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QD/TW号条例关于党员不得做的事情的新规定
(Baonghean.vn)- 修改补充的内容是贯彻落实越共十二大、十三大决议和2013年宪法精神,对党员干部政治思想、道德素质、作风进行锻炼的核心和重要问题……
2021年10月25日,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代表第十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签署颁布第37-QD/TW号条例(第37-QD/TW号条例),取代2011年11月1日第十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第47-QD/TW号条例。关于党员不得做的事情(第 47-QD/TW 条)。
![]() |
总书记阮富仲。照片:越通社 |
共同点是,第37-QD/TW号条例保留了第47-QD/TW号条例的19条,在弘扬党员的责任、义务、先锋模范作用和道德品质方面保持一致。新条例基本继承了相关内容,并增加了适应当前形势的新内容。
修改补充的内容是根据越共十二大、十三大决议和2013年宪法的精神,对党员干部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和作风进行锻炼的核心和重要问题;近年来党的各项决议、指示、结论、规定、国家政策和法律中的新内容,特别是越共十一届、十二届四中全会决议和十三届中央委员会关于党的建设与整顿、预防和打击腐败和消极情绪的结论。
新规与旧规相比,增加了19条。党员不准做新条例从第一条到第十九条调整了部分条款的顺序,继承、补充、完善了各条款的内容,并增加了一些新条款。新条例相应地增加了一些党员不得做的事情,例如:驳斥、否定、歪曲马克思列宁主义和胡志明思想;不履行示范责任;个人主义、机会主义、牟取暴利;“期限思维”、同向团结、形式民主、见对不捍卫、见错不斗争;独断专行、官僚主义、脱离群众;使用伪造、非法文凭、证书和证明;入籍、转移资金和资产到国外、违反规定在国外开设账户和买卖资产;干涉、影响巡视、监察、审计、侦查、检察、审判、执行、赦免、申诉控告等活动,掩盖、帮助违反党政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影响、胁迫、贿赂组织或者个人,为他人减轻责任和处罚。
新条例与旧条例相比,具体补充修改如下:
第一条第37-QD/TW号规定与第1条相比,第47-QD/TW号规定补充了新的、更完整的内容:党员不仅不得发表、做出违反或不执行党的纲领、党章、决议、指示、规章、决定和结论的言论、行为;不得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而且不得撰写违反党的纲领、党章、决议、指示、规章、决定和结论的文字;
第二条第37-QD/TW条继承了第47-QD/TW条第7条的规定,但增加了对党员非常重要的内容,即根据党章的规定,贯彻落实党的组织和运作原则。
第三条第37-QD/TW号条例是在落实越共十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2016年5月15日第05-CT/TW号指示“关于推动学习和践行胡志明思想、道德、作风”的中央政治局2021年5月18日第01-KL/TW号结论和越共十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2016年10月30日第04-NQ/TW号决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和整顿;防止和遏制党内政治思想、道德、作风的堕落和“自我演变”、“自我转化”现象”的中央政治局结论基础上补充的全新内容。
第六条继承第47-QD/TW号条例第五条,同时增加以下内容:党员不得对举报人、检举人进行威胁、压制或打击报复;不执行党内关于保护举报人、批评人和投稿人的法规和法律;不得煽动、指使、收买或强迫他人进行举报、检举。此内容来自《举报法》。
第九条继承第47-QD/TW号条例第十三条,同时补充新的内容,具体规定了政治局关于保护党内政治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继承了第47-QD/TW号条例第8条的规定,并调整和补充了一些内容,包括具体化了2021年9月22日政治局第14-KL/TW号结论的内容,关于鼓励和保护有活力、有创造力的干部,为共同利益服务的政策;
第十二条继承了第47-QD/TW号条例第10条,但补充了许多内容,以具体化2019年9月23日政治局第205-QD/TW号条例关于在人事工作中控制权力和打击滥用职权和职务行为的规定;
中央执行委员会根据第47-QD/TW号条例第9条,将大部分新增内容调整补充于第37-QD/TW号条例第13条。该条款内容旨在有效落实党和国家预防及打击腐败和消极行为的政策。
此外还继承和补充了其他内容,使其更加完整。
第37-QD/TW号关于党员禁忌事项的规定自2021年10月25日起施行。全体党员严格遵守党员禁忌事项的规定,有利于加强党的纪律,保持党员的政治素质、革命道德和先锋模范性质,提高党组织的领导能力和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