月,谭某和郝某制作了一份债务对账表,显示郝某欠谭某750亿越南盾。
为了有钱支付谭某,郝某与海某商量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和卖空合同,从ALCII公司提取资金。
郝某通过伪造合同批准付款,并五次向广荣公司转账,从ALCII公司提取了1200亿越南盾,其中郝某挪用了750亿越南盾。
除了协助郝某之外,海某还挪用了超过420亿越南盾,包括贷款和个人用途。郝某和海某通过这份合同总共挪用了国家超过1170亿越南盾。
此外,郝某在清算安芳企业租赁资产时直接挪用了49亿越南盾。
此外,为清理坏账,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革,郝海东还组织员工与中铁二局所属融资租赁企业协商,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买卖资产,使中铁二局从融资租赁业务中获取收益,用中铁二局的钱来清偿中铁二局所属企业的坏账。
郝某与海某商议并签订了ALCII公司7项合同,共计支付5010亿越南盾,造成国家损失3290多亿越南盾。两名被告人合计给国家造成损失4500多亿越南盾。
此前,胡志明市人民法院经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郝某、被告人海某死刑,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0年,两名被告人必须服刑的总刑期为死刑。
一审结束后,被告人郝某、海某提起上诉,要求减轻刑罚,胡志明市人民检察院则上诉要求继续维持对长安公寓的扣押令。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已经部分补救了犯罪后果,但造成的损失过大,被告人郝某在本案中起主谋作用,因此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依据不足,维持对二被告人死刑的判决。
在民事问题上,郝某被迫向ALCII公司赔偿49亿越南盾,海某被迫向ALCII公司赔偿640亿越南盾。
此外,法院部分修改了一审判决,接受胡志明市人民检察院的上诉,维持对长安公寓大楼的扣押令。
此前,被告人武国豪因在ALCII公司和吉隆海股份公司贪污案中被判处死刑。至此,被告人武国豪已两次被判处死刑。
据《青年报》报道
相关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