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有功人员优待条例》新内容

Hoai Thu(合成) May 17, 2022 10:55

(Baonghean.vn)-《对有革命贡献者(NCC)的优惠待遇条例》有很多新内容,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实施有革命贡献者(NCC)政策的深切关注,并符合实际。

政府于2021年12月30日颁布的第131/2021/ND-CP号法令(以下简称“第131号法令”),详细说明并实施以下措施NCC条例新点较多。131号令共8章185条。131号令的新点在于对各类非营利性企业主体享受优惠待遇的条件、标准、认定依据、记录、程序、权限、处理顺序、认定认定、时间等进行了具体细致的规定。

第131号法令的一些新内容如下:

1.1945年1月1日前革命积极分子认定条件及标准:

新增一项:优惠待遇认定及享受程序及材料:个人向乡镇人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委员会报请主管机关(部委、支部、市委、省委)作出认定决定,由劳动荣军社会部作出享受决定。

2.烈士及烈士亲属:

- 烈士表彰条件和标准:与第31/2013/ND-CP号议定和第05/2013/TTBLDTBXH号通知不同,对于在特别艰苦地区患病,但在省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的,或在外地患病,经治疗未痊愈,仍调往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不予表彰。

-烈士认定文件及程序:新条例增设了一项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学习牺牲和伤害典型案例的活动。这些典型案例包括:在拯救生命、拯救国家和人民财产或者阻止和逮捕犯罪分子时特别勇敢,具有重大荣誉意义的典型,受到教育,并在社会上广为传播。

-解决烈士亲属​​优待津贴的资料及程序:个人作出声明,经永久居住地乡人民委员会确认后,连同“祖国感谢”证书的认证副本和作出享受决定所需的文件之一,送至管理烈士档案的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

(与第 31/2013/ND-CP 号法令和第 05/2013/TT-BLDTBXH 号通知不同,个人向劳动荣军和社会部提交申请,而不是像以前那样由个人向乡级人民委员会提交申请,由乡级人民委员会向劳动荣军和社会部提交申请,由劳动荣军和社会部向劳动荣军和社会部提交申请)

- 具有扶养烈士功绩的人必须年满16周岁,并具有劳动能力或具备扶养烈士的经济能力。

-烈士妻妾与他人结婚办理优待手续及材料:新增内容包括:需提供因革命活动致其生前无法赡养生父或生母的证明。请附下列证明因革命活动致其生父或生母的证明文件之一的核证副本:干部档案;党员档案;军人档案;社会保险档案;参加革命期间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证件。

制度新亮点:享受健康保险。

3.对战争中牺牲的烈士进行表彰:

-关于烈士认定登记的设立依据、非军警人员死亡、失踪人员认定登记及程序:同法令编号 31/2013/ND-CP 和通函 28/2013/TTLT-BLDTBXH-BQP。

- 与之前的规定相比,有2点全新的内容,包括:

+ 1994年12月31日及以前牺牲但未取得《祖国感谢证》且其亲属受到优待的人员,颁发《祖国感谢证》的材料和程序。

+ 对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下死亡但未获得“祖国感谢证”且其亲属在1995年1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期间受到优待的人,颁发“祖国感谢证”的记录和程序。

4. 解决殉道者崇拜制度(TCLS)的文件和程序:

- 文件:申请表。授权文件(取代之前的授权文件)。荣誉证书的认证副本。

-安置程序:烈士无亲属可享受月津贴的,若仍有亲属,由烈士本人向乡镇人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委员会转交劳动荣军社会部。

- TCLS 或 TCLS 指定机构或单位的授权人员确定如下:

+如果烈士仍有亲属,则TCLS津贴的受益人是烈士亲属书面授权接受TCLS的人。

+ 烈士亲属只有子女的,如果烈士子女较多,则TCLS津贴的受益人为其余子女授权的人;如果烈士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健在,则无需作出书面授权。

+ 如果烈士子女指定他人执行TCLS,则TCLS津贴的受益人为烈士子女授权的人。

+ 烈士无亲属,或仅有一名亲属,但该亲属限制行为能力、丧失行为能力、居住在国外或无法确定居住地的,烈士抚恤金的受益人为《民法典》第651条第1款b点所列人员授权的人员。如果上述人员已不在人世,则由《民法典》第651条第1款c点所列人员授权。

+ 如果无法确定授权人,劳动荣军社会部将向烈士参加革命活动前居住的乡人民委员会发出 TCLS 津贴决定。

无法确定烈士参加革命活动前居住的公社的,应当指定颁发牺牲证明的机关或者单位,按照当地风俗为烈士举行上香仪式。

5. 战争伤残人员和享受战争伤残人员同等政策的人员:

与第 31/2013/ND-CP 号法令相比,关于受益人有 02 点新内容:

