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接种活动法规新要点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 13/2024/ND-CP 号法令,对 2016 年 7 月 1 日第 104/2016/ND-CP 号法令中有关疫苗接种活动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因此,第13/2024/ND-CP号法令明确规定,扩大免疫计划是国家组织的一项计划,为儿童和孕妇免费接种用于预防传染病的强制性疫苗。
此外,第13/2024/ND-CP号法令修改了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关于预防接种活动疫苗供应的规定,具体为:扩大免疫规划和流行性免疫接种活动所用疫苗,国家保证适合年度需要的数量和种类,并储备6个月;
各预防接种机构负责根据各类疫苗的接种人数、接种时间和使用规范,编制全年疫苗需求量估算报告,报送区级预防接种管理机构,并于每年5月30日前汇总报送卫生部,指导扩大免疫规划疫苗供应;
卫生厅负责根据县级预防接种管理机构提出的疫苗需求建议,汇总、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并于每年6月30日前报卫生部,制定疫苗供应、使用和年度预防接种计划。
此外,第13/2024/ND-CP号法令还增加了第14条第3款,规定了疫苗接种活动的资金来源。据此,疫苗接种预算纳入卫生部经常性支出预算,以确保扩大免疫规划中以下活动的资金:
一是购买扩大免疫规划对象疫苗;
第二,疫苗测试;
三是负责省、市两级疫苗的接收、运输和保管;
第四,信息、教育、交流、培训费用、在中央层面应用疫苗接种新技术和新方法的科学研究、监测和评估疫苗有效性;
第五,在各部委、中央机关所属接种机构,疫苗发生不良事件,严重影响接种者健康或造成生命损害的,给予赔偿。
地方预防接种机构使用疫苗发生不良反应,经认定是由于疫苗质量、疫苗本身特性或中央向省、直辖市保存、运输过程中出现差错造成的,中央预算将安排资金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