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终尊重信仰自由,团结全民族建设和保卫祖国。

September 25, 2013 11:09

(巴雍)——在民主革命时期,胡志明主席提出的“信仰自由,宗教团结”政策,为民族团结事业在抗战胜利、赢得独立、实现国家统一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党领导下,在遵循胡志明思想的指导下,全民族继续前进建设社会主义的事业中,我党始终坚持“信仰和宗教是一部分人民的精神需求,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信仰和宗教与民族并存,始终如一。宗教人士是民族团结阵线的组成部分”。



天主教村庄达兰(Da Lam,达山-杜良)的织布业。图片:Thanh Le

在每一个历史时期,我党都有新的决议,弘扬人民爱国主义精神,团结奋斗,建设和保卫祖国。

为了澄清文章中的一些内容,我想引用2004年6月18日第十一届国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宗教信仰条例》中的一些规定。第一条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国家保障公民的信仰宗教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各种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有信仰宗教的公民和无信仰宗教的公民,以及信仰其他宗教的公民,都必须互相尊重。”

第二条“宗教界人士和宗教人士有责任经常对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行使公民权利和义务教育和遵法意识教育。”第五条“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宗教活动,尊重文化价值观和宗教伦理。”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民族文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障他人的宗教自由和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第八条:“不得基于信仰或宗教而歧视;不得侵犯公民的信仰和宗教自由”,同时规定了该项权利的范围:“不得利用信仰和宗教自由破坏国家的和平、独立和统一,煽动暴力或宣扬战争,宣扬反对国家法律和政策,分裂宗教,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尊严、荣誉和财产,妨碍公民行使权利和义务,进行迷信活动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信教公民在宗教活动中,有责任尊重他人的信仰宗教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行使信仰宗教自由,不得妨碍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义务以及进行宗教活动”。

宗教是社会实体,具有自然、社会、认知、心理和情感根源……各级政府一方面要保障人民的信仰宗教自由,另一方面又有责任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因为每一位教友、每一位僧侣,既是公民,也是宗教的信徒。

在这些共同点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区分:作为公民,必须遵守法律,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法律框架内活动;作为信教群众,履行信仰宗教公民的义务,参与社会活动,是应尽的义务;宗教团体与其他社会团体平等,一切宗教活动和其他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人人平等,尊法守法,这才是文明的生活方式,文明的行为方式。

宗教活动应符合信徒合法、合法的愿望和利益,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并受到保障。我国对宗教信仰领域的国家管理是法律的结合,由各级政府机关与祖国阵线、宣传、动员、劝导和调解组织共同实施,以确保每个人和每个组织都树立正确的宗教观念。换言之,这种管理是法律与道德的紧密结合,确保参与的个人或组织能够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正确性,或通过宣传动员官员与官员对话,正确认识、正确行事,并认识到需要纠正的错误。因此,只有在动员、劝导和劝导无效的情况下,政府才会采取行政和法律措施。

现实中,必须坦率地说,在一些地方、一些时候,一些干部在履行国家管理职责过程中,由于对相关问题认识不够透彻,沟通不够到位,在涉及信仰宗教等问题上履职尽责,造成了认识和工作上的不足。另一方面,有关各方缺乏冷静和毅力,无法客观、全面地考虑问题,没有寻求共同利益进行对话解决问题,没有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操之过急,引发了不必要的矛盾,给坏人留下了可乘之机,分化瓦解,走向了歧途。这也为极端分子和反动分子利用宣传攻击、诽谤党和国家,煽动尚在愚昧无知的群众,导致对党和政府的破坏,扰乱安全秩序提供了机会。坏人利用这些东西来拍摄、拍照、撰写歪曲事实的文章,指责政府和国家侵犯人权和宗教自由。

与此同时,一些政要、官员和教友,虽然犯了错,并受到政府依法处理,却不承认自己作为公民在法律面前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他们误以为政府和国家歧视宗教人士,甚至指责政府不尊重宗教自由和人权。他们还抱有幻想,或故意向一些教友“播下”希望,以为世界上会有一个国家或组织来保护他们。他们没有意识到,总的来说,国家事务如同家务事一样,所有事务都必须有尊严、有秩序、有上下级、有秩序、有纪律;超越标准既违反道德,也违反法律。我们的民族传统清楚地表明:明辨是非、明辨是非的人,才是有道德、有智慧的人。

必须正确认识和理解,要获得自由,首先要尊重和遵守法律,遵循融入村庄、村落、地方文化和风俗习惯的道德原则……在世界各国,宗教自由都必须与严格遵守法律相联系。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有信仰、有宗教、有宗教组织的人在信仰和宗教方面可以为所欲为。一切都关乎社会、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利益,必须依法管理。法律是人民在参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意志和愿望的体现。人民授权国家严格管理社会。

宗教自由,不是非法传教的自由;不是捐献土地、侵占、新建、扩建教堂、佛塔的自由;不是建立自卫队的自由;不是勾结、协助坏人、敌对势力扰乱社会治安的自由……不是反对党和政府、破坏乡村邻里关系、分裂社区团结、影响群众安宁生活和生产经营的自由。

总而言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两个紧密相连、缺一不可的问题。公民有信仰,有宗教,依法修行;僧尼则应善于实践越南佛教僧伽四众的精神。作为一名天主教徒,我们既要做好“宗教工作,美化世俗工作”,又要“敬天爱国”。这一切,都是为了在每位僧尼、信众、高僧大德的生活中,实现“宗教美化,生活美化”。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成为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公民,与全体人民团结一心,为实现“民富国强,民主公平,文明文明”的目标,建设人民富足幸福的生活。

最后,我想引用清化教区阮山林主教巴多罗买在1997年11月17日于清化三同主教座堂举行的隆重共祭仪式上讲道的最后一部分,此举正值已故阮太巴神父逝世三周年之际:“阮太巴神父深深地汲取了基督关于生命的教诲,并通过​​自己的一生生动地展现了这一点。阮太巴神父的精神是为建设更美好的教会和社会而自我牺牲的精神。通过在国家和教会中和谐相处,阮太巴神父帮助我们在社会生活中拥有更积极的团结精神,将我们的国家建设得更好、更辉煌。”

我们的国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每天都在变化。我们神父需要思考并学习我们父亲保禄的变革精神,为国家的幸福做出贡献。我们必须改变我们的心态,摒弃陈旧和停滞不前的东西。我们必须改变我们的思维方式,改变我们的观念,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并且必须教导教友与我们一起改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国家、在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鼓励堂区和修会改变他们自己的生活和家庭,在祖国建立新的生活。我们认为,当一位神职人员在教友团体中占有一席之地,履行公民义务,是一位德行高尚的“牧人”时,他将受到社会的尊敬,受到团体的尊重,信仰也将永远活在人们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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