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费征收主体的具体规定?

December 10, 2014 08:52

(Baonghean)- 问:土地使用费征收主体有哪些具体规定?

回复:第45/2014/ND-CP号法令(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法令)第二条规定:

1. 获得国家划拨土地用于下列用途的人:

a) 家庭和个人分配住宅用地;

b) 为经济组织实施投资项目而分配土地,建设用于出售或租售结合的房屋;

c) 向旅居国外的越南公民和外商投资企业分配土地,用于投资建设房屋出售或以出售与出租相结合的方式建设房屋;

d)向获得土地的经济组织出让用于实施墓地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与基础设施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墓地土地);

d) 向经济组织划拨土地,建设混合用途高层建筑,包括出售或售租结合的住宅区。

2. 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允许将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墓地:

a) 原无土地使用费划拨的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作住宅用地或墓地的;

b) 国家划拨的已收取土地使用费的农用地,已收取土地使用费转为住宅用地、墓地的;

c) 原由国家以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方式划拨的非农业用地(非住宅用地),经收取土地使用费后转为住宅用地的;

d) 原由国家租赁的农用地和非农用地,在土地租赁转为划拨并收取土地使用费的同时,转为住宅用地或墓地。

3.2014年7月1日前长期使用国家确认的宅基地或非农业用地的居民家庭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证时,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财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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