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文威被判处5年监禁,缓刑4年。

September 18, 2017 12:23

(Baonghean.vn)——审判小组在考虑加重和减轻情节后,判处被告人阮文威共计 5 年监禁和 4 年缓刑,禁止离开居住地。

» 被告人阮文威刑事案件一审开庭

9月18日上午,黄梅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阮文威涉嫌犯1999年《刑法》第257条抗拒执行公务罪、第304条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审判合议庭询问了被告人阮文爱、证人、有关人员;宣读了缺席人员的证词;审查、评估了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证据,以查明并充分查明案件每一事件、每一罪行的细节。

此前,2013年1月8日至9日,乂安省人民法院就阮文威等14名被告人涉嫌犯刑法第79条规定的“旨在推翻人民政府的活动”罪一案,公开一审开庭审理。

根据起诉书,本案被告人多次出国参加由流亡国外的反动组织“越新”领导人直接介绍的培训课程。“越新”还向被告人提供资金和电脑、摄像机、相机、电话等设备,并指使被告人使用化名,以便他们回国从事反国家、破坏人民和平生活的活动。在本次庭审中,被告人阮文威供认:“我是越新党党员,于2010年11月26日在库阿罗镇海奥酒店入党”。庭审结束后,审判委员会以“旨在推翻人民政府的活动”罪,判处14名被告人共计82年有期徒刑,其中被告人阮文威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自服完本期刑期之日起执行。


Tòa tiến hành xem xét các tang chứng vật chứng trong vụ án
陪审团审查了案件证据和证物。图片:PV

虽然在庭审中,被告人阮文爱没有如实供述,但侦查机关收集的、经合议庭审理、评估的有关文件、证据,证明这些文件、证据的收集客观、全面,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证明阮文爱的犯罪行为具有重要价值。

据此,阮文威在南河监狱服刑期满后(2013年1月8日和9日,在以“颠覆人民政府活动罪”审理被告人的一审中,被告人阮文威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缓刑4年,自服完本刑之日起执行),根据乂安省人民法院2013年1月9日第01/2013/HSST号一审判决,被移送至乂安省黄梅市琼荣乡居住地继续执行附加刑,缓刑4年,不得离开居住地。

Luật sư tham gia bào chữa cho bị cáo Nguyễn Văn Oai
河内律师协会的何辉山律师参与了被告人阮文威的辩护。

阮文威每月月初未履行一次执行义务,并无故向琼荣乡人民委员会依据《刑事判决执行法》的规定进行举报,乡警先后对其作出18项违反执行义务的记录,并直接上门解释劝解2次。

琼荣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向阮文威发出3份缓刑通知,并向乡人民委员会签发14份缓刑传票,要求其履行缓刑,但阮文威不接受也不执行。

阮文威至少两次未经批准离开缓刑场所。当局已多次提醒教育他,并三次给予行政处罚,但阮文威仍故意拒不服从,态度傲慢,甚至激烈抗拒执勤警员。

根据庭审中审查的证据材料和庭审辩论的结果,在充分、综合审查证据材料和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的基础上,合议庭认定:被告人阮文威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刑法》第304条、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不执行判决罪”、“抗拒执行职务罪”。

Hội đồng xét xử tuyên án
陪审团宣布了裁决。

经审议,审判合议庭决定依据1999年刑法第304条、1999年刑法第48条第1款g点、第十四届国会第41号决议、2015年刑法(2017年修正补充)第7条第3款的规定:判处阮文威有期徒刑2年;

依据1999年刑法第257条、第48条第1款g点的规定,判处Nguyen Van Oai有期徒刑3年;

依据刑法第50条规定,对阮文威犯2项罪名,判处5年有期徒刑,刑期自羁押之日起(2017年1月19日)计算;

根据刑法第51条规定,阮文威须服缓刑,自服完本刑期之日起4年内不得离开居住地。

多数旁听者对这一判决表示高度赞赏,认为这是一个严厉的判决,对罪名做出了正确的认定。被告人阮文爱出生并成长于国家和平独立的时代。为了给被告人一个和平独立的成长环境,越南人民一代又一代为争取独立、建设祖国付出了血汗和泪水。被告人本应努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品行端正,虔诚敬信”,秉承家风,但被告人却听信反动分子,参与了旨在推翻人民政府、反对国家、违背全民族利益的活动。

被告人被送上法庭,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执行。被告人本应以此为鉴,改过自新,做一个孝顺的儿子、好丈夫、对社会有用的人,但被告人却依然故意不服从,态度愈发叛逆,犯下诸多违法行为,恣意妄为,无视法律纪律,危害社会。这对于那些仍然妄图无视法律、违背人民利益、反对党、反对国家的人来说,也将是一个教训和警示。

记者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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