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有哪些新的修改和补充?

November 13, 2014 08:00

问:财政部近期发布了第151/2014/TT-BTC号通函,指导执行第91/2014/ND-CP号法令。请问税务部门能否告知增值税的最新修订和补充内容?

回复:2014年10月10日,财政部颁布了第151/2014/TT-BTC号通知,指导落实政府2014年10月1日第91/2014/ND-CP号议定关于修改、补充若干税收法规条款的规定。该通知自2014年11月15日起生效。增值税方面修改、补充的内容如下:

1.补充不征税科目,对于借款人根据贷款人的授权出售担保资产用于偿还担保贷款的情况,不征收增值税,需满足以下条件:

- 出售的贷款抵押品是属于担保交易的抵押品,并且已经按照担保交易登记法律的规定向主管部门登记。

- 贷款抵押品的处理按照担保交易法的规定进行。

调整前:借款人经贷款人授权出售担保资产,如所出售的担保资产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则借款人必须申报缴纳增值税。

2.补充规定用于汽车业务样品试驾的汽车等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抵扣额,可全额抵扣(不受原价控制16亿越南盾)。

之前:企业对9座及以下的乘用车(客运、旅游、酒店专用车除外)每辆车价值超过16亿越南盾的部分不得扣除相应的进项增值税。

3.修改补充了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购买价值2000万越南盾或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进项增值税抵扣规定,企业应根据书面货物和服务购买合同、增值税发票以及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购买货物和服务的银行付款单据申报抵扣进项增值税。如果由于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而没有银行付款单据,企业仍可申报抵扣进项增值税。

如果企业在付款时没有银行付款凭证,则企业必须申报并调整在发生现金支付的纳税期间内没有银行付款凭证的货物和服务价值的已扣除增值税额(包括税务机关和主管部门已决定对申报和扣除增值税发生的纳税期间进行检查和审核的情况)。

之前:如果企业以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和服务,且付款期限尚未到期,企业仍可申报抵扣。但是,企业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审查该年度所有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购买合同,并在未收到银行付款凭证的情况下申报抵扣。

义安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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