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多辆救护车在路上滥用警报器
许多救护车司机即使不在负责运送或接送病人,在行驶过程中仍会使用优先信号、警报器和闪光灯。
多次违规
近期,义安交警连续查处多起救护车司机在道路上行驶时滥用优先信号、违规鸣笛、闪灯(未搭载病人但仍使用这些装置)的案件。
典型案例是,2025年2月12日20时15分左右,演州交警派出所工作组在1A国道Km445+500路段执勤时,发现一辆37A-293.18号牌的救护车,驾驶员为NHS(居住于演州县演富乡),尽管没有搭载病人,却不断打开优先行驶信号灯并大声鸣笛。演州交警派出所拦停车辆检查后,对其作出行政罚款记录,并暂扣其驾驶证。

2025年2月13日,交警部门还发现两起救护车司机违反规定使用优先信号灯的案件。具体来说,下午1点15分,第一道路交通警察大队在48号国道执勤时,要求拦截并检查由驾驶员PHN(1963年出生)驾驶的37B-026.05号牌救护车,该驾驶员居住在义安省太和市。经检查,发现救护车使用优先信号灯装置的许可证已过期。工作组作出记录并暂时扣留了驾驶员的驾驶证。
随后不久,同样是2025年2月13日下午4点30分左右,第五道路交通警察大队在46B国道2+600公里处巡逻时发现一辆由TVP(1991年出生)驾驶、牌照为37B-032.75的救护车有违规迹象,于是示意车辆停车检查。
检查时,救护车的紧急信号灯已打开,但车内无人,救护车司机无法证明自己当时正在使用紧急信号灯执行职务。

道路交通警察五大队认为该案驾驶人使用优先信号装置的行为不符合规定,依法作出了笔录,对救护车驾驶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并依法暂扣其驾驶证。
需要严肃处理
根据《2024年交通秩序安全法》第27条规定,参与交通的优先车辆包括:消防、灭火和救援警察的消防车和其他为执行消防任务而动员起来的部队的消防车;执行紧急任务的军队、警察和检察机关的车辆;交通警车引导的车队;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执行任务的护堤车辆;执行救援、救灾、应对自然灾害和疫情任务的车辆,或根据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下执行任务的车辆;送葬队伍。
救护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优先通行权(第三优先权),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然而,许多救护车司机在非执行任务时公然开启优先通行灯,引发公众,尤其是道路使用者的愤怒,也降低了让路给优先车辆的法律效力。

现实中,各种蓝白牌照的救护车随处可见,几乎所有救护车参与交通时都会鸣笛不停,让人分不清哪些车辆真正需要优先让行。而这些救护车是否真的在执行抢救病人的任务,也只有有关部门核查时才能发现。
事实上,利用救护车作案的案例屡见不鲜。具体来说,2022年5月31日晚,经过一段时间的监控和立案侦查,归合县警方发现并逮捕了居住在金山镇(Que Phong)的潘青兰(Phan Thanh Lam,1984年出生),其涉嫌非法运输毒品。
具体来说,为了掩盖罪行,潘青林(Phan Thanh Lam)以驾驶救护车送病人去急诊室的名义,使用私人救护车运送毒品。他利用这辆优先车辆的优势,轻松地在路上行驶。被捕后,他驾车冲撞逮捕部队,试图逃跑,但未能成功。
针对不少救护车司机在参与交通时滥用优先信号灯的现实,有观点认为,为杜绝此类情况发生,除做好宣传工作外,有关部门还需加强检查,严厉查处违规使用优先信号灯的行为。

省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代表表示,2024年《交通秩序与安全法》规定,禁止下列行为:不依法履行任务时,行使优先行驶车辆的权利;不按照法律规定安装、使用优先行驶信号装置。
另外根据2024年《交通秩序与安全法》,救护车只有在运送急救病人或接送急救病人时才享有优先通行权;执勤时,必须闪烁红灯;从任何方向穿过交叉路口时,都允许先于其他车辆通行;不受速度限制;可以无视交通信号灯行驶,在对面道路上行驶,其他道路可以通行;对于高速公路,只允许在紧急车道上对面行驶;必须服从交通管制员和临时标志的指挥。
救护车若未按规定值班,将因用途不当而无法享受优先通行权。在滥用救护车过程中,如果该车辆鸣笛、闯红灯或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