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新政策自2014年3月起生效
自2014年3月1日起,多项新政策开始实施。
有些交易不以现金支付。
根据2014年3月1日起生效的现金支付法令,使用国家预算资金的组织不得在交易中以现金支付,但根据财政部规定允许以现金支付的一些情况除外。
使用国有资本的组织在交易中不以现金支付,但国家银行规定允许以现金支付的情况除外。
法令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以及非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证券登记中心登记存管的证券交易,不得以现金支付。
企业在出资交易以及企业出资的买卖、转让过程中不以现金支付,非信用机构的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时不使用现金。
为维护安全和秩序而牺牲的个人将被认定为烈士。
根据第6/2014/ND-CP号关于动员群众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措施的规定,对直接参与维护治安秩序工作而牺牲的个人,予以烈士认定。
负责维护安全和秩序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在采取群众动员措施时,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机关和组织的荣誉和财产;在采取群众动员措施时,保护个人的生命、健康、荣誉、尊严和财产。
同时,对依法采取措施动员群众维护安全秩序、取得成绩或者遭受损失的机关、组织和个人,依法依职权予以落实或者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落实。
该法令自2014年3月8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不得自行印制发票。
根据2010年5月14日第4/2014/ND-CP号法令修改和补充第51/2010/ND-CP号法令若干条款的规定,企业个人不得自行打印发票用于销售商品和服务。
第4/2014/ND-CP号法令也与现行法规相比增加了多项规定,具体而言,对于违反发票管理使用规定、税法合规风险较高的企业,财政部将依据税收征管法、信息技术法等规定,采取相应的监控管理措施,确保发票法各项规定得到妥善执行。
使用自印发票的企业,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因偷税、骗税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被认定为税收高风险企业的,不得再使用自印发票,必须在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购销发票……
该法令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银行免征黄金原料进出口税
政府总理已签署关于免除越南国家银行出口和进口黄金原料出口和进口税的决定。
据此,自2014年3月15日起,越南国家银行出口和进口的黄金原料免征出口税和进口税。
法医鉴定培训制度
根据2014年3月15日起生效的关于司法鉴定补偿制度的总理决定,对每名鉴定人员每天的司法鉴定补偿标准规定为三个等级:50万越南盾、30万越南盾和15万越南盾。
《决定》除了对司法鉴定赔偿按工作日进行规定外,还对司法鉴定赔偿按案件进行规定。
缴纳额外的社会保险来计算退休金和死亡抚恤金
根据《关于对199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在人民公安机关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退休、死亡抚恤金并转为工资领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领取人数×每期最低一般工资×缴费率×缴费月数。
附加社会保险缴费率为附加缴费年限一般最低工资标准的14%/人/月。
上述对象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国家预算保证。
本决定自2014年3月26日起施行。
贫困家庭每户可贷500万越南盾,利率为0%
根据指导整合资金实施支持贫困地区快速持续脱贫攻坚计划的联合通知,国家预算对贫困户在国有商业银行种植生产林的贷款利率给予50%的支持。
贫困家庭可以从社会政策银行以 0% 利率(一次)借款,贷款额度最高为每户 500 万越南盾,期限为 2 年,用于购买牲畜品种(水牛、奶牛、山羊)或集约化家禽品种或水产品种。
在贫困地区投资兴办农林渔业加工企业,国家财政给予其在国家商业银行贷款利率50%的支持。贫困户和少数民族劳动者可获得贷款,贷款利率相当于社会政策银行对出国务工政策对象现行贷款利率的50%。
此外,在农村和边境地区贫困户粮食不能自给的时期,向他们提供每人每月15公斤大米的援助。
每年为每个贫困地区提供 1 亿越南盾的支持,用于促进贸易、宣传和介绍产品,特别是当地的农业、林业和水产特产;向农民提供市场信息……
本规定自2014年3月28日起施行。
为残疾人提供多项教育激励措施
根据《关于残疾人教育政策的联合通知》,自2014年3月5日起,对在教育机构学习的贫困和近贫困家庭残疾人,每月可享受政府规定的相当于基本工资80%的奖学金。
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在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学习的残疾人,每学年提供10个月的奖学金;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在幼儿园、普通教育机构、继续教育机构、专门学校、融合教育发展支持中心学习的残疾人,每学年提供9个月的奖学金。
对在教育机构就读的贫困、近贫困家庭残疾人,按每人每学年100万越南盾的标准,资助其购买学习用具和学习用品。
此外,对在教育机构就读的残疾人,按规定免收、减收学费并资助学习费用。
发票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为1年。
财政部已发布第10/2014/TT-BTC号通知,指导处理与发票相关的行政违法行为。据此,处理发票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诉讼时效为1年。
对于发票行政违法行为,导致偷税、骗税、迟缴税款、少申报纳税义务的,依照税法规定,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诉讼时效为5年。
此外,根据该通知,自行打印发票和电子发票上必须正确填写的强制性内容是发票符号、发票模板符号和发票号码。对于自行打印发票或创建不包含上述强制性内容之一的电子发票的行为,将处以2,000,000越南盾至4,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本通知自2014年3月2日起施行。
关于处理证券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发布第217/2013/TT-BTC号通函,指导对证券和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该通函自2014年3月1日起生效。
《通知》规定,证券及证券市场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诉讼时效为:行政违法行为已经终止的,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行政违法行为正在发生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计算。行政违法行为发现之日为行政违法行为记录之日。
关于对证券及证券市场违法个人和机构罚款的确定,财政部规定: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金额为该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幅度的平均值。罚款幅度的平均值是将罚款幅度的最低罚款金额与最高罚款金额之和除以二确定。
据VOV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