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接种活动法规新要点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 13/2024/ND-CP 号法令,对 2016 年 7 月 1 日第 104/2016/ND-CP 号法令中有关疫苗接种活动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因此,第13/2024/ND-CP号法令明确规定,扩大免疫计划是国家组织的为儿童和孕妇免费接种用于预防传染病的强制性疫苗的计划。
此外,第13/2024/ND-CP号法令修改了第7条第2款、第3款关于预防接种活动疫苗供应的规定,具体为:扩大免疫计划和流行性免疫接种活动所用疫苗,国家按照年度需要,在数量和种类上予以保证,并储备6个月;
各预防接种机构负责根据各类疫苗的接种对象数量、接种时间和使用规范,估算全年疫苗需求量,报送区级预防接种管理机构,并于每年5月30日前汇总报送卫生部,指导扩大免疫规划疫苗供应;
卫生厅负责根据县级预防接种管理机构提出的疫苗需求建议,汇总、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并于每年6月30日前报卫生部,制定疫苗供应、使用和年度预防接种计划。
此外,第13/2024/ND-CP号法令还增加了第14条第3款,规定了疫苗接种活动的资金来源。据此,疫苗接种预算纳入卫生部的经常性支出预算,以确保扩大免疫计划中以下活动的资金:
一是购买扩大免疫计划对象疫苗;
第二,疫苗检测;
三是负责省、市两级疫苗的接收、运输和保管;
第四,信息、教育、交流、培训费用、科学研究,以应用新技术、新方法进行疫苗接种,在中央层面监测和评估疫苗的有效性;
五是疫苗在各部委、中央机关所属免疫机构发生不良事件,严重影响接种者健康或造成生命损害的赔偿。
地方预防接种机构使用疫苗发生不良反应,经查明原因为疫苗质量、疫苗本身特性或中央向省、直辖市疫苗保管、运输过程中出现差错等,中央预算将安排资金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