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修改补充高等教育法若干条款 新增内容较多
教育和培训部刚刚公布了该法草案,对该法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高等教育征求意见后提交政府。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提出了大学组织架构、校长和副校长认定方案等问题。
此次法律草案共10章,对《高等教育法》12章73条进行了修改补充,修改补充了36条,旨在拓展高等教育自治范围,增强高等教育自治的有效性,提高高校治理能力,创新人才培养管理模式,确保教育质量和效率,与国际接轨。
特别是针对高校组织架构、校长、副校长认定等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法律草案提出了意见征集的方案。
并不是每个省都有大学。
在总则方面,草案修改了第九条关于高校分层等级、第十一条关于高校网络规划、第十二条关于国家关于高校教育发展的政策等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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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大学教育法》修改补充草案有很多新内容。 |
修改补充关于高校分层分级和排名的第九条,旨在促进高校自主发展,使其能够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阶段性条件与需求进行调整。修改补充关于高校排名的规定,旨在增强高校之间的竞争动力,提高高校办学质量和效率,并为相关个人和组织提供信息。
修改补充了关于高校网络规划的第十条,旨在将党在十九号决议中提出的规划由按行政单位规划转变为按部门、领域、社会和市场需求规划的政策制度化,并规定:对运行不畅的高校,可以合并、整合或撤销;并非每个省都必须设立高校。修改补充内容是为了确保符合《规划法》。
第十二条关于高等教育投资政策的修改规定,高等教育预算通过项目、计划、学生信贷政策以及培训和科研命令来实施,以满足国家的发展要求。
订单式培养和科研政策按照竞争和平等原则实施,不分类型。草案还规定,实行社会化的高校优先享受无偿划拨土地、土地租赁用于办学,并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用于培养和科研活动的机器设备进口关税。
此外,还补充规定,总理设立的科研机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博士生培养。
学校董事会选举了校长。
在高等学校组织机构部分,将第十四条规定的大学、学院组织机构中补充企业组织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占51%以上的高等学校,可以自行确定组织机构。
大学理事会代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大学理事会的其他规章制度将根据当前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几年大学自治的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对于民办高校,明确区分民办高校董事会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董事会,同时删除“高校所在地管理机构代表”的规定。
论大学的组织结构草案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高校设立“学院”和“科研院所”,不设“成员学院”或“成员科研院所”。草案第二款规定,高校设立“成员学院”和“成员科研院所”。
教育培训部认为,这是一个在法律起草过程中存在不同意见的问题,需要咨询政府。不过,教育部根据世界通行做法提出了第一种方案,即多学科大学模式,英文名称为University。在管理方面,多学科大学通常采用三级结构:大学级、学院级及同等级别(College、Faculty、School)和系级(Depar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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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扩大了大学自治的范围,增强了大学自治的有效性。 |
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大学模式中不设“成员”字样,是为了发挥多学科大学的优势,调动全系统的综合力量,解决专业化大学无法承担的庞大人才培养和科研任务。
那就是:为每位讲师创造深入钻研专业的机会,让学生能够选择跟随最好的老师学习,让学校能够尽快开设跨学科的培训和研究项目,满足4.0工业革命背景下科学技术的要求。
草案中关于高校治理机制的规定,部分明确了公立大学理事会的作用、职能、任务和权限,特别是明确了各高校理事会与校长之间的治理和管理职能。
论校长、副校长的认定在规范校长的第16条和第二十条中,草案也给出了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是由学校理事会组织选举,并提交教育培训部认可,第二种方案是由主管管理机构认可。
这也是意见众多的问题之一,教育培训部也想征求政府的意见。但教育培训部提出的方案一是因为草案规定,大学理事会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因此大学理事会有权自主选举校长,并将选举结果报教育培训部承认,以落实国家对高等教育的统一管理,监督高校领导职务的规范和法律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在整个系统内开展高等教育的根本性和综合性创新。
教育培训部不干预人事工作以及学校董事会校长和副校长的选举程序。教育培训部仅在审查档案并确认所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均已得到充分执行的情况下才会予以认可,以便根据全系统通用的能力标准管理校长职位。
大学主动决定学费
教育培训部认为,大学自主权的实施表明高等教育的财务监管仍不适用。因此,法律修正案补充草案也规定了许多问题,旨在赋予学校更多自主权。
关于学费,高等教育机构已转向规范培训服务价格,以遵守《价格法》和《收费与收费法》。高等教育机构有权根据政府关于培训服务价格的规定,主动制定和决定培训服务价格,并确保其与培训质量相符。培训服务价格必须按学年和课程与招生公告同时公布。
关于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草案规定,公立高等学校有自主经营性支出、投资性支出或者自主经营性支出,经学校董事会决议批准的,可以自行决定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源,可以使用学校的合法收入来源以及学校自行筹集的其他合法资金。
决定学校资本、资产和品牌价值的用途,按照保护和发展国有资本和资产的原则,与组织和个人合作开展培训、科学研究和技术转让。决定学费和职业收入来源、订购和分配任务的资金来源(包括工资支出、业务活动支出、管理支出)的内容和水平,并在高等教育机构的内部支出规章制度中规定。
草案还对培养专业开设作出了规定,明确高等学校自主开设专业权,允许高等学校在符合质量保障条件的情况下开设专业,例如经高等学校质量认证标准认定、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决议批准开设专业、按规定符合开设条件的本科、硕士层次自主开设培养专业;卫生健康、国家安全类专业群除外。
在招生数量和组织方面,调整补充招生数量由培养专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结合师资队伍数量、质量、设施条件和其他质量保障条件确定;高等学校自主确定招生数量,向社会公布高等学校的招生数量、培养质量和培养质量保障条件,确保输出质量满足社会需求。
根据丹特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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