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宪法中关于军队的新内容

March 31, 2014 10:57

(Baonghean)- 2013年宪法对军队提出了许多新的宪法条款,这些条款在方向、内容、要求和任务方面均有新意,在表述形式和表达方式方面也都有新意。总的说来,关于军队的新宪法条款都体现了我国社会制度的优越性,深刻体现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在行使军事权利和义务、保卫祖国过程中所享有的人权、基本权利和义务,更加明确地肯定了我军在全球化、融入国际社会和发展知识经济的新时期保卫祖国方面日益增强的作用。

宪法中一项关键且非常新颖的内容备受关注,具有极大的号召力,引起了国内外许多人的关注、关注和讨论,甚至敌对势力也对此感兴趣,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当前复杂形势下越南民族的生存和发展。这就是2013年宪法第四章“国防”的内容以及与第四章密切相关的其他一些条款,这些条款旨在建设一支革命的、纪律严明的、精锐的、逐步现代化的越南人民军队。

为了维护和平环境、政治稳定、社会秩序和安全,坚决保卫祖国和人民,保卫党、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出色地完成被赋予的各项任务,宪法第四章第64、65、66条强调巩固和加强全民国防和人民安全,其中三次强调人民武装力量特别是我军的核心作用。第64条规定:“加强以人民武装力量为核心的全民国防和人民安全”;第66条规定:“国家建设一支革命的、纪律严明的、精锐的、逐步现代化的人民军队,以合理的常备军、强大的预备役部队、强大而广泛的民兵自卫队为核心,为履行全民国防任务而奋斗”。

除了第四章中提到的关于保卫祖国的5条规定外,宪法还规定了许多与军队建设直接相关的新内容。2013年宪法中也新增了一些与军队组织相关的条款;公民参军的权利和义务则在其他章节中有所规定。例如:第15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权利与公民的义务不可分割。第45条规定:1.保卫祖国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崇高权利。2.公民必须服兵役并参加国防建设。

2013年宪法还增加了与军队直接相关的新宪法条款:第88条第5款规定:主席的职责和权力如下:“指挥人民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安全委员会主席,决定授予、晋升、降级和剥夺上将、海军少将、海军中将、海军上将的军衔;任免和罢免越南人民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

2013年宪法明确规定了越南人民军的性质、职能、任务以及军队建设、为巩固国防安全作出贡献的任务要求和内容。

虽然宪法第四章没有专门论述越南人民军性质、职能和任务的条款,但第四章第64、65、66、67、68条的各项内容和论点均包含并明确了我军性质、职能和任务的内容。宪法第四章实质上明确表明:我军具有工人阶级性质、人民性和民族性;绝对忠诚于党的光荣革命事业。在职能和任务方面,2013年宪法明确肯定:我军是一支战斗军、劳动军、生产军。

第六十四条明确:越南人民军与人民公安部队是巩固和加强全民国防和人民安全的核心力量;发挥国家整体实力,坚决保卫祖国,为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作出贡献。

第六十五条明确确立越南人民军的使命为“绝对忠诚于祖国、人民、党和国家,负有保卫祖国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重任,保卫人民、党、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与全民一起建设国家,履行国际义务”。

2013年宪法第66条重申并强调我军在新时期“在国防任务中发挥核心作用”、建设全民国防、发展国防工业等。为了创造条件保障越南人民军顺利完成任务,2013年宪法第68条规定国家在教育和培养全民国防知识、建设国防工业、确保武装力量拥有足够实力保卫祖国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总之,2013年宪法不仅肯定了越南人民军的性质、职能和任务,而且明确指出要逐步建设一支符合国情、符合组织结构、符合我军我民传统历史的革命化、纪律严明、精锐化、逐步现代化的越南人民军。2013年宪法在揭露歪曲反动论调、反对军队“非政治化”要求以及对敌对势力实施“和平演变”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胜利完成任务,全军,特别是越南人民军每一位官兵,必须始终秉持执行和维护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的责任感;同时,积极主动,带头在人民群众中宣传和普及宪法和法律,并与人民群众、亲属、家属一起认真执行宪法和法律;首先,《兵役法》和《国防安全教育法》刚刚由第十三届国会通过。

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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