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土地收回的新规定

March 14, 2013 06:11

土地法草案对土地收回权限进行了修改,规定由省、县人民委员会主席拥有土地收回权限,而不是像现行法律那样由省、县人民委员会拥有,旨在落实负责人责任,为推动地方行政程序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土地法草案(修正案)对土地收回的情形、收回事由、收回权限、土地收回的组织责任、收回后土地资金的管理责任、土地收回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 说明图

我国正处于推进工业化、现代化的阶段,要求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为经济发展奠定基础是非常必要的。

为此,现将《土地法(修正案)草案》在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完善为国防安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经济社会发展等项目收回土地的规定,满足实际需要。

土地法草案(修正案)对收回土地的情形、收回事由、收回权限、组织收回土地的职责、收回后土地资金的管理职责以及收回土地的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具体如下:

一是明确因国防安全需要收回土地(第五十九条)、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第六十条)、因经济社会发展项目需要收回土地(第六十一条)、因违法行为收回土地(第六十三条)、因依法或者自愿终止使用收回土地(第六十四条)等情形,确保地方实施过程公开透明;

二、根据每项土地收回情况补充土地收回依据(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加强地方土地收回管理;其中,土地收回、土地划拨、土地租赁、许可改变土地用途等必须以县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为依据,特别是为实施经济社会发展项目收回土地的,还必须以省人民议会批准的年度土地收回计划为依据(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三、补充规定将水田、防护林、特殊用途林开垦为其他用途前,必须经总理书面批准(第五十条第二款)。

第四,修改土地收回权限(第65条),规定由省、县人民委员会主席收回土地,而不是现行法律规定的省、县人民委员会收回土地,以落实首长责任,为推动地方行政程序改革创造条件。

第五,根据区域土地利用计划补充规定,确保国家土地回收机制的可行性,例如:

土地收回后的资金将交由土地基金发展组织负责组织补偿、扶持和安置工作,形成“清洁”的土地基金(第68条)。此后,国家将按照现行规定,在不允许投资者参与土地收回过程的情况下,进行土地划拨和租赁,以将土地收回前后的地价差纳入国家预算;农村地区土地收回资金的管理责任不再像目前那样由乡镇人民委员会承担,而是统一交由土地基金发展组织,以确保土地收回资金使用的一致性和专业性。

补充规定土地开发基金的运行机制,保障土地恢复的资金保障(第106条);

关于国家在建设和扩建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美化过程中的责任的规定必须包括规划和组织恢复与基础设施工程相邻的土地和周边地区,以从土地中创造资源来投资这些工程并支持被恢复土地的人们(第60条第3款);

第六,补充规定为国防、安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项目收回土地时的土地收回、补偿、支持和安置程序,以确保一致性、公开性、透明度,并限制因在当地实施土地收回的机构而对土地使用者权利的影响,包括根据土地利用计划收回土地的程序(第六十九条)和为向投资者分配或出租土地而收回土地的程序(第七十条)。

同时,土地法(修订)草案还增加了在作出收回土地决定前制定补偿方案的测量、清查步骤(强制清查)以及收回土地决定的执行等方面的强制执行规定(第七十一条)。

第七,补充规定因拖延土地使用而被收回的土地的处罚措施,如国家不向被收回土地的人返还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剩余土地投资价值等(第六十三条第一款h点)。

希望《土地法(修正案)》总体上、特别是关于土地收回规定的根本性创新,能够有助于解决当前土地管理和使用中的困难和不足,减少土地方面的投诉、腐败和浪费,提高国家土地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潜力和资源,为国家经济发展服务,满足国际社会融入的要求。


据(Chinhphu.vn)-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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