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省级渔业监察机构,存在许多相互矛盾的意见。

June 6, 2017 17:57

虽然农业和农村发展部 (MARD) 授权政府提出建立省级渔业监督部队的提案,但科学、技术和环境委员会 (KH,CN&MT) 的审查报告对此问题提出了三种意见。

今天上午(6月6日),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阮春强在介绍《渔业法(修订版)》草案时表示,负责确保海上渔业执法并直接执行保护海上水生资源任务的机构包括:中央层面设有渔业管理厅和5个区域渔业管理分厅;省级层面设有28个沿海省市的渔业分厅。

阮春强部长

负责组织实施水生资源保护任务的单位是农业农村发展厅渔业分局的检查部门或法律部门检查部门。为执行这项任务,在28个沿海省市,共有94艘船舶、船只和独木舟;执行这项任务的人力资源为345名船员(其中92名是公务员,71名是雇员,182名是合同工)。

“因此,设立省级渔业监察局基本上不会创造额外的人力资源和资源,只会产生国家预算来支付该团队的津贴,就像目前的渔业监察局每年大约90亿越南盾一样。”——阮春强部长在提议设立省级渔业监察局时说道。

在对《渔业法(修订)》草案的审查报告中,国会科学、技术和环境委员会主席潘春勇表示,对此问题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建议继续维持现有的中央渔业监察力量,不建立省级渔业监察系统;但制定政策增加专业渔业检查员的资源和制度,并在法律草案中对渔业监察的组织和运作进行合法化规定。

科学、技术和环境委员会主席潘春勇

代表们给出的理由是,《渔业法实施13年总结报告》并未全面评估渔业检查队伍和渔业管制队伍的活动和成效。因此,将28个省渔业分部门的专业检查队伍划归渔业管制部门并不合适,只需增加资源、完善检查制度并与区域渔业管制部门加强协调即可。此外,增设省级渔业管制队伍也不符合第39号决议的精神。

第二种意见认为,除了中央渔业监察力量外,还有必要按照法律草案,在28个沿海省份建立渔业监察系统,以渔业分部门的专业渔业检查力量为基础进行转移,因为地方专业检查力量在履行职责时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因为它依据《检查法》运作,缺乏配套的支持工具,不像渔业检查员那样拥有强制制裁手段,也不像渔业检查员那样享有海上检查的政策和制度。

第三种意见认为,除了中央渔业监察力量外,还应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在重组当地专门的渔业检查力量的基础上,建立省级渔业监察力量。

“这将是帮助克服当地水生资源过度开发问题的有力工具。政府将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对一些省份,例如海岸线长、地形复杂、作业船只数量多的省份,进行相应的渔业管理力量建设监管……”——科技环境委员会主席表示。

据他所说,在一些拥有特殊海域的省份,将专门的渔业检查部队转变为渔业管制部队,基本上不会增加​​人员,从而确保按照第 39 号决议的精神执行。

根据C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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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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