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省级渔业管理机构的意见分歧很大
虽然农业与农村发展部(MARD)授权政府提出建立省级渔业监督部队的建议,但科学、技术和环境委员会(KH、CN&MT)的审查报告对此问题提出了三种意见。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阮春强6月6日上午在提交《渔业法修正案》时表示,负责确保海上渔业执法和直接执行保护海上水生资源任务的权力机关包括:在中央一级,设有渔业管理局和5个地区渔业管理局分局;在省一级,设有28个沿海省市的渔业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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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春强部长 |
组织实施水产资源保护任务的单位是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渔业司的监察司或法制司、监察司。为执行此项任务,在28个沿海省市共有94艘船舶、小艇和独木舟;执行任务的人力资源为345名船员(其中公务员92人,雇员71人,合同工182人)。
阮春强部长在提议成立省级渔业监察局时表示,“因此,成立省级渔业监察局基本上不会创造额外的人力资源和资金,只会产生国家预算来支付这个队伍的津贴,像目前的渔业监察局每年的津贴约为90亿越南盾”。
国会科学技术与环境委员会主席潘春勇在《渔业法(修正案)》审查报告中表示,针对这一问题,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类意见建议继续保留现有的中央渔政监察力量,不设立省级渔政监察体系,但应在法律草案中增加专门渔政监察人员的资源和制度,并对渔政监察的组织和运作作出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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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科学技术与环境委员会主席潘春勇 |
代表们给出的理由是,《渔业法》实施13周年总结报告尚未全面评估专业渔业检查队和渔业监管部队的工作和成效。因此,将28个省级渔业分局的专业渔业检查队划归渔业监管部门并不合适,只需增加资源、完善检查机制,并与地方渔业监管部队做好协调即可。此外,增设省级渔业监管部队也不符合第39号决议的精神。
第二种意见认为,除中央渔政监察队伍外,还应按照草案在沿海28个省区建立渔政监察体制,由渔业分部门的专业渔政监察队伍转制而成。因为地方专业渔政监察队伍在履行职责时仍面临诸多困难,因为地方专业渔政监察队伍依据《监察法》运作,没有配套的辅助工具,没有渔政监察员那样的强制制裁,在海上执行监察任务时也不享有渔政监察员那样的政策制度。
第三类意见认为,除中央渔政监察力量外,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调整地方专业渔政检查力量的基础上,组建省级渔政监察机构。
“这将成为解决地方水产资源过度开发问题的有力工具。政府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需求,适度调整部分省份的渔业管理力量建设,例如海岸线较长、地形复杂、作业渔船数量较多的省份……”——科学技术与环境委员会主席表示。
他表示,在一些拥有特殊海域的省份,专业渔政检查力量转为渔业管理力量,基本不会增加人员,确保按照第39号决议精神落实。
据C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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