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贫困地区尚未转岗的教师,给予相当于其工资70%的补贴。

May 30, 2013 18:08

教育培训部刚刚公布了指导实施第19/2013/ND-CP号法令第1款第1项和第2项的联合通知草案,该法令修改和补充了第61/2006/ND-CP号法令关于专门学校和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政策的若干条款。

根据该草案,在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工作任期届满的教师和教育管理官员,女教师满3年,男教师满5年,但主管教育管理部门尚未安排或调回其调往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工作前的居住地或原工作地的,继续享受相当于其原工资70%的吸引津贴和领导职务津贴、超框架工龄津贴(如有),但不再享​​受第116/2010/ND-CP号法令第五条规定的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长期工作津贴。

本联合通知规定的制度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根据 GD&TĐ)-L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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