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银行关于银行担保活动的规定

October 4, 2012 14:55

越南国家银行(SBV)刚刚发布了第28/2012/TT-NHNN号通函,规范信贷机构(CI)和外国银行分行的担保业务。关于担保义务的范围,该通函明确规定,担保人可以承诺担保被担保人以下六项义务的部分或全部:

越南国家银行(SBV)刚刚发布了第28/2012/TT-NHNN号通函,规范信贷机构(CI)和外国银行分行的担保业务。关于担保义务的范围,该通函明确规定,担保人可以承诺担保被担保人以下六项义务的部分或全部:

首先,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的义务。

第二,为实施工程或者投资计划、生产、经营或者生活服务而购买的材料、货物、机器设备以及费用的支付义务。

第三,向国家缴纳税款、费用和其他财务义务。

四、参加投标的义务。

五、合同履行、产品质量保证、预付款收付及退还等义务。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法律义务。

《通知》还明确了被担保人的条件,即其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担保义务及产生担保义务的交易合法;能够妥善、全面地履行对担保关系中相关当事人的承诺。

关于担保申请文件,根据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担保活动的实际情况,以及每个客户群体的具体特点,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对客户需要向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提交审批和担保的文件类型和档案要求提供了具体说明。

《通知》还明确规定,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开具的外汇担保,应当与其在国内外市场的业务范围及外汇服务提供情况相符。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应当向居民单位和个人开具外汇担保,用于其因合法外汇交易产生的担保义务。

本通知自2012年12月2日起施行。该日期前已签署的担保承诺,应当继续按照已签署的协议履行,直至担保义务终止。上述承诺的修改、补充,应当符合本通知的规定。


(据 Chinhphu.vn 报道)- 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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