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外交官在进口汽车到越南时享有优惠待遇
驻越南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在临时进口车辆进入越南时享有特权和豁免。
政府总理刚刚颁布了第10/2018/QD-TTg号决定,对2013年9月13日第53/2013/QD-TTg号决定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其中,修改了在越南享有优惠和免疫权利的主体的汽车和摩托车暂时免税进口条件。
根据新颁布的决定,驻越南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代表机构根据越南政府1994年7月30日第73/CP号令第8、9和10条规定享受越南签署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对象1),在获得外交部在免税商品配额簿中按规定核准的临时进口标准后,可按照越南政府2016年9月1日第134/2016/ND-CP号令第5条第1款规定的种类和数量,临时进口免征进口税、不征收特别消费税和增值税的汽车和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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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使团、领事馆的技术和行政人员享受税收优惠和免税。 |
该决定还规定了另外两项根据越南政府2016年9月1日第134/2016/ND-CP号议定第5条第1款规定暂时进口免征进口税、不征收汽车和摩托车特别消费税和增值税的主体,包括:外交代表机构的外交官员、领事机构的领事官员、根据越南签署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越南代表机构官员(主体2)。
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的技术行政人员根据越南政府与派遣国之间的对等原则,享有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驻越南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根据越南签署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特权与豁免(主题3)。
上述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暂时入境:
- 外交部应按规定在免税商品配额簿中核准临时进口标准。如承继方要求临时进口汽车和摩托车,外交部仅在承继方根据海关部门的通知,按规定完成汽车和摩托车的复运、销毁或转让手续后,方可核准免税商品配额簿中的临时进口标准。
- 对象2曾在越南外交使团、领事馆或国际组织驻越南代表处工作,自取得外交部签发的身份证之日起享受特权与豁免至少18个月,且在越南工作至少12个月以上,且在外交部签发的身份证上注明了在越南的工作时间。
- 主体3在享有特权和豁免的驻越南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处工作至少12个月,自获得外交部签发的身份证之日起计算,并在越南工作至少9个月以上,且在越南工作时间须在外交部签发的身份证上注明。
《决定》明确规定:上述三类主体从境外暂时进口或者从享受其他特权豁免的主体处回购汽车、摩托车,在办理车辆临时进口证明时,车主应当向海关提交银行购车付款凭证(境外暂时进口的情形)或者车辆登记证书或者车辆登记注销证明(作为动产暂时进口的情形)等证明车辆所有权的文件。
上述三类主体在下列情况下,可免税暂时进口汽车、摩托车以补充数量:主体一办理完汽车、摩托车复出口、销毁或转移手续后;主体二、三办理完汽车、摩托车复出口或销毁手续后,因事故、自然灾害或客观技术原因无法继续使用,且自办理完汽车、摩托车复出口或销毁手续之日起在越南工作时间至少为9个月以上(在越南工作时间以外交部核发的身份证件为准)。
上述三类主体,若临时进口二手车,包括:从国外临时进口的汽车和作为动产临时进口的汽车,均须遵守政府2013年11月20日第187/2013/ND-CP号议定关于国际货物贸易活动和对外购买、销售、加工、转口货物代理活动的商业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中关于进口二手车的规定。
上述第10/2018/QD-TTg号决定也明确规定,二手摩托车不得临时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