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有功人员优待条例》新内容
(Baonghean.vn)-《革命有贡献人员优惠待遇条例》有很多新内容,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实施革命有贡献人员优惠待遇政策的深切关注和切实可行的精神。
政府于2021年12月30日颁布的第131/2021/ND-CP号法令(以下简称第131号法令)规定了实施细则和措施NCC条例新点较多。131号令共8章185条。131号令的新点在于对各类非营利性企业主体享受优惠待遇的条件、标准、认定依据、记录、程序、权限、办理顺序、认定认定、时间等作出了具体细致的规定。
第131号令的一些新内容如下:
1.1945年1月1日前革命积极分子认定条件及标准:
新增一项:优惠待遇认定及享受手续及文件:个人向乡镇人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委员会报请主管部门(部委、支部、市委、省委)签发认定决定,再由劳动荣军社会部签发享受决定。
2.烈士及烈士亲属:
- 烈士表彰条件和标准:与第31/2013/ND-CP号法令和第05/2013/TTBLDTBXH号通知不同,对于在极其艰苦地区患病,但在省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的,或在外地患病,经治疗未治愈,仍调往极其艰苦地区工作的情况,不予表彰。
-烈士认定文件及程序:新条例增设了一项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向牺牲和受害模范人物学习活动。这些模范人物是:在救人、拯救国家和人民财产或者阻截、逮捕犯罪分子时特别英勇,受人尊敬、受教育、在社会上广为传播的模范人物。
-解决烈士亲属优待津贴的文件及程序:个人作出由其永久居住地乡人民委员会认证的声明,并将其连同“祖国感谢”证书的认证副本和作出享受决定所需的文件之一一起发送到管理烈士档案的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
(与第 31/2013/ND-CP 号法令和第 05/2013/TT-BLDTBXH 号通知不同,个人向劳动荣军和社会部提交申请,而不是像以前那样由个人向乡镇人民委员会提交申请,乡镇人民委员会向劳动荣军和社会部提交申请,劳动荣军和社会部向劳动荣军和社会部提交申请)
- 具有扶养烈士功绩的人必须年满16周岁,并具有劳动能力或具备扶养烈士的经济能力。
-烈士妻妾与他人结婚享受优待的证明材料及办理程序:新增条款规定,必须证明烈士生前因参加革命活动,无条件赡养其生父母。请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的复印件,证明其原因为参加革命活动:干部履历;党员履历;军人履历;社会保险记录;参加革命期间经主管部门出具并确认的其他证件。
制度新亮点:享受健康保险。
3.对在战争中牺牲的人员进行烈士表彰:
-关于烈士认定记录的建立依据、非军警人员死亡、失踪人员认定记录及程序:同法令编号 31/2013/ND-CP 和通函 28/2013/TTLT-BLDTBXH-BQP。
- 与之前的规定相比,有2个全新的点,包括:
+ 1994年12月31日及以前,对牺牲人员未取得《祖国感谢证》且其亲属受到优待的,颁发《祖国感谢证》的资料和程序。
+ 1995年1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期间,对根据条例第14条规定的情况死亡但未获得“祖国感谢证”且其亲属享受过优待的人员,颁发“祖国感谢证”的文件和程序。
4. 解决殉道者崇拜制度(TCLS)的文件和程序:
- 所需材料:申请表。授权书(取代之前的授权书)。奖状认证副本。
-安置程序:烈士无亲属可领取月津贴的。如仍有亲属,则由烈士本人向乡人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乡人民委员会转交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
- TCLS 的授权人或指定给 TCLS 的机构或单位确定如下:
+如果烈士仍有亲属,则烈士遗属书面授权的接受烈士遗属抚恤金的人为烈士遗属抚恤金的受益人。
+ 烈士亲属只有子女的,如果烈士子女较多,则TCLS津贴的受益人为其余子女授权的人;如果烈士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尚在人世,则无需作出书面授权。
+ 若烈士子女委托他人办理TCLS,则TCLS津贴的受益人为烈士子女授权的人员。
+ 烈士无亲属,或仅有一名亲属,但该亲属限制行为能力、丧失行为能力、居住在国外或无法确定居住地的,烈士抚恤金的受益人为《民法典》第651条第1款b点所列人员授权的人员。如果上述人员已不在世,则由《民法典》第651条第1款c点所列人员授权。
+ 如果无法确定授权人,劳动荣军与社会部将向烈士参加革命活动前所居住的乡人民委员会发出 TCLS 津贴决定。
