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文威被判处5年监禁,缓刑4年。
(Baonghean.vn)——审判小组在考虑加重和减轻情节后,判处被告人阮文威共计 5 年监禁和 4 年缓刑,禁止离开居住地。
9月18日上午,黄梅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阮文威涉嫌犯1999年《刑法》第257条规定的抗拒执行公务罪、第304条规定的不执行判决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审判合议庭询问了被告人阮文威、证人、相关人员;宣读了缺席人员的证词;审查、评估了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证据,以查明并全面查明案件每一事件、每一罪行的细节。
此前,2013年1月8日至9日,乂安省人民法院对阮文威等14名被告人涉嫌《刑法》第79条规定的“推翻人民政府活动罪”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审理。 根据起诉书,本案被告人曾多次出国参加由流亡海外的反动组织“越新”领导人直接介绍的培训课程。“越新”还向被告人提供资金和电脑、摄像机、相机、电话等设备,并指使被告人使用化名,以便他们回国从事反国家、破坏人民和平生活的活动。在此次庭审中,被告人阮文威供认:“我是越新党党员,于2010年11月26日在库阿罗镇海奥酒店入党”。庭审结束后,审判委员会以“旨在推翻人民政府的活动”罪,判处14名被告人共计82年有期徒刑,其中被告人阮文威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自服完主要刑期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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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合议庭审查了本案证据及证物。图片:PV |
虽然在庭审中,被告人阮文爱并未如实供述,但侦查机关收集的、经合议庭审理、评估的有关材料和证据,证明这些材料和证据的收集客观、全面,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证明阮文爱的犯罪行为具有重要价值。
据此,阮文威在南河监狱服刑期满后(2013年1月8日和9日,在以“颠覆人民政府活动罪”审理被告人的案件中,被告人阮文威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从服完本期刑期之日起缓刑4年),根据乂安省人民法院2013年1月9日第01/2013/HSST号一审判决,被移送至乂安省黄梅市琼荣乡居住地继续服刑,附加刑为4年缓刑,禁止离开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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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内律师协会的何辉山律师参与了被告人阮文威的辩护。 |
阮文威每月一次在周初不履行执行义务,并无故向琼荣乡人民委员会报告违反刑事判决执行法的规定,乡警陆续为其开具了18张违反执行义务记录,并直接上门解释劝解2次。
琼荣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已先后3次发出要求执行缓刑的通知,并签署14次传唤阮文威到乡人民委员会执行缓刑的传票,但阮文威不接受、不服从。
阮文威至少两次未经允许离开缓刑场所。当局已多次提醒教育他,并三次给予行政处罚,但阮文威仍故意拒不服从,态度傲慢,甚至激烈抗拒执勤警员。
根据庭审中审查的证据材料和庭审辩论的结果,在充分、综合审查证据材料和公诉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的基础上,合议庭认定:被告人阮文威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刑法》第304条、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不执行判决罪”和“抗拒执行职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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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宣判。 |
经审议,审判庭决定依据1999年刑法第304条、1999年刑法第48条第1款g点、第十四届国会第41号决议、2015年刑法(2017年修正补充)第7条第3款的规定,判处阮文威有期徒刑2年;
依据1999年刑法第257条、第48条第1款g点的规定,判处Nguyen Van Oai有期徒刑3年;
依据刑法第50条规定,对阮文威因2项罪名判处5年有期徒刑,刑期从羁押之日起(2017年1月19日)计算;
根据《刑法》第51条规定,阮文威须服缓刑,自该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4年内不得离开居住地。
多数旁听者对这一判决表示高度赞赏,这是一个严厉的判决,对罪名做出了正确的判决。被告人阮文威出生并成长于国家和平独立的时代。为了给被告人一个和平独立的成长环境,越南人民一代又一代为争取独立和建设国家付出了血汗和泪水。被告人本应努力学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过上好日子,信奉宗教”,这符合他的家族传统。然而,被告人却听信反动分子,参与了旨在推翻人民政府、反对国家、违背全民族利益的活动。
被告人被送上法庭,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执行。被告人本应以此为鉴,改过自新,做一个孝子、好丈夫、对社会有用的人,但被告人却故意不服从,态度傲慢、抗拒,甚至更加凶悍,多次违法,恣意妄为,无视纪律和法律,对社会构成危险。这对于那些仍然妄图无视法律、违背人民利益、反对党、反对国家的人来说,也将是一个教训和警示。
记者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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