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外交官在越南进口汽车时享有优惠待遇
驻越南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在临时进口车辆进入越南时享有特权和豁免。
政府总理刚刚颁布了第10/2018/QD-TTg号决定,对2013年9月13日第53/2013/QD-TTg号决定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其中,修改了在越南享有优惠和豁免权利的主体暂时免税进口汽车和摩托车的条件。
根据新颁布的决定,驻越南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代表机构享受越南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具体规定见政府1994年7月30日第73/CP号议定第8、9和10条(第一类),并获准按照政府2016年9月1日第134/2016/ND-CP号议定第5条第1款规定的种类和数量,在获得外交部在免税商品配额簿中规定的临时进口标准后,暂时进口免征进口税、不征收特别消费税和增值税的汽车和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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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使团、领事馆的技术和行政人员享受税收优惠和免税。 |
该决定还规定了另外两个对象,根据越南政府2016年9月1日第134/2016/ND-CP号议定第5条1款的规定,暂时进口免征进口税、不征收汽车和摩托车特别消费税和增值税,包括:外交代表机构的外交官员、领事机构的领事官员、根据越南签署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越南代表机构官员(对象2)。
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的技术行政人员根据越南政府与派遣国之间的对等原则,享有特权与豁免;总部设在越南的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工作人员根据越南签署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特权与豁免(主题3)。
上述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暂时入境:
- 外交部应按规定在免税商品配额簿中核准临时进口标准。如承继方要求临时进口汽车和摩托车,外交部仅在承继方根据海关部门的通知,按规定完成汽车和摩托车的复出口、销毁或汽车转让手续后,方可核准免税商品配额簿中的临时进口标准。
- 主体 2 曾在越南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处工作,并自获得外交部签发身份证之日起享有特权和豁免至少 18 个月,且在越南工作至少 12 个月,且在外交部签发的身份证上注明了在越南的工作时间。
- 主体3曾在越南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处工作,并享有特权与豁免,自主体取得外交部签发的身份证之日起至少12个月,且在越南工作至少9个月以上,且在外交部签发的身份证上注明了在越南的工作时间。
《决定》明确规定:上述三类主体从境外暂时进口或者从其他享受优惠政策主体回购汽车、摩托车,在办理车辆临时进口证明时,车主应当向海关提交车辆购置款银行收据(境外暂时进口的情形)或者车辆登记证书或者车辆登记注销证明(作为动产暂时进口的情形)等证明车辆所有权的文件。
上述3类主体在下列情况下,可免税暂时进口汽车、摩托车以补充数量:主体1办妥复出口手续或销毁、转移后的汽车、摩托车;主体2、3办妥复出口手续或销毁后的汽车、摩托车,因遭遇事故、自然灾害或客观技术原因无法继续使用,且自办妥复出口手续或销毁车辆之日起,在越南仍有至少9个月或以上的使用期限(在越南的使用期限以外交部核发的身份证件为准)。
上述三类主体若临时进口二手车,包括:从国外临时进口的汽车、作为动产临时进口的汽车,均须遵守政府2013年11月20日第187/2013/ND-CP号法令中关于国际货物贸易及代理商对外买卖、加工、转口货物活动的商业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中关于进口二手车的规定。
上述第10/2018/QD-TTg号决定也明确规定,二手摩托车不得临时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