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调解存在诸多不足
(Baonghean)基层调解被视为维系社区团结互助、友爱互助的“粘合剂”。然而,回顾《基层调解法》实施三年来,仍存在诸多不足,严重影响了基层调解工作的有效性。
见见“囚犯和将军”
杜良县新山乡第六村调解小组组长阮德柱先生(66岁)今年已77岁,但他仍然勤于读书读报,学习在社区发生矛盾时,如何有效地处理和缓和矛盾。从事这项工作近15年,从土地纠纷、花园纠纷、婚姻纠纷、家庭暴力到打架斗殴,他都能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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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厅领导与杜良县调解员交谈。图片:Phuong Thao |
朱先生认为,成功和解最重要的两个因素是说话正确、有说服力,以及以村规民约为标准,因为现实中,今天很多村庄,尤其是农村,仍然保持着“王法弱乡俗”的现象。
村里竹篱笆背后的许多故事,褚先生都娓娓道来,比如28岁儿子虐待年迈母亲的家庭、酗酒丈夫殴打妻儿的家庭、邻居们因为篱笆、芭蕉丛发生争执,扛着武器“对骂”……回忆起来,褚先生感到欣慰,因为这些事件都因为调解小组的到场平息而化解,现在不但没有争吵,亲情、村情、邻里情也更加浓厚了。
来到距离杜良县镇中心近十公里的盛山公社,见到了11村调解组组长泰氏贤女士,我们深切体会到这位女士的热情和奉献精神。虽然丈夫远在异乡,她独自抚养两个年幼的孩子,同时身兼书记和村长,但泰氏贤女士在基层调解工作中的奉献精神和责任感,仍然让这里的人们敬佩不已。十年来,11村没有发生过任何上访事件,没有发生过重大冲突,群众生活安宁祥和。
谈及此事,Hien女士说道:“在这里,调解小组的8名成员定期密切关注每户居民的生活,了解情况,这样当出现矛盾时,他们就能知道如何去‘解决’。即使她自己很忙,她仍然定期走访每户居民,与他们分享,鼓励他们遵守法律,努力发展经济。”
像朱先生和Hien女士这样敬业热心的调解员,是基层调解工作的典范。然而,现实中,并非每个地方、每位调解员都能取得这样的成就。因为迄今为止,他们一直被认为是“扛起监狱和整个国家的重担”。
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即使有,也不过是调解成功后几十万越南盾的报酬。不仅如此,工作性质也导致调解员本身有时会受到牵连,因此很多人对冲突产生了恐惧。因此,不难理解在很多地方,调解活动有时显得形式化、敷衍化、被动化,甚至带有行政化(例如调解员要求当事人提交申请后才能接受和进行调解……)。
容量和水平都很难
除了资金困难之外,基层调解工作还存在诸多不足。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偏远地区,由于妇女教育水平低、风俗习惯落后,动员她们参与调解活动仍然困难重重,许多调解小组未能确保女性调解员的结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活动的有效性,尤其是在婚姻家庭、预防家庭暴力、性别平等等领域……例如,在山区的祥阳县,共有770名调解员,其中只有162名是女性。
乂安省司法厅法制宣传司司长黎伯绍先生表示:“大多数问题都源于调解员资金支持困难。没有资金来源,也无法动员组织和个人在资金和设施方面提供捐助和支持,因此很难提高效率。”
调解员的教育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山区,调解员往往是村里的长老、村长,在社区里享有威望,因此他们往往根据生活经验和习惯法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依据法律规定。
然而,在低地地区,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家、前法官、检察官、侦查员、执行官、审查员、官员、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尚未被鼓励和动员到其居住地担任调解员,也未支持和协助调解员在基层开展调解活动。目前,全省具有法律资格的调解员仅占4.5%。
有些情况下,由于调解员对法规掌握不够,对一些不属于调解范围、必须行政处理或刑事追究的违法案件也进行调解,直接影响基层调解活动的质量和效果,甚至侵害和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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乂安省优秀调解员大赛上的表演。摄影:Phuong Thao |
调解是一种传统,是一种优良的道德,充满人性,有社会公德和法理基础。然而,也可以看出,当前的调解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有待探讨。明确基层调解员的责任,是基层纠纷的“解结者”,防止“小事化大”或“小事化大”,有关部门需要及时拿出解决方案,予以重视,以发挥最大效用。
目前,全省共有21个区级单位,5884个调解小组,39256名调解员。2017年共接收调解案件4828件(比2016年减少356件),其中调解成功3635件(占75.2%),调解失败1081件(占18.3%),正在调解11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