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法修改的值得关注的新内容

January 6, 2015 09:45

(巴新)——修订补充的《健康保险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生效。为帮助民众更好地了解该法及其权利和义务,省社会保险局与义安报社合作,自2015年1月6日起,每周二在日报第五版开设“了解健康保险法”专栏。读者如有疑问,可致电义安报社社会事务部(电话:0383.835570)或省社会保险综合部行政管理处(电话:0388.947777)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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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014国会通过了对《健康保险法》若干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法律,该法律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因此,修改后的法律增加了一些新内容,旨在满足要求、方便和鼓励大多数人参加健康保险。

1.鼓励家庭参与健康保险

鼓励家庭参加医疗保险,并采用从第二位成员开始逐步降低缴费率的机制,从第五位成员开始,缴费率为第一位成员缴费率的40%。上述规定将解决医保卡重复使用的问题,限制只有患病人员才能参加医疗保险的情况,确保家庭成员共享。

2.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覆盖水平

这项法律的修订和补充重点关注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利,以减轻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的负担,并增加部分保单受益人获得医疗服务的机会。例如,居住在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居民、居住在岛屿公社和岛屿地区的居民,可从国家预算中免费获得医疗保险卡。

法律取消了对贫困人口、社会保护人员、居住在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少数民族、居住在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人员以及居住在海岛公社和海岛地区的人员承担5%共同负担的规定。对革命有功人员的亲属,即生父、生母、妻子或丈夫、烈士子女、扶养烈士的人员,取消了对其承担20%共同负担的规定。法律还把其他革命有功人员亲属和近贫家庭人员的共同负担比例从20%降至5%。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患者连续5年及以上参加医疗保险,并且当年共同负担的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超过6个月基本工资,医疗保险基金将100%支付其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

对于在规定的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之外进行自我检查和治疗的情况有具体规定,并且还补充了6岁以下儿童的福利。

根据这项新法律,自杀、自伤、交通事故、工伤和职业病也将纳入健康保险基金的覆盖范围。

3.开通健康保险体检治疗专线

这项极其重要的规定,除了改革医疗检查和治疗流程外,还将为医保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最大程度的便利。自2016年1月1日起,同一省份的乡镇和县级医保检查和治疗热线将开通。

对居住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和极困难地区的贫困家庭、少数民族人员、居住在岛屿公社、岛屿区的人员,向省级和中央级开放住院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自2021年1月1日起,医保参保人员在全国省级医疗机构以外接受规定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待遇等级支付。

4.利用医保余额提高医疗检查和治疗质量

该法对医保基金的分配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当前,由于各省医保参保率和医疗诊疗服务水平不统一(有的地方接近100%,有的省份只有50%-60%,有的省份现代医疗技术较为齐全,但有的省份仍然缺乏大量医疗设备),法律允许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方拿出20%用于支持完善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医保诊疗服务质量。

自2021年1月1日起,当各地医保参保率处于较高水平、医疗服务质量较为均衡、各省医保基金盈亏不再出现较大差异时,医保基金将朝着全国完全集中管理、统一规范的方向发展,确保各主体风险共担目标的正确实施。除上述重要新增内容外,为弥补组织实施方面的不足,该法还增加了军队和警察部队所属主体参加医保的资格,并增加了6岁以下儿童的福利……

5.明确界定各方责任

法还明确规定了有关方面在组织实施该政策中的职责,特别是:卫生部长负责规范全国同级别医院医疗保险检查、治疗服务的统一价格,规范医疗保险支付的基本医疗服务包,公布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待遇范围内的药品、化学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技术服务的目录及价格、支付条件等。

公社一级人民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名单,为对象发放医疗保险卡,制定名单,为儿童索要医疗保险卡,同时发放出生证明。

越南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是检查和审查避免主体和组织的健康保险卡重复,以便人们可以在全国各地方便地为其家人获得和支付健康保险。

目前,卫生部已制定实施该法的计划,正在制定指导该法实施的文件以及开展宣传普及工作,旨在推动各机关、组织和公民对医疗保险的认识和行动发生巨大变化,凝聚共识,强化领导、国家管理和组织实施医疗保险政策法律的责任,为落实《医疗保险法》,确保社会保障稳定可持续发展,朝着党和国家确定的全民医疗保险目标迈进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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