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号法令关于新闻版权费制度的新规定
4月2日下午,信息和通信部(MIC)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政府2014年3月14日颁布的第18/2014/ND-CP号法令,规范新闻出版领域的版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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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媒部副部长张明俊在新闻发布会上发表讲话 |
1/ 为符合《知识产权法》,整个法令已将“作品所有者”一词替换为“版权所有者”。
2/ 该法令补充了法令第 5 条中有关新闻出版领域版税制度投诉和控告的框架规定。
3/ 该法令明确规定了向作者或版权所有者以及参与新闻作品相关工作的人员支付的版税和报酬,具体标准取决于作品的类型、质量、作品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程度、对作品的贡献程度、鼓励作品创作的规定以及新闻机构使用作品的规定。作者的版税不得低于参与同类作品相关工作的人员的报酬。
4/ 转载新闻作品时,如引用其他新闻机构的资料,且该等新闻机构已同意根据版权和版税规定共享信息,则由该新闻机构决定。
5/ 自作品发表或出版之日起不迟于60日,作品使用方须按照决定向作者或版权人支付全部版税。
新闻机构已与稿酬受益人联系并通知3次以上未得到回复的,该笔稿酬将转入下一年度稿酬基金。
本规定是新闻机构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的依据,保障了稿酬收入人的合法权益。
6/ 该法令中关于报刊版税框架只规定了最高系数,没有规定最低系数。根据许多报刊机构的实际情况,第61/2002/ND-CP号法令中规定的版税框架最低系数过高,难以缴纳,尤其是各省和直辖市党报在某些报刊类型上无法按照最低系数缴纳版税。因此,信息通信部建议在版税框架中不规定最低系数,只规定最高系数,并已获政府在第18/2014/ND-CP号法令中采纳。
7/ 关于新闻业单位版税系数值:该法令规定,单位版税值等于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武装部队基本工资的10%,而不是符合工资规定的最低工资的10%。
8/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基金:
对于包括印刷、电子、广播和电视在内的新闻机构:该法令明确规定了版税基金的来源如下:新闻活动收入;新闻机构经济活动收入;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支持和赞助;以及国家预算支持(如有)。
自筹办事费用的新闻机构和实行特殊机制运行的广播电视台,其版权费由新闻机构根据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确定。
对于尚未支付运营成本的新闻机构,管理机关负责根据第18/2014/ND-CP号法令第8条第2款、第11条第2款规定的预算,为新闻机构设立版权基金提供资金。
9/ 印刷版和电子版报纸作品的版税和报酬:
该法令还补充规定:获得报酬的主体是收集文献、提供信息以服务于新闻作品创作的人员。同时,明确规定新闻机构负责人和编辑有权获得报酬;报刊类型为网络媒体,在版税框架内,同时明确规定,对于有署名的报刊类型,为1期。对于电子报纸,读者提供信息的版税和报酬由总编辑决定,除非另有约定;对于采访,采访者和被采访者由新闻机构按照新闻机构的规定支付版税。
10/ 音像出版作品的版税和报酬:
与第61/2002/ND-CP号法令的规定相比,第18/2014/ND-CP号法令对有权获得报酬的主体进行了更明确的定义和补充,例如:广播电视报刊机构的领导、编辑、音响技术人员等。法令根据实际,在版税框架中增加了“讨论和交换”类别。
该法令还涉及其他领域版税的法律规定。第18/2014/ND-CP号法令第10条第5款c点规定:“对于戏剧作品和其他表演艺术作品、电影作品,作者或作品所有人应当根据戏剧作品和其他表演艺术作品版税、电影和录像作品版税的法律规定,享受相应版税标准的版税。”
为更加符合广播电视实际运作,第18/2014/ND-CP号法令第10条第6款b点规定:对于广播桥段、电视桥段、广播直播节目、电视直播节目及本法令未规定的其他类型节目,根据节目性质和规模,由广播电视台总台长(或台长)决定对表演这些节目的作者或版权所有者及相关人员支付版税和报酬的数额。
信息传媒部新闻司司长黄有良表示,经过十多年的实施,这为出版商和新闻机构建立版税基金并向作者和作品所有者支付版税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法律基础;创造了团结;同时,对于主要依靠国家预算运营的新闻机构和出版商来说,这是管理机构考虑资金支持的基础。
本法令自2014年6月1日起生效,政府2002年6月11日颁布的第61/2002/ND-CP号法令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制度的第二章、第五章和第六章同时失效。
张明俊副部长表示,该法令规定的新版税率不仅有利于促进创意,还能帮助新闻机构在版税率来源方面更加自主,从而筛选出更高质量的新闻作品和出版物。为确保该法令的生效,信息传媒部将发布指导性通告并开展检查活动。
信息传媒部副部长张明俊建议,要求各新闻机构做好宣传工作,严格执行政府的这项法令。
据ICTPress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