无法确定烈士参加革命活动前居住的公社的,应当指定颁发牺牲证明的机关或者单位,按照当地习俗为烈士履行上香仪式。
5.战争伤残人员和享受战争伤残人员同等政策的人员:
与第 31/2013/ND-CP 号法令相比,关于受益人有 02 点新内容:
+ 在敌占区、战区和毗邻敌占区地区履行国防安全职责的人员。
+ 直接与敌人进行政治和有组织的军事斗争的人。
新条款对以下情况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在拯救他人、拯救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或阻止和逮捕犯罪分子方面特别英勇,树立了荣誉和教育的榜样,并在社会上广为传播。在这种情况下,要被认定为战争伤残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充分意识到情况的危险性和紧迫性。
b) 主动做出异常勇敢的行为,接受自我牺牲。
c)为保护国家重大利益、人民生命和合法利益,或者为防止、逮捕犯有特别严重罪行的人;
d) 成为具有重要荣誉、教育意义、在社会上广泛传播的模范,授予奖章,并由国家功勋人物管理机关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向模范学习的活动。
其他情况按原规定执行。
- 领取同时为战争伤残军人和病残军人的额外津贴的文件和程序:个人向劳动、伤残军人和社会事务部提交申请(将同时领取战争伤残军人和病残军人的津贴,而不必事先满足领取津贴的条件)。
-享受残疾待遇的战争伤残人员办理待遇的文件和程序:与同时为病残军人的战争伤残人员相同(同时享受残疾和残障待遇)。
- 对在战争中受伤的人给予战争伤残认定:对象为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a、b、c、d、dd各点规定情形的抗法战争、抗美战争、在老挝、柬埔寨执行国际任务、追捕风筝、参加北方边境战争、西南边境战争中负伤的革命将士,尚未被认定为战争伤残人员或享受战争伤残人员等政策的人员。
- 战争伤残人员及享受战争伤残等政策人员认定记录的建立依据:证明伤残人员记录了具体的革命参与过程的依据如下:
a)参加革命后继续在国家机关任职的人员,须持有下列其中一项文件的核证副本:1994年12月31日或以前之干部履历;党员履历;军人履历;复员、开除或解职决定;社会保险记录或主管机关核发的其他文件。
b) 革命参与者若不再继续在国家机关任职,须持有下列其中一项文件的核证副本:抗战功绩表彰报告或政府总理关于抗法、抗美、保卫祖国战争、在柬埔寨履行国际义务和援助老挝人民革命军的决议。
6. 感染有毒化学物质的抵抗战士:
- 第 131 号法令增加了关于吨负责对作战区域未明确显示的情况进行省军事指挥部密码解码。
7.参加抗战、保卫祖国、履行国际义务而被敌方俘虏、监禁的人员:
-福利等级:根据第75/2021/ND-CP号法令,新增福利点:健在抵抗战士:标准等级/资历的0.3倍(标准等级:1,624,000越南盾)。 已故抵抗战士:标准等级的1.5倍。
其他以法规补充的优惠制度:按规定减免土地使用费。按规定扶持改善住房。抗战烈士逝世,未领取一次性补助金的,其亲属可享受丧葬费补助。
8. 功德者圆寂利益:
领取丧葬补助金的文件和程序:与第31/2013/ND-CP号法令和第05/2013/TT-BLDTBXH号通知不同,对于参加抗战、解放民族、保卫祖国和履行国际义务,尚未领取一次性补助金但已死亡的人,应附上下列其中一项文件的核证副本:
+抵抗勋章、胜利勋章、抵抗勋章、胜利勋章或佩戴勋章、勋章的证明书,送死亡证明发放地的乡人民委员会。
+ 决定授予抵抗勋章、胜利勋章、抵抗勋章、胜利勋章。
+ 县级以上竞赛表彰机关颁发的总结抗战功绩及抗战活动实际时间的表彰证书。
- 对革命有贡献但尚未享受优待津贴者逝世时,须附下列其中一项文件的核证副本:祖国感谢纪念章证书、1945年八月革命前的“对祖国有贡献”证书、抗战勋章、抗战勋章。授予抗战勋章的决定、抗战勋章。对于下列文件中未记载姓名者,由县级以上竞赛表彰机关颁发的表彰证书,概括抗战业绩和参与援革命历程:祖国感谢纪念章证书、1945年八月革命前的“对祖国有贡献”证书、抗战勋章、抗战勋章,但表彰档案中记载姓名者。
9. 战争伤残人员和享受战争伤残等政策的人员,其身体伤害将被评估:
新增点:B级残疾兵身体受伤率达到21%以上(而非之前的B级残疾兵不重新评估)
检查评估条件新要点:患有特殊复发性创伤的战争伤残人员(特殊创伤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的截肢或完全瘫痪;双眼完全失明;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导致无法控制日常活动能力)
审查及评估记录及程序:依据与第05/2013/TT-BLDTBXH号通知中的规定相同。但评估记录的唯一区别在于,个人将档案递交劳动荣军社会部,由劳动荣军社会部递交劳动荣军社会部征求意见(之前由劳动荣军社会部建议省人民委员会向劳动荣军社会部递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