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宪法修正案都进行了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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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安排,10月23日上午,国会代表分组讨论两项重要内容: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和关于实施1992年宪法(2013年修订)的决议草案。

Ông Trần Trọng Nghĩa - đại biểu Quốc hội TP.HCM phát biểu ý kiến. (Ảnh: Nguyễn Dân/TTXVN)
胡志明市国民议会代表 Tran Trong Nghia 先生致辞。 (照片:阮丹/越通社)

同意编辑部的许多修改意见。

讨论会上,代表们高度评价1992年宪法修正案起草委员会关于在充分听取人民和国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对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若干基本内容进行解释、审议和修改的报告。许多内容已得到合理修改,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严格遵循1991年纲领(2011年补充发展)、越共中央代表大会决议以及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关于修改1992年宪法的目的、要求、基本观点和主要方向的决议和结论。

阮廷权代表(河内)对起草委员会接受并修改草案表示高度赞同。他指出,宪法修正案草案已实现五项基本内容,即更加明确地肯定人民主权,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体现在代议制民主和直接民主中。

代表们评价说,这次宪法修正案草案完善了政治体制和国家管理机构模式,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划分更加明确。

与会代表评价认为,草案中人权、公民权利得到了保障、实现了,并具备了通过合法化进入生活的潜力;同时,国家与公民关系中的制度更加趋向民主,国家责任相对于与公民关系有所强化……

关于宪法序言,阮富仲总书记指出,序言要简洁、精炼、概括,尤其要准确。本次宪法修改草案的优点是比以前更短更精炼,但还不够准确、不够好。

具体依据 序言中有这样一段话:“1930年以来,越南共产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遵循胡志明思想,领导人民进行了长期艰苦的斗争……” 总书记说,这样写缺乏科学性,理论不通,“1930年”应该换成“在整个革命斗争中”或“80年来”,这样更合理、更连贯。

要创新地方政府组织模式。

经过讨论,许多意见一致,同意了大部分内容,并经起草委员会审议和说明,特别是关于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卫祖国、国会等章节的内容。

在讨论地方政府内容时,许多意见认为,要创新地方政府组织模式,使党的决议制度化,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发展的要求;同意草案继续保留1992年宪法第118条关于行政单位的规定,为国家营造团结、协调、稳定的局面;并同草案一样,增加关于专门行政经济单位的规定。

但阮廷权代表对“地方政府”一词仍有疑虑,建议以“按行政单位组织的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替代“地方政府”。

就此问题,河内代表裴氏安表示,应该对地方政府和城市政府模式试点前后进行总结和比较。任何行之有效的模式都将被挑选出来进行复制,而不是大范围推广。

许多意见赞同增设国家选举委员会这个机构,认为这更充分、更深入地体现了人民主权,为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创造了机制,将党的“加强直接民主形式,完善选举制度……”的方针制度化;“研究补充国家审计机关、国家选举机关等一批独立机构”。

一些人认为增加这一规定是必要的,因为它关系到代议制民主的重要规定。但也有一些意见建议起草委员会继续审查和考虑这一内容。

需要颁布关于实施宪法的决议

经讨论,不少意见赞同《关于实施1992年宪法(2013年修正案)的决议草案》。不少意见认为,1992年宪法(2013年修正案)内容变化较多,调整了不少国家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为落实宪法中若干新的规定和宪法中修改、调整的内容,必须有既保证过渡性又能保证国家机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规定;同时,也必须有一定时间,以便根据宪法新的规定,审查、研究、修改、补充或颁布新的法律、条例及相关法律文件……

另一方面,为保证宪法得到全面正确理解和实施,要按照完善国家机构和法律体系的路线图,明确各机关、组织和个人贯彻落实宪法、组织实施宪法的职责,确保宪法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得到严格实施。

不少观点认为,国会发布决议,规定实施1992年宪法(2013年修订)若干要点,十分必要,符合历次宪法修改和实施的惯例。事实上,在1946年、1959年、1980年和1992年宪法通过后,国会都曾发布决议,规定实施宪法的若干要点,以确保在新宪法和现行宪法实施过渡时期,国家机器和法制的稳定和连续性。

据越通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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