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起生效的未决经济政策
许多新政策将于2023年6月起生效,例如:改变租户电价的计算方式;通过招标选择社会住房项目投资者的原则;不允许参与多层次营销的情况……
租户电价变化
学生及员工租户将适用第09/2023/TT-BCT号通函第1条第4款规定的新电费计算方法。本通函自2023年6月15日起生效。
租赁合同12个月及以上,暂住或常住户口:房主直接签订购电合同/代表租客签订购电合同,其中包含房主缴纳电费的承诺;
对于12个月以下的租赁合同,房东无法完整申报用电人数:对电表上的所有电量数字均适用101-200千瓦时家庭用电3级零售价。
![]() |
第10/2023/TT-BCT号通函补充了电力运营许可证的颁发权限。图片来源:EVN |
对于少于12个月的租赁合同,房东必须申报全部用电人数,并根据用电地点的居住信息向房东发放配额。因此,每4人视为一个用电家庭,配额计算如下:
1人算作1/4规范;2人算作1/2规范;3人算作3/4规范;4人算作1规范。
当租户数量发生变化时,房东将通知调整电费计算费率。
补充电力经营许可证颁发权限
2023年4月21日,工贸部颁布了第10/2023/TT-BCT号通函(自2023年6月9日起生效),修改和补充了2020年9月9日颁布的第21/2020/TT-BCT号通函的若干条款,该通函规范了颁发电力运营许可证的顺序和程序。
第10/2023/TT-BCT号通知补充了关于颁发电力运营许可证权限的第12条第3款。工业贸易部和电力监管局颁发电力运营许可证的权限已在2020年2月5日政府第17/2020/ND-CP号法令第3条第19款中规定,该法令修改和补充了工业贸易部国家管理下有关投资和经营条件的若干法令条款。
此外,《通知》在第十四条第七款后补充了第七款a项,明确了取得电力经营许可证的发电单位的责任。发电、输电、配电单位在电力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前,必须全面遵守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环境、接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依照建设法的规定需要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结果书面批准的电力项目,发电、输电、配电单位必须在电力项目投入商业运行或者正式投产之日前,取得依照建设法的规定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结果书面批准。
发布9项国产机械设备清单
计划投资部于2023年4月14日发布了第01/2023/TT-BKHĐT号通知,公布了可在越南国内生产的机械、设备、零部件、专用运输工具、原材料、物资和半成品清单。本通知自2023年6月9日起生效。
据此,《通知》列出了9类国产机械设备。
关于识别和比对信息的原则,《通知》明确,对国产货物的识别,必须以“货物名称”和“规格、技术特征”为依据;对于仅供查询的“进口税则代码”,进口货物的识别,依照税法规定执行。
上述货物清单为认定国产货物的依据,并不包括本通知尚未规范的其他国产货物。
修改社会住房项目招标选择投资者原则
建设部于2023年4月28日颁布了第03/2023/TT-BXD号通知,修改并补充了第09/2021/TT-BXD号通知第3条,指导实施第100/2015/ND-CP号关于社会住房发展和管理的法令内容。
具体而言,第03/2023/TT-BXD号通知修改补充了关于以招标形式选择社会住房建设投资项目投资者的原则的第3条第1款d点。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
5种情况不准参与传销
不准参与多层次传销的情况,于2023年6月20日起生效的第18/2023/ND-CP号法令第1条第23款有所规定,即未持有与其参与多层次传销的企业有关之越南工作许可的外国人,除有豁免情况外,可参与多层次传销(旧法规仅规定,外国人无须持有越南工作许可,除有豁免情况外)。
其余主题与第40/2018/ND-CP号法令关于多层次商业活动管理的旧规定相同,包括:
- 因生产或交易假冒商品、生产或交易违禁商品、虚假广告、欺骗客户、侵占财产、滥用信托侵占财产、非法占有财产等罪名正在服刑/有犯罪记录的人……
- 已受处罚但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多层次传销者,视为未受到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私营企业或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业主、二人或二人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股份公司的创始股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包括在根据政府2014年5月14日第42/2014/ND-CP号关于管理多层次传销活动的规定和本法令规定已被吊销多层次传销登记证书的多层次传销企业担任上述职务的组织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