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高层领导人将在国内受到保护?
8月15日上午,国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二次会议,对《警卫法》草案提出意见。该草案旨在取代现行的《警卫条例》。
负责起草《警卫法》的公安部部长苏林上将表示,该法草案规定被警卫的对象包括:总书记;国家主席;政府总理;国会主席;前总书记、前国家主席、前政府总理、前国会主席;政治局委员;越共中央书记处书记;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国家副主席、政府副总理、国会副主席;外交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与现行《警卫条例》相比,该草案增加被警卫的对象为外交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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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部队保护目标。 |
根据该法律草案,下列安全措施和制度将适用于总书记、国家主席、总理和国会主席:
一是访问保护。
二是安排武装警卫人员在居住地、工作场所巡逻守卫。
三是检查设备、物品、车辆、其他代理的安全性能,并对食品和饮料在使用前进行检测。
四是根据需要增加防护力量和手段。
五、乘坐汽车时,安排警车护送。乘坐国内或国际火车时,安排专车护送。乘坐飞机时,安排专机或包厢护送。乘坐船舶时,安排专船或小艇护送,并提供护卫。
六是到国内各地出差或出国出差时,安排力量先行掌握情况、勘察情况,制定和部署防护预案。
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公安法》和《国家安全法》规定的其他专业措施。
苏林高级中将补充道:现行法律规定,前任总书记、前任国家主席、前任总理和前任国会主席有权获得保护措施,安排武装警卫巡逻和守卫他们的住所,以及在必要时采取其他措施。
“然而,现实中,上述同志在不再担任职务时,住所往往不固定,有的同志与子女同住,或返回家乡,对其住所适用武装巡逻守卫措施十分困难。另一方面,参考俄罗斯、韩国等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安全法律,上述情况并不适用对其住所适用武装巡逻守卫措施。因此,法律草案仅规定允许这些同志在必要时适用出入保护措施等,但并未规定对这些同志的住所必须适用武装巡逻守卫措施。”苏林高级中将说。
关于警卫科目的扩充,国会国防安全委员会(警卫法草案审查机关)主席武重越上将表示:“国防安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多数意见同意保留现行法令规定的警卫科目。因为在增设外交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科目的同时,国防部长、公安部长等一些部级职位也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力,必须增设,从而增加警卫部队的编制、结构和组织,使国际舆论误以为越南安全秩序复杂,必须扩充警卫科目。”
针对这一问题,国会主席阮氏金银表示,不应扩大保护对象,因为实际上,提议扩大的保护对象都是政治局和秘书处的下属机构,也就是说,它们本身就是保护对象。
据 Dan Viet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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