+ 在敌占区、战区和毗邻敌占区执行国防安全任务的人员。

+直接与敌人进行政治斗争和有组织的军事斗争的人。

新条款对以下情况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在拯救他人、拯救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或阻止和逮捕犯罪分子方面特别英勇,树立了荣誉和教育的榜样,并在社会上广为传播。在这种情况下,要被认定为战争伤残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充分意识到情况的危险性和紧迫性。

b) 积极做出异常勇敢的行为,接受自我牺牲。

c) 为保护国家重大利益、人民生命和合法利益,或者为防止、逮捕犯有特别严重罪行的人。

d) 成为具有一定荣誉、学识、社会广泛影响的模范人物,授予奖章,并由国家功勋人物管理机关组织开展全国性学习模范活动。

其余情况按原规定执行。

- 领取战争伤残军人与病残军人附加津贴的文件和程序:个人向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部提交申请(将同时领取战争伤残军人和病残军人的津贴,而不必事先满足领取津贴的条件)。

-战争伤残人员享受残疾待遇的待遇办理文件及程序:与同时为病残军人的战争伤残人员相同(同时享受残疾和残障待遇)。

- 对在战争中受伤的人给予战争伤残人员的认可:对象为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a、b、c、d、dd项规定情形的抗法抗美战争、在老挝、柬埔寨执行国际任务、追捕风狼、参加北方边境战争、西南边境战争中负伤的革命将士,尚未被认定为战争伤残人员或享受战争伤残人员等政策的人员。

- 确认战争伤残人员及享受战争伤残人员等政策人员的记录建立依据:证明伤残人员记录了具体的革命参与过程的依据如下:

a) 革命参与者继续在国家机关工作,须持有下列文件之一的核证副本:干部履历;党员履历;军人履历;复员、开除或终止职务决定;社会保险记录或主管部门出具的1994年12月31日或以前文件。

b) 革命参加者若不再继续在国家机关任职,必须持有下列其中一项文件的核证副本:抗战功绩表彰报告或政府总理关于抗法、抗美、保卫祖国战争、在柬埔寨履行国际义务、援助老挝人民革命军的决议。

6. 感染有毒化学物质的抵抗战士:

- 第 131 号法令增加了关于负责对省军事指挥部密码进行解码,以应对作战区域不明确的情况。

7.参加抵抗运动、保卫祖国、履行国际义务而被​​敌人俘虏和监禁的人:

-福利等级:根据第75/2021/ND-CP号法令新增福利点:健在抗战战士:标准等级/资历的0.3倍(标准等级:1,624,000越南盾)。 已故抗战战士:标准等级的1.5倍。

其他优惠制度作为对上述规定的补充:按规定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费。按规定支持改善住房。如果抗战战士死亡且未领取一次性补助,其亲属将有权获得丧葬费。

8. 功德者圆寂津贴:

领取丧葬补助金的文件和程序:与第31/2013/ND-CP号法令和第05/2013/TT-BLDTBXH号通知不同,即:参加民族解放抵抗战争、保卫祖国和履行国际义务的人员,如果尚未领取一次性补助金但已死亡,则必须附上规定文件之一的核证副本,包括:

+抵抗勋章、胜利勋章、抵抗勋章、胜利勋章或佩戴勋章、勋章的证明书送死亡证明颁发地的乡人民委员会。

+ 决定授予抵抗勋章、胜利勋章、抵抗勋章、胜利勋章。

+县级以上竞赛表彰机关颁发的总结抗战功绩及抗战活动实际时间的表彰证书。

- 对革命有贡献但尚未享受优待而已去世者,应附上下列其中一项规定文件的核证副本,包括:“祖国感谢”纪念章证书、1945年八月革命前的“对祖国有贡献”证书、抗战勋章、抗战勋章、颁发抗战勋章的决定、抗战勋章。县级以上竞赛表彰机关颁发的表彰证书,概括抗战功绩和参加援革命历程,但表彰档案中列有姓名的,应附上县级以上竞赛表彰机关颁发的表彰证书。“祖国感谢”纪念章证书、1945年八月革命前的“对祖国有贡献”证书、抗战勋章、抗战勋章,但表彰档案中列有姓名的,应附上下列其中一项规定文件的核证副本。

9. 战争伤残人员及战争伤残等政策受益人的身体伤害评估:

新增点:B级残疾军人身体受伤率达到21%以上(而非之前的B级残疾军人不重新评估)

检查评估条件新增:患有特殊复发性伤病的战争伤残人员(特殊伤病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被截肢或完全瘫痪;双眼完全失明;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导致无法自我控制日常活动)

审查及评估记录及程序:依据与第05/2013/TT-BLDTBXH号通知中的规定相同。但评估记录的唯一区别在于,个人将档案送交劳动荣军社会部,由劳动荣军社会部送交劳动荣军社会部征求意见(前者由劳动荣军社会部建议省人民委员会送交文件)。

特色义安报纸

最新的

x
《革命有功人员优待条例》新内容
供电内容管理系统- 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